无人认领财产联邦官员、机构和部门保管的财产
Section § 1600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处理联邦实体持有的无人认领财产的政策。其目的是识别当所有者被认为居住在加州时此类财产,通过法院决定州是否可以取得保管权,并允许在此过程中使用州资金。州还承诺,一旦财产移交,将保护联邦政府免受任何索赔。
Section § 1601
本法律解释了何为“无人认领财产”。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其所有人未认领的任何财产或金钱。如果涉及公共债务或邮政储蓄,则需在20年内无人认领。对于其他情况,期限为5年。“所有人”一词指的是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权利的任何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如果财产的各方所有权份额不明确,则假定所有相关方拥有均等份额。最后,这里的“人”可以指个人,也可以指公司或协会等实体。
Section § 1602
Section § 16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从美国接收并保管的财产出现任何问题,加州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并保护美国。如果有人就此财产起诉美国,加州总检察长将介入协助,并且如果需要,本州允许自己因此事被起诉。美国在此类案件中拥有的任何法律抗辩也将由加州使用。
Section § 1604
如果您的无形财产(例如股票或债券)的所有者最后所知的地址在加州,并且该财产无人认领,那么它必须移交给加州政府。如果一个联邦机构在加州获得了这笔财产,而所有者的地址不明,那么该地址将被推定为加州地址,具体来说是萨克拉门托县。如果联邦机构在加州获得了有形财产,也适用同样的规则。
Section § 1605
州长必须向一名美国政府官员确认,加利福尼亚州将支付其在检查记录和向联邦政府提供信息方面的应有份额。这项确认还确保,如果任何财产被错误地交付给本州,美国政府将不承担任何索赔责任。州长必须在任何相关联邦法律生效后的6月30日之前完成这项确认。
Section § 1607
Section § 1609
Section § 16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通知人们州政府正在努力保管美国持有的无人认领财产的程序。它不使用法院传票,而是要求在萨克拉门托县的一家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通知,持续三周。通知会提醒潜在的财产所有人(列出姓名但不列地址),告知他们可能拥有这些财产。附有申请书的通知也必须在当地法院张贴45天。人们可以在通知中规定的特定时间内回应,从而认领财产。如果他们不回应,州政府就可以继续认领这些财产。通知还应指导读者查阅相关法律,以了解如何回应的更多细节。
Section § 1611
Section § 1612
如果在截止日期后20天内无人认领特定财产,总检察长必须请求法院宣布该财产归州所有。这适用于似乎曾由居住在本州的人所有但仍未被认领的财产。法院随后将命令州保管该财产,直到有人依法认领。
Section § 1613
Section § 1614
Section § 1615
这项法律规定,无主财产账户中的资金始终可供州主计长使用。这笔资金的使用不受州预算年度的限制。具体来说,它可以用于支付与美国签订协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州政府保管的财产发生索赔损失时,向美国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