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处理联邦实体持有的无人认领财产的政策。其目的是识别当所有者被认为居住在加州时此类财产,通过法院决定州是否可以取得保管权,并允许在此过程中使用州资金。州还承诺,一旦财产移交,将保护联邦政府免受任何索赔。

本州的政策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0(a) 发现由美国官员、部门和机构保管的财产,该财产无人认领,且其所有者地址已知或推定在本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0(b) 提供程序,用于司法裁定本州接收此类无人认领财产保管权的权利;以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0(c) 授权支出州资金,用于支付本州发现此类无人认领财产的相应费用,并使美国在根据本章规定将该财产交付本州保管时,免受与此类财产相关的索赔。

Section § 1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何为“无人认领财产”。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其所有人未认领的任何财产或金钱。如果涉及公共债务或邮政储蓄,则需在20年内无人认领。对于其他情况,期限为5年。“所有人”一词指的是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权利的任何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如果财产的各方所有权份额不明确,则假定所有相关方拥有均等份额。最后,这里的“人”可以指个人,也可以指公司或协会等实体。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1(a) “无人认领财产”指任何有形动产或无形动产,包括确定金额的诉权,以及任何联邦机构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持有的所有债务、受托资金或其他财产,无论是因合同、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产生,奖金和酬金除外,且在以下期限内无人认领的: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1(a)(1) 如果源于公共债务交易,自到期日或要求付款之日起二十年;或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1(a)(2) 如果是邮政储蓄系统中的存款,自涉及本金或利息的最后一笔交易之日起二十年;或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1(a)(3) 如果源于任何其他交易,自财产首次可支付、可要求或可返还之日起五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1(b) “所有人”指对无人认领财产拥有或曾拥有法定或衡平法权益的任何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根据美国政府的记录,无人认领财产应支付或返还给的人,应被推定为所有人。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对该财产拥有权益,且其各自权益的范围不明,则应推定他们在该财产中的权益是均等的。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1(c) “人”包括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协会或其他法律实体。

Section § 16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审计长与美国政府达成协议,商定如何以及何时支付本州在记录审查和信息报告方面应承担的费用份额。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分多年进行的一次性或多次支付,且审计长必须遵守商定的支付时间表。

Section § 1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从美国接收并保管的财产出现任何问题,加州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并保护美国。如果有人就此财产起诉美国,加州总检察长将介入协助,并且如果需要,本州允许自己因此事被起诉。美国在此类案件中拥有的任何法律抗辩也将由加州使用。

本州特此承诺,对于根据本章规定交付给本州保管的财产所产生的任何索赔,使美国免受损害。如果就此类索赔对美国提起诉讼或程序,总检察长应介入其中。本州同意在此类意外情况下接受此类索赔人的起诉,并且任何有利于美国的抗辩都应由本州采纳并主张。

Section § 1604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无形财产(例如股票或债券)的所有者最后所知的地址在加州,并且该财产无人认领,那么它必须移交给加州政府。如果一个联邦机构在加州获得了这笔财产,而所有者的地址不明,那么该地址将被推定为加州地址,具体来说是萨克拉门托县。如果联邦机构在加州获得了有形财产,也适用同样的规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4(a) 所有无人认领的无形财产,连同其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其他增值,如果所有者最后所知的地址在本州,则应交付给本州。如果所有者最后所知的地址在本州,则任何其他所有者未知地址的财产应推定在本州。如果所有者最后所知的地址在本州和一个或多个其他州,且保管无人认领财产的联邦机构最初在本州取得占有权,则其他所有者未知地址的财产应推定在本州。如果美国记录未披露任何无人认领财产所有者的地址,且保管该财产的联邦机构最初在本州取得占有权,则该地址应推定在本州。所有推定在本州境内的地址均推定在萨克拉门托县境内。就本章而言,如果所有者最后所知或推定的地址在本州,则无人认领无形财产的所在地应推定在本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04(b) 所有无人认领的有形财产,如果保管无人认领财产的联邦机构最初在本州取得占有权,则应交付给本州。

Section § 1605

Explanation

州长必须向一名美国政府官员确认,加利福尼亚州将支付其在检查记录和向联邦政府提供信息方面的应有份额。这项确认还确保,如果任何财产被错误地交付给本州,美国政府将不承担任何索赔责任。州长必须在任何相关联邦法律生效后的6月30日之前完成这项确认。

州长应向美国审计长或其他适当官员证明,本州法律提供了有效途径,据此,美国应在合理时间内就本州在检查记录和报告信息方面的实际和必要成本中应承担的相应份额获得补偿,并且据此,对于根据本章规定交付给本州的财产所产生的索赔,美国应免受损害。
此类证明应在要求此类证明的任何联邦法规生效后的下一个六月三十日作出。

Section § 1606

Explanation
每年六月三十日,从州长认证后开始,加州的审计长将要求一名联邦官员,根据联邦规定,提供任何以前未曾报告过的关于无人认领财产的新信息。

Section § 1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从美国政府收到关于无主财产报告时的处理流程。州主计长必须将报告副本发送给每个县的法院书记员,书记员随后会公开张贴60天。如果有人认为他们对这份财产拥有索赔权,他们可以选择在书记员张贴后90天内直接向美国政府提出索赔。他们必须将自己的索赔告知州主计长,主计长将暂停州的任何索赔,直到个人的索赔得到解决。一旦有人提出索赔,他们之后就不能再向州提出索赔。

Section § 1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提起法律诉讼以主张金钱或财产的期限已过,加利福尼亚州仍然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占有无人认领的财产。

Section § 1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告张贴后的120天内,司法部长必须向萨克拉门托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以确定州是否有权保管某些无人认领的财产。申请书将列出所有已知对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无法确认身份,也会列出“未知”的索赔人。申请书应描述财产,并解释州为何对其拥有主张权。居住在不同县或有不同利益的人可以合并到同一个案件中。

Section § 1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通知人们州政府正在努力保管美国持有的无人认领财产的程序。它不使用法院传票,而是要求在萨克拉门托县的一家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通知,持续三周。通知会提醒潜在的财产所有人(列出姓名但不列地址),告知他们可能拥有这些财产。附有申请书的通知也必须在当地法院张贴45天。人们可以在通知中规定的特定时间内回应,从而认领财产。如果他们不回应,州政府就可以继续认领这些财产。通知还应指导读者查阅相关法律,以了解如何回应的更多细节。

不得发出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以指示被申请人出庭应诉。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诉讼通知应在萨克拉门托县内发行的普遍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三周。首次刊登通知时,申请书和通知的副本应张贴在每个被告最后已知或推定曾有地址的县法院。该申请书和该通知应保持张贴45天。诉讼通知应告知,州政府正在寻求对美国持有的无人认领财产的保管权。通知中应包含被申请人的姓名而非地址,并声明这些人被认为居住或曾居住在本州,并被认为是或曾是无人认领财产的所有人。通知不应包含无人认领财产的描述,但应告知,该描述以及所有人的最后已知或推定地址可通过查阅诉讼中提交的申请书来确定。申请书及其提交地点应得到充分识别和描述。通知应告知,声称拥有权益的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申请书(该时间应予说明),如果他们选择向美国追索其权利,否则其财产权利应予保留,但须根据法律规定延迟交付。通知应告知,应查阅《民事诉讼法典》第1611条,以了解答复的时间、形式和费用。
通知应在首次刊登之日起45天后视为完成,届时法院将对申请书中描述且未在第1611条规定的时间或方式内认领的财产拥有充分且完全的管辖权,并应拥有充分且完全的管辖权来确定州政府的保管权并对此作出适当判决。

Section § 16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法律申请中提及的财产主张所有权,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提交回应。他们需要随索赔支付10美元的费用。如果索赔符合规定,法院将把该财产从原始申请清单中移除。该费用将送至州的无人认领财产基金,用于处理成本。如果该人无权获得该财产,他们的索赔可以被驳回,但不影响未来的索赔。一旦索赔被驳回,就不能再向州政府提出。

Section § 1612

Explanation

如果在截止日期后20天内无人认领特定财产,总检察长必须请求法院宣布该财产归州所有。这适用于似乎曾由居住在本州的人所有但仍未被认领的财产。法院随后将命令州保管该财产,直到有人依法认领。

依据第1611条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20天内,总检察长应向法院申请,就请愿书中列明但未通过答辩状主张的所有财产作出判决。法院应认定该财产似乎是或曾经是居住在本州的人所有,且仍未被该等人认领。法院应宣告该财产(该财产应予以描述)受本州保管,并应交付给加利福尼亚州并由其接收,直至根据法律可能被认领之时。

Section § 16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根据法院判决,加州审计长负责要求获得州有权获得的无人认领的财产。他们必须在请求中附上判决书的认证副本,该请求应发送给联邦法律指定的美国政府相关部门。此外,审计长必须为任何已移交的财产或已支付的款项提供收据。

Section § 1614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根据本章收到财产,它会像处理其他无人认领的财产一样处理。在州政府获得财产后的两年内,人们不能对它提出索赔。两年后,人们可以使用无人认领财产的常规程序来认领该财产。

Section § 1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主财产账户中的资金始终可供州主计长使用。这笔资金的使用不受州预算年度的限制。具体来说,它可以用于支付与美国签订协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州政府保管的财产发生索赔损失时,向美国进行赔偿。

无主财产基金中废弃财产账户内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款给州主计长,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根据本章规定支出,以实现以下目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15(a) 用于支付本州根据与美国签订的任何合同条款所产生的按比例分摊的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15(b) 用于支付必要的款项,以赔偿美国因对交付本州保管的财产提出的索赔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