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0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任何存入州政府的款项或财产,其合法所有者可以在该款项或财产因未及时认领而永久成为州政府财产之前进行认领。这一过程被称为“充公”,意味着所有者必须在财产合法永久归州政府所有之前认领其财产。

Section § 1351

Explanation
如果有钱或财产存入州金库,并且在五年内没有人来认领,那么这些钱或财产就归州政府所有了。之后,司法部长或主计长会启动法律程序,正式宣布这些无人认领的钱或财产归州政府所有。

Section § 1352

Explanation

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获得存入州政府的、价值低于6万美元的无主款项或财产,您可以向州审计长提交申领。您填写的表格应包含审计长要求的具体信息,以证明您的申领。如果财产是指定给您的,您或您的法定监护人可以申领,无论金额多少。但是,这不适用于受领人的继承人或遗产,也不适用于因无已知继承人而归属州的财产。如果州审计长拒绝您的申领,您可以通过在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法院起诉审计长来质疑此决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52(a) 凡根据本篇将无主款项或其他财产存入州金库,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州或其官员持有为第三方保管的款项或其他财产,或其所有权已归属州但受第三方权利限制,且有权申领之人申领该款项或其他财产的期限尚未届满(该期限和申领人由法律规定),若申领人有权获得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价值低于六万美元 ($60,000),任何此类人员均可向审计长提交申领。
该申领应以审计长规定的表格形式提出,其中应载明第1355条要求的信息或审计长认为确立申领人对该款项或其他财产的权利或所有权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52(b) 分配给指定受领人的财产,无论金额多少,均可由该受领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根据(a)款的规定申领。本款不适用于受领人的继承人或遗产,或因无已知继承人而分配给州的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52(c) 任何对审计长决定不满的人,均可根据第1541条在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县或市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将审计长列为被告,以确立其申领权。

Section § 13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向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申领其持有的款项或财产,特别是当这些款项或财产是为他人保管,或州政府暂时拥有其所有权时。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拥有专属权力来裁定此类财产的所有权和相关索赔。如果您认为自己对这些款项或财产拥有权利,可以提交一份经过核实的请愿书,说明您的主张。请愿书必须包含某些事实,特别是如果该财产并非来自遗产。经过法院审理后,如果法院认可您的主张,将向您颁发一份证明,凭此您可以领取您的款项或财产。然后,您需要将这份证明提交给相关的州政府官员,以获得您应得的款项或财产。

除非第 (401) 条或第 (1352) 条另有规定,凡根据本篇规定存入州金库的款项或其他财产,并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州或其官员持有任何应为第三方保管的款项或其他财产,或其所有权已归属州但受第三方权利限制时,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应拥有完全且专属的管辖权,以裁定此类款项或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及所有相关索赔。
如果享有权利的人提出索赔此类款项或其他财产的期限尚未届满(该期限和人员由法律规定),任何此类人员均可向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或按照第 (401) 条的规定,提交一份请愿书,表明其对该款项或其他财产或其收益,或其中任何部分的索赔或权利。
请愿书应经核实,并且,除其他事项外,必须在适用于或与争议事项相关的情况下,陈述根据第 (1355) 条提交的请愿书所要求陈述的事实。如果争议中的款项或其他财产并非因死者遗产而由州或其官员持有,请愿书除上述事实外,还应陈述确立请愿人初步权利或所有权所需的任何重要事实。请愿书提交后,应按照第 (1355) 条的要求进行相同的程序。
如果在审理争议后,法院确信索赔人对所主张的款项或其他财产拥有权利或所有权,应向其颁发一份盖有法院印章的证明。凭此证明,审计长应向财政部长开具支付该证明所涵盖款项的付款凭证;如果证明涵盖除款项以外的任何财产,则将该证明的核证副本提交给持有该财产的州官员,即构成该官员向索赔人交付该财产的充分授权。

Section § 13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向州政府持有的无人认领财产基金申请领取资金或财产,他们需要证明有继承人或债权人有权获得这些资金或财产。如果只有债权人,他们只能追回足以偿还债务和支付遗产管理费用(如诉讼费和律师费)的部分。这项规定适用于当前和未来的所有索赔。

Section § 13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某人认为州政府持有的款项或财产合法属于他们,但他们最初并非相关法律程序的当事人,他们应如何向州政府主张这些款项或财产。这必须在五年内完成。要提出主张,个人必须向萨克拉门托的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含关于已故者的家庭和婚姻史的详细信息。主张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20天送达总检察长和审计长。如果涉及房地产,必须记录一份通知,表明该主张正在待决。如果某人证明了他们对财产的权利,法院将命令将其归还给他们。未及时提交申请的人将丧失主张权利,但未成年人和精神失常者除外,他们有更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