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52(a) 凡根据本篇将无主款项或其他财产存入州金库,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州或其官员持有为第三方保管的款项或其他财产,或其所有权已归属州但受第三方权利限制,且有权申领之人申领该款项或其他财产的期限尚未届满(该期限和申领人由法律规定),若申领人有权获得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价值低于六万美元
($60,000),任何此类人员均可向审计长提交申领。
该申领应以审计长规定的表格形式提出,其中应载明第1355条要求的信息或审计长认为确立申领人对该款项或其他财产的权利或所有权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52(b) 分配给指定受领人的财产,无论金额多少,均可由该受领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根据(a)款的规定申领。本款不适用于受领人的继承人或遗产,或因无已知继承人而分配给州的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52(c) 任何对审计长决定不满的人,均可根据第1541条在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县或市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将审计长列为被告,以确立其申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