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无人认领财产法律相关的不同类型财产。个人财产和不动产均指任何被视为无人认领的财产。“证券”一词涵盖了广泛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和债券,也包括无人认领的财产。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60(a) “个人财产”指根据本篇规定属于“无人认领财产”定义的个人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60(b) “不动产”指根据本篇规定属于“无人认领财产”定义的不动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60(c) “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票据、公司债券、存单、股份,以及所有其他所有权或债务凭证,以及所有形式的诉权和由此代表的财产权益,这些均属于根据本篇规定定义的无人认领财产。

Section § 1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财产移交给加州司库或审计长时,州政府会负责保管这些财产。州政府还必须支付对这些财产的任何有效索赔,但可以先扣除某些合法的费用。

根据本篇规定交付给州司库或州审计长的所有财产的照管和保管,由州为有权获得该财产者的利益而承担,并且州负责支付所有依法就此确立的索赔,扣除任何合法扣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