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40

Explanation

如果您认为州审计长收走了您曾拥有的财产,您可以提出申请将其取回。这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完成,审计长会在180天内决定您是否是合法所有人。如果您的申请被驳回,您会收到书面通知;但如果您的申请获批,返还的财产不会支付任何利息。“所有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代表和组织。审计长将提供指南以帮助您提出申请,并且州或地方机构有特殊规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取回财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a) 任何声称曾是根据本章已支付或交付给审计长的财产的所有人(如(d)款所定义)的个人,不包括其他州,可以对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的净收益提出索赔。该索赔应使用审计长规定的表格,并由索赔人核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b) 审计长应在索赔提交后180天内审议每项索赔,以确定索赔人是否为所有人(如(d)款所定义),并可举行听证会和接收证据。如果审计长全部或部分驳回索赔,应向索赔人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可通过邮寄至索赔中注明的接收通知的地址(如有)发出。如果索赔中未注明地址,则可邮寄至索赔中注明的索赔人地址(如有)。如果索赔未能注明接收通知的地址或索赔人的地址,则无需发出驳回通知。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c) 根据本章支付的任何索赔不支付利息。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d) 尽管有第1501条(g)款的规定,就根据本条提出索赔而言,“所有人”是指在财产归属无人所有(充公)之前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权利的人、该人的继承人或遗产代表、该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或根据《遗嘱认证法》第7660条和第7661条授予的权限行事的公共管理人。“所有人”也指一个非营利性公民、慈善或教育组织,该组织曾授予特许、赞助或批准对该财产在归属无人所有(充公)之前拥有合法权利的组织的成立,但该组织已解散或不再存在,如果其特许、赞助、批准、组织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规定,在解散或停止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时,无人认领或剩余财产应移交给授予组织。只有本款所定义的所有人,方可根据本条向审计长提出索赔。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e) 在公开听证会后,审计长应采纳指南和表格,其中应提供具体指示,以协助所有人根据本条提出索赔。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f)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章以州机构(包括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或地方机构(包括学区和社区大学区)名义报告并由审计长接收的财产,可由审计长直接转让给该州或地方机构,无需提出索赔。根据本款转让的财产,与州或地方机构已对该财产提出索赔的情况一样,根据第1566条免于诉讼。就本款而言,“地方机构”是指市、县、市县或区。

Section § 1541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向审计长提交索赔,并且您对他们的决定不满意,或者他们在180天内没有作出决定,您可以起诉他们。您需要在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地方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作出决定,您有90天的时间从不利决定之日起算,或者270天的时间从您首次提交索赔之日起算。您需要将诉讼文件送达审计长和总检察长,审计长有60天的时间作出回应。该案件将由法官而非陪审团裁决。

任何因审计长决定而受损害的人,或审计长在索赔提交后180天内未能就其索赔作出决定的人,可以在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县或市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将审计长列为被告,以确立其索赔。诉讼应在审计长作出决定后90天内提起,或如果审计长未能作出决定,则在索赔提交后270天内提起。传票和诉状副本应送达审计长和总检察长,审计长应有60天的时间通过答辩作出回应。该诉讼应无陪审团审理。

Section § 1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财产错误地归属了加利福尼亚州而非其他州,并且已经移交给加州主计长,那么其他州如何可以要求收回这些财产。简单来说,如果资金、支票或保险金等财产最终归属了加州,但由于所有者最后已知地址或购买地点的原因,本应归属其他州,那么该州可以要求收回这些财产。索赔请求需要书面提交,加州主计长将在180天内进行审查,并可能举行听证会来决定索赔是否有效。某些类型的财产,例如旅行支票或人寿保险资金,有其特定的规则,不完全遵循所有一般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2(a) 在根据本章将财产支付或交付给主计长后的任何时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另一州有权收回该财产: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2(a)(1) 该财产根据第1510条(b)款归属本州,因为根据本章财产归属时,财产的表见所有人的地址未出现在持有人的记录中,而表见所有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实际上在该另一州,并且根据该州的法律,该财产归属该州。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2(a)(2) 财产的表见所有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出现在持有人的记录中,且位于该另一州,并且根据该州的法律,该财产已归属该州。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2(a)(3) 该财产是根据第1511条归属本州的旅行支票、汇票或其他类似票据的应付款项,该旅行支票、汇票或其他类似票据实际上是在该另一州购买的,并且根据该州的法律,该财产归属该州。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2(a)(4) 该财产是人寿保险公司持有或应付的资金,根据第1515条(b)款规定的推定归属本州,而有权获得该资金的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实际上在该另一州,并且根据该州的法律,该财产归属该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2(b) 另一州根据本条收回归属财产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计长,主计长应在收到请求后180天内审议该请求。主计长可以举行听证会并接收证据。主计长在确定另一州有权获得该归属财产后,应批准该请求。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2(c)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2(c)(a)款的(1)项和(2)项不适用于该款的(3)项或(4)项所述的财产。

Section § 1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计长让人们更容易、更快地申领他们应得的财产或金钱。对于低于5,000美元的索赔,索赔人可能不需要提供那么多文件。人们还可以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文件,如果他们的索赔获得批准,他们可以通过电子转账直接将款项存入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