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a) 任何声称曾是根据本章已支付或交付给审计长的财产的所有人(如(d)款所定义)的个人,不包括其他州,可以对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的净收益提出索赔。该索赔应使用审计长规定的表格,并由索赔人核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b) 审计长应在索赔提交后180天内审议每项索赔,以确定索赔人是否为所有人(如(d)款所定义),并可举行听证会和接收证据。如果审计长全部或部分驳回索赔,应向索赔人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可通过邮寄至索赔中注明的接收通知的地址(如有)发出。如果索赔中未注明地址,则可邮寄至索赔中注明的索赔人地址(如有)。如果索赔未能注明接收通知的地址或索赔人的地址,则无需发出驳回通知。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c) 根据本章支付的任何索赔不支付利息。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d) 尽管有第1501条(g)款的规定,就根据本条提出索赔而言,“所有人”是指在财产归属无人所有(充公)之前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权利的人、该人的继承人或遗产代表、该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或根据《遗嘱认证法》第7660条和第7661条授予的权限行事的公共管理人。“所有人”也指一个非营利性公民、慈善或教育组织,该组织曾授予特许、赞助或批准对该财产在归属无人所有(充公)之前拥有合法权利的组织的成立,但该组织已解散或不再存在,如果其特许、赞助、批准、组织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规定,在解散或停止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时,无人认领或剩余财产应移交给授予组织。只有本款所定义的所有人,方可根据本条向审计长提出索赔。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e) 在公开听证会后,审计长应采纳指南和表格,其中应提供具体指示,以协助所有人根据本条提出索赔。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40(f)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章以州机构(包括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或地方机构(包括学区和社区大学区)名义报告并由审计长接收的财产,可由审计长直接转让给该州或地方机构,无需提出索赔。根据本款转让的财产,与州或地方机构已对该财产提出索赔的情况一样,根据第1566条免于诉讼。就本款而言,“地方机构”是指市、县、市县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