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追讨金钱或财产的法律诉讼时限已过,这并不阻止该金钱或财产被收归州有。它也不改变报告该财产或将其移交给州主计长的义务。

由法规或法院命令规定的任何期间的届满,在此期间可以提起或强制执行诉讼或程序以从持有人处获得金钱债权的支付或财产的追回,不阻止该金钱或财产被收归州有,也不影响本章所要求的提交报告的任何义务,或向州主计长支付或交付收归州有的财产。

Section § 1571

Explanation

加州的审计长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并经合理通知后,检查任何人的记录,如果怀疑他们没有按要求报告某些财产。如果需要,其他州机构也可能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于金融机构。审计长必须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说明第三方审计师应如何工作,以及人们如何质疑或上诉这些审计结果。这些指导方针是在公开听证会后制定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1(a) 审计长可在合理的时间并经合理通知后,查阅任何人的记录,如果审计长有理由相信该人是未按本章规定报告应报告财产的持有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1(b) 应审计长要求,查阅应由经本州法律另行授权查阅持有人记录的任何许可或监管机构进行。为确定是否遵守本章规定,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被授予全权,可查阅在本州内开展业务但并非根据本州法律组建或在本州设立的任何银行机构和任何储蓄协会的记录。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1(c) 在公开听证会后,审计长应采纳关于管辖由审计长聘用的第三方审计师活动的政策和程序的指导方针。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1(d) 在公开听证会后,审计长应不迟于1999年7月1日采纳指导方针,制定表格、政策和程序,以使任何人能够质疑或上诉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记录查阅的结果。

Section § 157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主计长在某些情况下采取法律行动。主计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人们允许州政府查阅其记录,裁定财产是否应归州政府所有,或强制将财产移交给州政府。如果当事人居住在加州或在加州开展业务,或者财产位于加州,主计长可以在任何州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加州法院无法获得管辖权,主计长可以将案件提交给联邦法院或州外法院。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2(a) 州主计长可根据本节规定,在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以下任何目的: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2(a)(1) 强制任何人根据本章履行允许查阅其记录的义务。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2(a)(2) 通过司法裁定,确定特定财产根据本章应归本州所有。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2(a)(3) 强制将任何财产按照本章要求交付给州主计长。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2(b)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州主计长可根据本章在本州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2(b)(1) 持有人是在本州有住所的任何人,或是本州的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或部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2(b)(2) 持有人是在本州从事或进行业务的任何人,即使其不在本州有住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2(b)(3) 财产是有形动产且在本州持有。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2(c) 在任何本州法院无法对持有人取得管辖权的情况下,州主计长可在任何对持有人具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

Section § 15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主计长与其他州分享信息,以帮助各州确定无人认领且可能属于它们的财产。这是一种互惠协议,双方互相提供有用的数据。主计长可以制定关于如何以及何时报告这些信息的规则。

州主计长可以签订协议,以提供所需信息,使另一州能够确定其可能享有收归国有权的无人认领财产,前提是该另一州或其官员同意向本州提供所需信息,以使本州能够确定其可能享有收归国有权的无人认领财产。州主计长可以通过规章,要求报告所需信息,以使其能够遵守根据本条达成的协议,并可以通过规章,规定所报告信息的格式(包括核实)以及提交报告的时间。

Section § 15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检察长协助其他州向加州境内的某人追讨无人认领的财产,如果该州无法直接联系到他们。要实现这一点,其他州必须同意为加州提供同样的协助,并承担加州总检察长产生的所有费用。这种合作是基于各州之间为执行其无人认领财产法而达成的互惠协议。

Section § 157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总检察长请求其他州协助追索属于加州但由本地法院无法管辖的人持有的财产。加州同意承担其他州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此外,他们可能会提供最高达财产价值(扣除费用后)15%的奖励,作为协助追回财产的激励。这些费用和奖励从州的无人认领财产基金中支付,并且不会减少财产合法所有者最终可以认领的金额。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5(a) 如果州主计长认为另一州的某人持有根据本章规定应归属州所有的财产,且本州法院无法对该人取得管辖权,则本州总检察长可请求另一州的官员以本州名义提起诉讼,对该人执行本章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5(b) 本州应支付另一州因根据本条授权提起的任何诉讼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州主计长可同意向提起此类诉讼的任何州支付一笔奖励,该奖励不得超过为本州追回的任何财产价值(扣除合理费用后)的百分之十五,无论该追回是此类诉讼的直接或间接结果。根据本条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奖励应从无人认领财产基金中的弃置财产账户中支付,且不得从根据本章规定可由所有者认领的金额中扣除。

Section § 157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例如提交一份要求的报告,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每天100美元的罚款,最高可达10,000美元。如果有人拒绝上交本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他们可能会被处以5,000美元至50,000美元的罚款。但是,除非一个人已经通过挂号信收到通知,并被给予合理的时间来采取行动,否则他们不会被认为因未履行这些职责而有过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6(a) 任何故意不提交本章要求的任何报告或不履行其他职责的人,包括不使用第1530节所述的报告格式,应处以每日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直至报告提交或职责履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6(b) 任何故意拒绝向主计长支付或交付本章要求的无人认领财产的人,应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且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6(c) 除非某人未能在主计长办公室通过挂号信通知其未履行职责后,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应,否则不应被视为故意未报告、支付或交付无人认领财产,或未履行其他职责。

Section § 1577

Explanation

如果您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时报告、支付或交付无人认领的财产,您将需要向主计长支付每年12%的利息。如果您按时完成了这些事项,但您的报告不够准确,那么利息费用最高为10,000美元。如果您的错误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主计长可以免除利息费用。全面参与加州自愿合规计划也将免除利息,但如果未满足特定要求,该免除可能会被撤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7(a) 除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可能承担的任何损害赔偿金、罚款或罚金外,任何未在本章规定时间内报告、支付或交付无人认领财产的人,除非该未履行义务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应自该财产本应报告、支付或交付之日起,向主计长支付该财产或其价值每年12%的利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7(b) 如果持有人在本章规定时间内报告并支付或交付了无人认领财产,但提交的报告未实质性符合第1530条或第1532条的要求,则对在本章规定时间内支付或交付的无人认领财产应付的利息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7(c) 如果持有人未提交实质性符合第1530条或第1532条要求的报告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主计长可以免除根据本条应付的利息。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77(d) 如果持有人参与并完成了根据第1577.5条规定的加州自愿合规计划的所有要求,主计长应免除根据本条应付的利息,但须遵守规定的恢复权利。

Section § 1577.5

Explanation
这项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自愿合规计划”的法律,允许可能拖欠州政府无人认领财产的企业自愿站出来履行义务。要加入该计划,企业不得正在接受调查或起诉,不得有近期未支付的利息评估,也不得在过去曾被豁免利息(除非与合并有关)。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并遵循特定步骤,例如参加教育培训、审查过往记录、通知财产所有人以及提交报告,它们就可以避免利息罚款。这项法律只有在立法机构在州预算中为此拨款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