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40

Explanation
当逝者留下无人认领的钱财或财产,并且这些钱财或财产最终被移交给州政府或州政府雇员时,那么,这些钱财或财产将被视为根据本特定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管理。

Section § 1441

Explanation
如果金钱或财产被交给州政府,并且在五年内没有人认领,它将永久性地成为州政府的财产,无需任何进一步的法律程序。但是,未成年人或因精神健康问题无法处理自己事务的人,仍然可以在特定时间内提出索赔。如果州政府将这些财产出售给一个真正的买家,那么就推定这些财产完全属于州政府,但未成年人和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仍然保留从出售所得中追回款项的权利。

Section § 1442

Explanation
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获得已上缴给州的款项或财产(第 1441 条规定的某些情况除外),您可以按照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认领。

Section § 14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凡是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的某些部分或相关法律,将金钱或财产交给州政府或其代表时,这些金钱或财产将被视为用于存入州金库。这些资金必须按照本篇中关于如何接收、记录和管理它们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Section § 14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属于死者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存放在县金库中的金钱或财产,应在其存入一年后移交给司库或审计长。这一移交将在该一年期满后的下一次县级财务审查时进行。

在其存入县金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下一次县级结算时,所有在死者遗产管理中分配的、且此前或此后存入县金库并记入已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受遗赠不动产人名下的金钱或其他财产,以及在向该已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受遗赠不动产人最终分配后,仍以遗产名义存入的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均应按照第2章的规定支付给司库或审计长。

Section § 1444.5

Explanation
如果县级机构为逝者遗产或债权人保管的资金少于 $50 且在 15 年内无人认领,这些钱将归加利福尼亚州所有。这包括由公共管理人或验尸官保管的资金。县级机构可以将这笔总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州司库,存入学校土地基金,无需额外的法院手续。未成年人和精神失常者仍保留其特殊权利。

Section § 14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已故人士的遗产资金或财产在县金库中存放了很长时间(超过五年),且无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县司库必须请求法院批准将这些资金转入州金库。如果法院批准,除非审计长另有指示,司库必须将这笔钱支付给州政府。

Section § 14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州立监狱中死亡并留下无人认领的钱财或物品,该财产应送交州财政部。它还概述了这些物品将根据州关于无人认领财产的具体程序进行管理和处理。

Section § 1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州立精神卫生机构中死亡,并且有无人认领的钱或财产,这些钱或财产必须送交加州州财政部。它将根据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处理,以确保其得到妥善记录和管理。

Section § 144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州立青年机构中去世,并且他们有无人认领的钱或物品,这项法律规定,他们的财产必须交给州财政部。这被视为从一开始就应该这样处理,并遵循州政府如何管理和处置这些财产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4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认为是无人认领的资金或财产,如果移交给财务长或审计长,就应该被视为存入州金库。这些资金或财产应根据本条中规定的规则进行管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