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篇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0(a) “财产”,除非另有明确限定,包括所有类别的财产,即不动产、动产和混合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0(b) “无人认领财产”,除非另有明确限定,指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财产:(1) 无人认领、被遗弃、归属州政府、永久归属州政府或分配给州政府的财产;或 (2) 根据任何法律规定,将成为无人认领、被遗弃、归属州政府、永久归属州政府或分配给州政府的财产;或 (3) 如果权利人未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认领,州政府现在或将来有权占有的财产,无论是否已有司法裁定该财产为无人认领、被遗弃、归属州政府、永久归属州政府或分配给州政府的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0(c) “归属州政府”,除非另有明确限定,指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州政府,该财产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所有人不明,或已知所有人拒绝接受该财产,无论是通过司法裁定还是依法生效,但权利人仍有权出现并认领该归属州政府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当提及其他州的法律时,“归属州政府”包括将此类财产的保管权移交给州政府。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0(d) “永久归属州政府”指财产所有权绝对归属于州政府,该财产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所有人不明,或已知所有人拒绝接受该财产,无论是根据司法裁定,根据本篇第5章(自第1410条起)规定的归属州政府程序,还是依法生效,并且排除原所有者或其继承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利主张。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0(e) “主计长”指州主计长。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0(f) “司库”指州司库。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0(g) “住所”,就公司而言,指公司注册成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