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实体与为公共用途而征收的财产所有人可以达成协议,约定公共实体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610(a) 为所有人搬迁任何建筑物,如果该搬迁可能减少原本应支付给所有人的补偿金额,且减少的金额等于或大于该搬迁的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610(b) 为所有人对未征收的财产进行任何工程,包括对任何建筑物进行的工程,如果该工程的实施可能减少原本应支付给所有人的补偿金额,且减少的金额等于或大于该工程的费用。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和财产所有人达成协议,约定政府可以搬迁建筑物或在所有人的财产上进行工程。其目的是,如果这些行动能为政府节省原本需支付给所有人的补偿金,那么政府就应该进行搬迁或工程,只要节省的费用至少等于或大于实施这些工作的成本。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实体征收财产时,通常必须向原所有者提供一份为期一年的回租协议,允许他们继续使用该财产。除非该实体计划在两年内开始将该财产用于公共用途,或者此类租赁会造成公共滋扰,否则原所有者必须支付市场租金并满足特定条件。这适用于通过征用权或相关法律程序征收的财产。回租条件要求承租人负责处理任何浪费或滋扰,提供保证金,并购买保险。如果短期内没有开发计划,可以提供续租;未能通知或接受续租可能会调整租赁条款。租赁期满后逾期占有可能会导致驱逐程序。此回租不影响原所有者就所征收财产获得的赔偿。
如果有人正在某处房产上进行建造或安装,并且收到了法律文件要求停止工作,那么房产所有人可以就其为确保未完成工程安全所产生的费用获得补偿。这包括防止受伤风险或保护设备免受损坏或恶意破坏。但是,除非是紧急情况,否则所有人在进行这些工作之前必须通知送达法律文件的人。或者,双方可以约定由送达文件的一方进行必要的工作,或者决定应向所有人支付多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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