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学区拟收购财产上的危险物质治理
Section § 1263.710
本节定义了与有害物质管理相关的某些术语。它阐明了“补救措施”和“清除”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其他部分中具有特定含义。它还将“必要措施”定义为为履行任何政府层面的法律义务而对有害物质进行的任何必要的清理或管理。
Section § 1263.711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法律目的下何为危险材料。它采用了《健康与安全法典》另一部分的定义,但明确指出,现场自然存在的石油不被视为危险材料。
Section § 1263.72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涉及法律诉讼的财产被声称存在有害物质时必须采取的行动。首先,法院将举行一次特别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物质。如果存在,法院将确定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估算费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将任命一名受托人,负责监督并使用从被告赔偿金中预留的资金来资助必要的行动。受托人管理这些资金,并根据清理费用的发生情况进行支付。原告负责支付受托人的费用。
Section § 1263.730
Section § 1263.740
在为特定法律目的评估房产价值时,不应考虑房产上存在有害物质这一事实。这适用于所提及的特定房产评估条款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263.750
本节说明了如果原告放弃涉及房地产的法律诉讼,以及在诉讼期间对财产进行的任何改进可能产生的利益。如果原告未能获得费用或损失的补偿,他们仍然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就像任何房地产买家一样。如果原告撤销案件,他们可能仍会因其对财产价值的任何提升而获得补偿。这笔补偿可以减少欠被告的任何损害赔偿金,或者如果补偿金额超过损害赔偿金,则可以在财产上设立留置权。该留置权会影响财产出售,并且必须正式登记。重要的是,任何一方都不需要证明财产增加了多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