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3.410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征用你的部分财产而非全部,你将获得对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并且可能还会获得对剩余部分价值损失的补偿。你获得的金额取决于剩余财产的价值是下降还是上升。如果剩余部分贬值,你会得到相应的赔偿。然而,如果剩余财产的增值超过了其贬值,你可能不会获得其他条款规定之外的额外补偿,并且任何超出部分的增值不会从你应得的被征用部分的补偿中扣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410(a) 如果被征收财产是较大地块的一部分,除了根据第4条(自第1263.310节起)就所征收部分判给的补偿外,应就剩余部分的损害(如有)判给补偿。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410(b) 剩余部分损害的补偿是剩余部分损害金额减去剩余部分利益金额。如果剩余部分的利益金额等于或超过剩余部分的损害金额,则不应根据本条判给补偿。如果剩余部分的利益金额超过剩余部分的损害金额,该超出部分应从第1263.510节规定的补偿中扣除(如有),但不应从就所征收财产应判给的补偿或本章要求的其他补偿中扣除。

Section § 1263.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您的部分财产被征用于某个项目后,剩余部分可能遭受的损害。当您的财产与被征用部分分离时,或者由于项目的建造和使用方式,您可能会遭受损害,即使损害是由项目中不在您土地上的部分造成的。

剩余部分的损害是指因以下一项或两项原因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如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420(a) 剩余部分与被征用部分的分割。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420(b) 按照原告提议的方式建造和使用征用财产所涉项目,无论损害是否由位于被征用部分的项目组成部分造成。

Section § 1263.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为了一个项目征用了一部分财产,那么剩余财产从项目的建设或使用中获得的任何利益都应该被考虑,无论这些利益具体来源于项目的哪个部分。

Section § 1263.4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在部分财产被征用于项目后,剩余财产的任何损害或利益。法律强调,应考虑因项目建设和使用而导致这些损害或利益实际实现时间的任何延迟。此外,它规定,应以评估时财产的价值(不受先前变化影响)作为计算这些损害或利益的起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440(a) 剩余部分的任何损害金额和任何利益金额,应反映因原告提议的项目建设和使用方式而造成的损害或利益实际实现时间的任何延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440(b) 在估价日期,剩余部分的价值(不包括第1263.330条规定的先前价值变化),应作为确定剩余部分的任何损害金额和任何利益金额的基础。

Section § 1263.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在确定因部分财产被征用于项目后,对剩余财产造成的损害赔偿时,必须考虑项目中任何减轻损害或改善剩余财产的特征。这些特征可能包括新的进出道路、地下通道或排水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