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3.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法律案件中如何确定财产的估价日期。如果原告存入对财产的预估补偿金,估价日期就是存入款项的日期。但是,如果法院发现预估补偿金应高于已存入的金额,而原告未及时增加存款,则该存款不被视为有效,无法用于确定估价日期。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110(a) 除非本条规定了较早的估价日期,如果原告依照第6章第1条(自第1255.010条起)存入可能的补偿金,或依照第11章第2条(自第1268.110条起)存入裁决金额,则估价日期为存入款项之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110(b) 无论原告是否已占有该财产或已获得占有令,如果法院根据第1255.030条确定可能的补偿金额超过先前依照第6章第1条(自第1255.010条起)存入的金额,且存入的金额未在第1255.030条规定的时间内相应增加,则为本条之目的,不应视为已存入款项。

Section § 1263.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补偿请求在法律程序开始后一年内进入审判,则财产的价值将以法律程序开始之日进行评估。

Section § 1263.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涉及赔偿金额的案件在诉讼开始后一年内没有开庭审理,那么财产的估价日期将是审判实际开始的那一天。但如果案件的延迟是由被告造成的,那么估价日期将是案件最初启动的那一天。

Section § 1263.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命令进行新的审判,并且新审判没有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一年内启动,那么财产的估价日期将是新审判开始的那一天。但是,如果为了公平起见,法院可以指定一个不同的估价日期。

Section § 1263.150

Explanation
如果案件被判流审,并且新的审判没有在一年内开始,那么财产的价值将根据重审开始的日期来确定,除非法院为了公平起见决定一个不同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