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110(a) 除非本条规定了较早的估价日期,如果原告依照第6章第1条(自第1255.010条起)存入可能的补偿金,或依照第11章第2条(自第1268.110条起)存入裁决金额,则估价日期为存入款项之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110(b) 无论原告是否已占有该财产或已获得占有令,如果法院根据第1255.030条确定可能的补偿金额超过先前依照第6章第1条(自第1255.010条起)存入的金额,且存入的金额未在第1255.030条规定的时间内相应增加,则为本条之目的,不应视为已存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