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估值数据交换估值数据交换
Section § 1258.210
本节概述了法律案件中各方交换专家证人名单和财产估价信息的程序和规则。一旦审判日期确定,任何一方有10天时间要求其他相关方进行此项交换。如果一方错过了这个机会,他们必须说明充分理由才能在以后提出请求。该请求必须描述所涉财产,并包含一项警告,即未能提供此信息将意味着在审判期间丧失使用某些专家证词或估价数据的权利。
Section § 1258.220
本法律解释了法律案件中的当事人何时需要交换其专家证人名单和估价数据。通常,他们会就一个日期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则该日期通常设定在庭审前90天,除非法院因充分理由决定需要另一个日期。但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交换日期不得早于案件开始后的九个月。
Section § 1258.230
在庭审前,每个相关方都必须向法院提供专家证人名单及其财产估价详情。他们还必须相互分享这些名单。尽管这些文件不作为法院记录的一部分归档,但法院会将其保留以供庭审使用,除非另有决定,否则在庭审结束后会将其返还给各方。如果法院决定保留任何文件,这些文件将作为庭审证据处理,以供记录保存。
Section § 1258.240
本节要求案件中的每一方提供他们计划传唤的专家证人名单。该名单必须包括每位专家的姓名、地址和职业,以及他们将在证词中谈论内容的摘要。
Section § 1258.25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计划使用证人就与被征收财产相关的某些方面发表意见的人,都必须交换一份详细的报告。这份报告,即估价数据声明,应涵盖财产的价值、对剩余财产的任何损害、对剩余财产的任何利益以及任何其他所需补偿。
Section § 1258.260
这项法律规定了估价数据说明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估价数据说明书是证人在法律诉讼中就财产价值作证时准备的文件。该说明书必须包含证人的详细信息、他们将提出的具体意见,以及这些意见的依据,例如财产权益、估价日期、分区规划、销售数据和收入预测。如果证人的意见依赖于他人的专业知识,则必须包含该他人的信息。此外,任何估价说明书都必须由证人签署以确认其准确性,除非使用现有的估价报告代替。
Section § 1258.27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了一起法律案件,并且已经与对方交换了专家证人名单和估价数据,那么如果你做出任何改变,就需要通知对方。具体来说,如果你决定传唤一名不在你原始名单上的新专家,或者让证人提供新的意见或数据,或者在你已经送达名单后发现了新的数据,你都必须告知对方。该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并包含特定信息,但如果是在审判开始后发出的,则无需采用书面形式。
Section § 1258.28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你需要按照特定条款的要求,提前与对方当事人妥善分享该证人的相关信息。如果对方当事人已正式提出异议,而你又没有提供关于你的专家意见或数据的必要详情,那么你不能让他们在庭审的主要阶段作证。但是,专家仍然可以解释或阐述之前已提供的信息。
Section § 1258.290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即使证人或某些专家意见之前未被列出,也允许一方当事人将其引入。该方当事人必须证明他们已真诚努力遵守列出专家证人的要求,并且遗漏是由于不可避免的错误或新发现等原因造成的。法院还必须考虑依赖原始证人名单的对方当事人可能受到的任何潜在损害或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