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5.010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此处概述的规则和指导原则是解释本法律篇章的基础,除非有具体的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这些初步规定和解释规则应管辖本篇的解释。

Section § 1235.0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法律文本中使用的标题和章节名称并非旨在影响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或解释。它们仅仅是为了组织文件而存在。

Section § 1235.030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被提及,它会自动包含所有已经或将来会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Section § 1235.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法律文件中使用的几个术语。“章”指本篇的一部分,“条”是章的一部分,“节”指本法典的一部分,“款”是节的一部分,“项”指款的一部分。这些定义有助于阐明法律文件的结构。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5.040(a) “章”指本篇的章。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5.040(b) “条”指该术语所在章的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5.040(c) “节”指本法典的节。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5.040(d) “款”指该术语所在节的款。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5.040(e) “项”指该术语所在款的项。

Section § 1235.050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现在时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235.06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235.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发现对某人或某种情况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其他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运作的部分应该继续有效。这个概念被称为“可分割性”。

如果本篇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其适用于任何人或情况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本篇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本篇的条款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