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规定不要求行使征用权以获取公共用途所需的财产。公共用途所需的财产是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还是通过征用权来获取,是由获授权获取该财产的人自行决定的。
征收法总则
Section § 1230.030
这项法律规定,没有强制要求使用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来获取公共项目所需的财产。相反,获授权获取该财产的个人或实体可以选择如何获取,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其他方式。
征用权 公共用途 财产获取
Section § 1230.050
这项法律规定,在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案件中,法院有权决定谁拥有该财产的占有权。法院还可以强制执行其关于占有的决定,并且要求征用财产的一方(通常是政府)有权要求法院的决定得到执行。
提起征用权诉讼的法院有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0.050(a) 根据本篇规定,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对财产的占有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0.050(b) 通过适当程序执行其任何占有令。原告有权要求强制执行占有令。
征用权 占有权 强制执行
Section § 1230.065
本节解释了某些规则何时适用于征用土地案件的时间线。它指出,该法律于197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不适用于1976年1月1日之前启动的案件。然而,对于在1976年1月1日之后但在法律生效之前启动的案件,这些规则将尽可能地适用。法律中第3、4和5章描述的具体部分不适用于在法律生效日期之前启动的案件。此外,如果在法律生效时有待决的上诉或动议,旧法律仍然适用于这些上诉或动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0.065(a) 本篇于1976年7月1日生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0.065(b) 本篇不适用于在1976年1月1日之前启动的征用土地程序。受制于 (c) 款和 (d) 款的规定,对于在1976年1月1日或之后启动但在生效日期之前启动的征用土地程序,本篇在生效日期起在可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适用于该程序,就待审或重审的问题而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0.065(c) 第3章(自第1240.010条起)、第4章(自第1245.010条起)和第5章(自第1250.010条起)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之前启动的程序。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0.065(d) 如果在生效日期,上诉、修改或撤销裁决或判决的动议,或重审动议正在审理中,则在生效日期之前适用于该事项的法律规范该上诉或动议的裁定。
生效日期 征用土地 197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