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8.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通过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过程)获得财产,则获得该财产的人或实体(即原告)负责支付从税款分配之日起的财产税、任何罚款和费用。这意味着他们从该特定日期起承担与这些税款相关的财务义务。

Section § 1268.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政府通过征用权征收财产时,财产税如何处理。如果财产被征收后成为免税财产,则任何未缴税款、罚款和费用都不能被征收。如果财产不是免税的,政府必须支付这些费用。如果征用权案件被驳回,财产所有者将获得判给的任何未缴税款,这笔款项应支付给税务征收员;如果未支付,则可以向财产所有者征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2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20(a)(1) 如果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将使该财产成为《税收和税法典》第5081条所定义的免税财产,则原告根据第1268.410条应承担责任的该财产的任何从价税、罚款或费用均不可征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20(a)(2) 如果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不会使该财产成为《税收和税法典》第5081条所定义的免税财产,则原告应被视为评估人,以征收原告根据第1268.410条应承担责任的该财产的任何从价税、罚款和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20(b) 如果征用权诉讼被驳回或部分驳回,则原告根据第1268.410条应承担责任的、直至驳回判决生效之日的任何未缴从价税、罚款和费用,应判给被告。判给的金额应从裁决金中支付给税务征收员,或者,如果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则可向被告征收。

Section § 1268.4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处理的是被告支付了原告实际应负责任的款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向被告偿还该笔款项。如果原告在判决前占有了财产,被告需要在索取诉讼费用的同时提出这项偿还要求。如果是在判决后才占有财产,则应在原告获得财产所有权后的30天内提出要求。

Section § 1268.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你对免税财产缴纳了税款(即你本不应被征税的财产),你如何获得退税。首先,如果已缴纳的税款在未缴纳的情况下本应被取消,那么这些税款应被视为错误征收并予以退还。如果公共实体在征用权案件中代表你支付了税款,然后又向你报销了,那么这些税款可以退还。公共实体需要证明他们已支付,并且可以提交申请。无论税款是在主要财产税册上还是不在,此退税都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40(a) 如果已对《税收和税法典》第5081条所定义的免税财产缴纳了税款,则该税款(如果未缴纳,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部第9编第4章第5条(自第5081条起)规定应予取消)应被视为错误征收,并应按照《税收和税法典》第1部第9编第5章第1条(自第5096条起)规定的方式退还给已缴纳税款的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40(b) 如果公共实体根据第1268.430条在征用权诉讼中提交的费用清单向被告偿还了税款,则该公共实体应被视为已缴纳税款的人。公共实体根据本条提交的退税申请应包含一份据以偿还税款的费用清单副本,或一份由公共实体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税款已根据费用清单偿还的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40(c) 根据本条规定,已在有担保或无担保税册上缴纳的税款均可予以退还。

Section § 1268.45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如果通过征用权取得的财产在税务记录中没有单独的估价,则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税务员对其进行单独评估。这可以在该财产的税款根据具体税法规定符合取消条件后的任何时间进行。

如果通过征用权取得的财产在评估名册上没有单独估价,则征用权诉讼的任何一方,可在该财产税款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一编第九部分第四章第5条(自第5081条开始)可予取消后的任何时间,向税务员申请对该财产进行单独估价,并应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一编第五部分第三章第3条(自第2821条开始)进行,尽管该条文中有任何相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