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程序裁决款的存入与提取
Section § 1268.110
这项法律解释了原告如何将法院判决的全部金额,加上任何应付利息,存入法院,供被告领取。即使存在上诉或新审动议等法律行动,只要判决尚未被撤销或废止,这种存款都是允许的。如果判决后来被推翻,任何已存入的款项将被视为根据另一套关于法律诉讼期间付款的规则存入的。
Section § 1268.120
Section § 1268.130
这项法律规定,在原告支付了初步押金后,被告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原告存入更多资金,以备将来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赔偿金或利息。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更改额外押金的金额。被告只有在案件中被裁定有权获得这笔钱时才能取出。
Section § 1268.140
一旦法院对涉及保证金的财产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判决),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可以请求法院从保证金中支付其应得的份额。他们需要提供已收到判决款项的证明,或一份签署的收据。这份收据意味着他们放弃了所有其他索赔,除非他们认为自己应获得更多赔偿。如果判决尚未在各相关方之间分配款项,请求付款的人必须通知所有其他可能拥有权益的参与方。如果款项已经分配,则由法院决定需要通知哪些其他被告。如果有人反对这项付款请求,法院可能会要求额外的担保,这与判决前提取保证金的情况类似。如果判决被推翻,个人只能根据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提取保证金。
Section § 1268.15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法律诉讼中将款项存入法院时会发生什么。通常,法院会指示将款项存入州金库,但如果原告提出请求,也可以存入县金库。在法院命令将这笔钱支付给被告之前,这笔钱的风险由原告承担。如果款项在正式分配之前,被告之间就提取款项存在分歧,法院会将其投资于安全的政府担保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将根据每位被告在最终裁决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