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所得财产附有留置权,且由此担保的债务在判决生效时尚未到期的,经原告选择,该债务金额可从判决中扣除,且该留置权应持续有效直至该债务付清;但原告根据第11章第5条(自第1268.410节起)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应承担的责任金额,不得从判决中扣除。
分割权益产权负担
Section § 1265.210
本节定义了“留置权”一词,指财产中的任何一种担保权益,例如抵押或信托契据,其来源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合同、法律,甚至是像衡平法这样的普遍法律原则。
留置权定义 抵押 信托契据
Section § 1265.220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即“征用权”)且该财产附有留置权(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时,只要该债务尚未到期,该留置权所欠金额可以从支付给财产所有人的补偿金中扣除。但是,此扣除额不得包括政府可能欠财产所有人的某些费用,这些费用由另一项始于第1268.410节的法律规定。
征用权 留置权 债务
Section § 1265.225
如果一部分附有留置权(即作为债务抵押品)的财产被征用(例如用于公共用途),持有留置权的人或实体只能获得部分补偿金,其金额仅限于足以防止其担保价值受损。对于任何仍未偿还的债务,该留置权仍将适用于财产的剩余部分。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和财产所有人在法律程序开始后双方同意,他们可以选择以不同方式分配补偿金。
部分征用 财产留置 留置权人权利
Section § 1265.230
这项法律处理的是附有留置权(即以财产作抵押的贷款)的财产被部分征用的情况。如果存在次级和优先留置权(指在不同时间或不同条款下设立的贷款),那么出售或补偿所得的款项应首先用于偿还优先留置权。任何剩余款项则归次级留置权。如果这种分配削弱了次级留置权的担保,他们可以在不削弱优先留置权担保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以保护次级留置权。这项法律明确了如何在留置权人之间分配款项,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平份额,同时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权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30(a) 本条仅适用于以下情况:财产被部分征用,且该财产附有留置权,而被征用部分或其某一部分也附有次级留置权,该次级留置权仅及于附有优先留置权财产的一部分。本条仅规定裁决款项中可用于支付给次级和优先留置权人的部分的分配(如有),而不规定该部分的金额确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30(b) 在本条中,“担保受损”指征用后留置权人剩余的担保物(如有)相对于剩余债务的价值比例,低于征用前担保物相对于所担保债务的价值比例。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30(c) 可用于支付给优先和次级留置权人的裁决款项部分,应首先分配给优先留置权,直至其所担保债务的全部金额,剩余部分(如有)分配给次级留置权。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30(d) 如果根据 (c) 款的分配会导致次级留置权人担保的受损,则对次级留置权的分配应予调整,以保护次级留置权人的担保,但以分配给优先留置权的剩余金额(如果支付给优先留置权人)不会导致优先留置权人担保受损为限。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30(e) 本条分配给优先和次级留置权的金额,是指优先和次级留置权人因其在被征用财产上的各自留置权而担保的债务金额,优先或次级留置权人所欠的任何其他债务不应被视为由被征用财产担保。如果原告作出第 1265.220 条规定的选择,则从判决中扣除的债务是如此确定的债务,且留置权应继续存在,直至该笔债务金额付清。
部分征收 附有留置权的财产 优先留置权
Section § 1265.240
如果政府为了公共用途征用财产,并且该财产上附有留置权(例如抵押贷款),那么留置权人会得到偿付,但他们不会因为提前还清贷款而获得任何额外费用。
公共用途 财产征收 留置权人偿付
Section § 1265.250
本节解释了当一块财产被征用时,财产税和评估费的处理方式。如果财产有一次性特别评估(用于改进的固定费用)或经常性年度税费,所欠金额通常会从支付给财产所有者的补偿金中扣除。如果只征用部分财产,则适用特殊规则来确定如何在被征用部分和剩余部分之间分割留置权。当涉及年度税费时,新所有者将从特定日期开始承担未来的税费责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50(a) 就本条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50(a)(1) “固定留置权特别评估”指地方公共实体为特定改进的资本支出,以固定金额对财产征收的非经常性评估,无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期收取。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50(a)(2) “特别年度评估”指地方公共实体每年以不确定金额对财产征收的经常性评估,无论是用于特定改进的资本支出还是用于其他目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50(b) 如果通过征用权获得的财产被固定留置权特别评估的留置权或代表该固定留置权特别评估的债券所抵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50(b)(1) 留置权金额应从裁决金中支付给留置权人,或根据第1265.220条从裁决金中扣留以供支付。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50(b)(2) 如果财产被部分征用,第1265.225条规定的留置权金额应从裁决金中支付给留置权人,或者经留置权人选择,可以援引适用的法定程序(如有)对留置权进行分割和分摊,并将分摊给被征用部分的金额从裁决金中支付给留置权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50(c) 如果通过征用权获得的财产被特别年度评估的留置权所抵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50(c)(1) 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5082条确定的分摊日期(但不包括该日期)按比例计算的留置权金额,应从裁决金中支付给留置权人。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原告应承担自《税收和税务法典》第5082条确定的分摊日期(包括该日期)起按比例计算的留置权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250(c)(2) 如果财产被部分征用,留置权金额(扣除原告根据本款应承担的金额后)应从裁决金中支付给留置权人。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原告应承担分配给被征用部分在当前评估年度的留置权金额,该金额应在可行范围内以与确定当前评估年度财产评估金额相同的方式和方法确定,并自《税收和税务法典》第5082条确定的分摊日期(包括该日期)起按比例计算。
征用权 固定留置权特别评估 特别年度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