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73.0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获授权为公共用途购买财产的个人或实体,可以就与征收该财产相关的补偿争议同意进行仲裁。如果财产已被用于公共目的,但因需要用于不同的公共用途,本条也适用。对于公共实体,“人”指的是负责处理财产交易或争议的具体部门或官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10(a) 任何获授权为公共用途征收财产的人,可以就与征收该财产相关的补偿争议达成仲裁协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10(b) 如果财产已被指定用于公共用途,获授权就因将该财产用于另一公共用途而造成的征用或损害所产生的索赔进行和解或解决的人,可以就与该征用或损害相关的补偿争议达成仲裁协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10(c) 就本条而言,对于公共实体,“人”指获授权代表该公共实体征收财产,或就因征用或损害该实体财产而产生的索赔进行和解或解决的特定部门、官员、委员会、理事会或管理机构。

Section § 1273.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取得财产时,谁负责支付与仲裁程序相关的费用。取得财产的一方必须支付仲裁员的费用、证人费以及其他与仲裁相关的开支,但不包括其他方的律师费或专家证人费,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如果协议规定支付此类费用,其金额将在仲裁过程中确定,除非另有约定。取得财产的一方可以使用现有资金支付这些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20(a) 尽管有第1283.2条和第1284.2条的规定,取得财产的一方应支付中立仲裁员的所有开支和费用,以及在仲裁中被传唤的所有证人的法定费用和差旅费,连同中立仲裁员产生或批准的其他仲裁开支,但不包括律师费或专家证人费,或由其他方为自身利益产生的其他开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20(b) 本章授权的协议可要求取得财产的一方向仲裁的任何其他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或专家证人费,或两者兼有。如果协议要求支付此类费用,则费用金额应在仲裁程序中确定,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20(c) 取得财产的一方可从用于取得财产的可用资金或其他为此目的的可用资金中支付(a)和(b)款所指的开支和费用。

Section § 1273.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财产和征用权相关的协议如何与仲裁结合运作。它指出,即使尚未启动征用财产的法律程序,也可以订立这些协议。如果程序已经启动,任何与仲裁相关的事宜都将在该程序中处理。虽然你可以寻求仲裁,但这并不妨碍你启动或继续征用财产的案件,但法院可能会暂停确定赔偿金,直到仲裁解决。此外,仅仅因为对征用财产的一方是否合法拥有征用权存在争议,并不会使协议失效。最后,任何仲裁申请都必须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无论正常的管辖地规则如何。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30(a) 除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外,本章授权的协议受本部分第 9 篇(自第 1280 条起)管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30(b) 无论是否已启动征用财产的征用权诉讼程序,均可订立本章授权的协议。如果程序已经启动或正在启动,任何与仲裁相关的申请或答复应当在该程序中提交并裁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30(c) 尽管有第 1281.4 条的规定,本章授权的协议不放弃或限制任何人启动和进行征用权诉讼程序的权力,包括在判决前占有,但经诉讼当事人动议,法院应当暂停赔偿的裁定,直到任何仲裁令申请被裁定,并且,如果仲裁被命令,直到仲裁按照该命令进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30(d) 本章授权的协议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会因协议任何一方争议或证明根据协议取得财产的一方缺乏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的权力或能力而失效或受损。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30(e) 尽管有第 1292 条和第 1292.2 条规定的管辖地规则,任何与本章授权的仲裁相关的申请,应当在财产或财产的任何部分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交。

Section § 1273.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处理一方试图通过协议(可能包括仲裁或征用权程序)取得财产的情况。取得方可以放弃取得,除非协议明确规定不能放弃。如果仲裁开始后放弃取得,财产原所有方可以要求赔偿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专家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仲裁决定,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Section § 1273.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与财产相关的协议像地契一样被正式确认和记录。但是,记录两年后,它就不再作为关于该财产的法律通知了。另外,你可以不记录完整的协议,而是记录一份备忘录,其中总结了关键细节,比如当事人姓名、财产描述以及提及任何相关的仲裁协议。这份备忘录一旦记录,就具有与记录完整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50(a) 本章授权的协议可以被确认、记录和重新记录,其方式和效力与不动产转让相同,但协议记录或重新记录之日起两年后,该记录对任何人不再具有任何目的的通知效力。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73.050(b) 代替记录该协议,可以记录一份由协议各方签署的备忘录,其中至少包含以下信息:协议各方的名称、财产描述,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已根据本章就影响该财产的仲裁协议达成一致。该备忘录经确认并以与不动产转让相同的方式记录或重新记录后,具有与协议本身被记录或重新记录相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