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法公共用途财产征收补偿仲裁
Section § 1273.010
本条规定,任何获授权为公共用途购买财产的个人或实体,可以就与征收该财产相关的补偿争议同意进行仲裁。如果财产已被用于公共目的,但因需要用于不同的公共用途,本条也适用。对于公共实体,“人”指的是负责处理财产交易或争议的具体部门或官员。
Section § 1273.0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取得财产时,谁负责支付与仲裁程序相关的费用。取得财产的一方必须支付仲裁员的费用、证人费以及其他与仲裁相关的开支,但不包括其他方的律师费或专家证人费,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如果协议规定支付此类费用,其金额将在仲裁过程中确定,除非另有约定。取得财产的一方可以使用现有资金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273.030
本法律解释了与财产和征用权相关的协议如何与仲裁结合运作。它指出,即使尚未启动征用财产的法律程序,也可以订立这些协议。如果程序已经启动,任何与仲裁相关的事宜都将在该程序中处理。虽然你可以寻求仲裁,但这并不妨碍你启动或继续征用财产的案件,但法院可能会暂停确定赔偿金,直到仲裁解决。此外,仅仅因为对征用财产的一方是否合法拥有征用权存在争议,并不会使协议失效。最后,任何仲裁申请都必须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无论正常的管辖地规则如何。
Section § 1273.040
Section § 1273.050
这项法律允许与财产相关的协议像地契一样被正式确认和记录。但是,记录两年后,它就不再作为关于该财产的法律通知了。另外,你可以不记录完整的协议,而是记录一份备忘录,其中总结了关键细节,比如当事人姓名、财产描述以及提及任何相关的仲裁协议。这份备忘录一旦记录,就具有与记录完整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