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所有相关方另有约定,书面信息如果直接交给本人,或送达其工作地点、住所或邮寄地址,则视为已收到。该信息在送达上述任何地点之日即视为已收到。

Section § 1297.32

Explanation
如果你尽力查找后仍找不到上一节中列出的地址,那么如果你将信件寄送到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工作地点、住所或邮寄地址,并使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能记录投递尝试的方法,这封信件就被视为已送达。

Section § 1297.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与法庭诉讼有关的任何书面沟通,都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