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意根据本篇参与调解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371(a) 在调解过程中所说的任何话或作出的任何承认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且不得强制披露任何此类证据,在任何依法可强制作证的民事诉讼中。但是,如果所有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同意披露,本款不限制证据的可采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371(b) 如果任何此类证据违反本条规定被提出,仲裁庭或法院应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来处理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证据引入的命令,或不带偏见地驳回案件的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371(c) 除非文件另有规定,为调解目的、在调解过程中或根据调解准备的任何文件,或其任何副本,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且不得强制披露任何此类文件,在任何依法可强制作证的仲裁或民事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