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7.17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于仲裁期间提出请求时,准予临时保护措施,即临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在争议解决前维持现状、采取行动以防止对仲裁程序造成损害、保全可能用于执行未来裁决的资产,以及为争议保全重要证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1(a)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准予临时保护措施。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1(b) 临时保护措施,或称临时措施,是指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解决争议之前的任何时候,命令一方当事人采取以下任何行动的任何临时措施,无论其形式是裁决还是其他形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1(b)(1) 在争议解决前维持或恢复现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1(b)(2) 采取行动以防止对仲裁程序本身造成当前或迫在眉睫的损害或偏见,或避免采取可能造成此类损害或偏见的行动。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1(b)(3) 提供一种保全资产的方式,以便后续裁决可以得到执行。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1(b)(4) 保全可能与争议解决相关且重要的证据。

Section § 1297.1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一方在仲裁期间请求临时措施时,他们需要说服仲裁小组(仲裁庭),如果该措施未获批准,则很可能会遭受无法通过赔偿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比如果批准该措施,对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害更为严重。此外,该方必须表明他们有很大机会赢得案件。对于特定类型的临时请求,这些要求可能只需在仲裁小组认为必要时才需满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2(a) 依据第1297.171条 (b) 分节的第 (1)、(2) 或 (3) 款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应当使仲裁庭确信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2(a)(1) 如果不命令采取该措施,则可能发生无法通过损害赔偿裁决充分弥补的损害,且该损害显著大于如果采取该措施,则可能对被针对方造成的损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2(a)(2) 请求方有合理可能性在案件实体问题上胜诉。对此可能性的认定不应影响仲裁庭在作出任何后续决定时的自由裁量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2(b) 对于依据第1297.171条 (b) 分节的第 (4) 款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第 (a) 分节的第 (1) 和 (2) 款中的要求仅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适用。

Section § 1297.173

Explanation

如果你参与仲裁并需要一项临时措施来保护你的利益,你可以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就提出请求,除非你们双方另有约定。如果披露你的请求可能会破坏其效力,仲裁庭可以批准一项临时命令,在对方当事人知晓之前防止任何损害发生。此类命令的规则来源于一项相关法律,重点关注该命令是否被准予可能造成的损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3(a)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无需通知任何其他当事人,提出一项临时措施请求,同时申请一项初步命令,指示一方当事人不得阻碍所请求的临时措施的目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3(b) 仲裁庭可以准予一项初步命令,条件是其认为,事先向被针对的当事人披露临时措施请求,有可能阻碍该措施的目的。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3(c) 第 (1297.172) 条所规定的条件适用于任何初步命令,但根据第 (1297.172) 条 (a) 款第 (1) 项评估的损害,是该命令是否被准予可能造成的损害。

Section § 1297.1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仲裁程序中处理临时命令的流程。当仲裁庭发出此类命令时,必须通知所有相关方,并允许受影响方尽快作出回应。对临时命令的任何异议应由仲裁庭迅速处理。这些命令是临时的,除非更改,否则仅持续20天;虽然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被视为最终判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4(a) 仲裁庭就临时命令的申请作出决定后,应立即向所有当事方发出通知,告知临时措施的请求、临时命令的申请、临时命令(如有),以及任何当事方与仲裁庭之间就此进行的所有其他往来函件,包括任何口头往来的内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4(b) 同时,仲裁庭应给予临时命令所针对的任何当事方在最早可行的时机提出其案情的机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4(c) 仲裁庭应迅速就对临时命令的任何异议作出决定。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4(d) 临时命令自仲裁庭发出之日起二十天后失效。但是,在临时命令所针对的当事方已被告知并有机会提出其案情之后,仲裁庭可以发布一项采纳或修改临时命令的临时措施。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4(e) 临时命令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受法院强制执行。此类临时命令不构成裁决。

Section § 1297.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仲裁庭(即在法庭外解决争议的团体)更改、暂停或终止他们已实施的临时行动。他们可以这样做,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如果出现不寻常的情况,只要他们事先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Section § 1297.1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仲裁庭(仲裁庭就像是争议中独立的决策小组)要求希望采取临时行动(例如临时决定)的一方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保证。此外,如果有人请求初步命令(这是一种短期决定),仲裁庭通常必须要求他们提供担保,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这样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6(a) 仲裁庭可以要求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一方提供与该措施相关的适当担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6(b) 仲裁庭应当要求申请初步命令的一方提供与该命令相关的担保,除非仲裁庭认为这样做不适当或不必要。

Section § 1297.17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仲裁中各方在披露重要信息方面的义务。如果仲裁庭发布或考虑发布一项措施,任何相关方都必须迅速分享可能影响该决定的情况的任何重大变化。此外,申请初步命令的一方必须向仲裁庭分享所有相关信息,即使在初步考虑该命令之后,直到对方当事人可以陈述其观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要求迅速披露变化的规则将继续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7(a) 仲裁庭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及时披露作为请求或授予措施依据的情况的任何重大变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77(b) 申请初步命令的一方应向仲裁庭披露所有可能与仲裁庭决定是否授予或维持该命令相关的情况,且该义务应持续到被请求发出命令的一方有机会陈述其案情为止。此后,(a)款应适用。

Section § 1297.178

Explanation
如果在争议期间有人请求采取临时法律行动,但事后证明该行动不应被允许,那么请求方必须支付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或损害。仲裁小组可以在案件审理期间的任何时候决定收取这些费用。

Section § 1297.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仲裁庭发出的临时措施(即仲裁过程中做出的临时决定)被认为是最终且有约束力的。除非另有决定,这些措施可以通过高等法院强制执行。寻求执行这些措施的一方必须将这些措施的任何变更及时告知法院。此外,如果有必要保护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法院可能会要求请求执行的一方提供担保。

Section § 1297.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案件中的临时措施。如果存在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通知不充分或管辖权问题等情况,法院可以拒绝承认。此外,如果争议事项超出仲裁范围、不符合约定的程序,或违反公共政策,法院也可能拒绝执行。法院在此作出的任何决定,都不会审查临时措施本身的实质内容,而仅审查其是否可以被执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 临时措施的承认或执行仅可基于以下理由被拒绝: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1) 应被援引方的请求,如果法院确信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1)(A)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或该协议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无效,或在缺乏任何指示时,根据临时措施作出地法域的法律无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1)(B) 针对其援引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未获得关于仲裁员指定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陈述其案情。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1)(C) 临时措施处理的争议未在提交仲裁的条款中预见或不属于其范围,或其包含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但如果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与未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分开,则临时措施中包含提交仲裁事项决定的部分可以被承认和执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1)(D)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在缺乏此种约定时代,不符合仲裁地法域的法律。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1)(E) 仲裁庭关于提供与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有关的担保的决定未被遵守。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1)(F) 法院另行认定仲裁庭根据第1297.95条不具有管辖权。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1)(G) 临时措施已被仲裁庭终止或中止,或在被授权的情况下,已被仲裁地法域的法院或根据其法律授予该临时措施的法域的法院终止或中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2) 如果法院认定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2)(A) 临时措施与授予法院的权力不符,除非法院决定在必要范围内重新拟定临时措施,以使其适应法院自身的权力与程序,从而执行该临时措施且不改变其实质内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2)(B) 争议事项根据美国法律不可仲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a)(2)(C) 承认或执行临时措施将违反美国公共政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7.180(b) 法院根据(a)款任何理由作出的任何决定,仅为承认和执行临时措施的申请之目的而有效。寻求承认或执行的法院在作出该决定时,不应对临时措施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