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5(a) 任何包含关于医疗服务提供者专业过失争议仲裁条款的医疗服务合同,该条款应作为合同的第一条,并应以下列措辞表述:“兹了解,任何关于医疗事故的争议,即关于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任何医疗服务是否不必要、未经授权、不当、疏忽或不称职地提供,将根据加州法律的规定通过提交仲裁解决,而非通过诉讼或诉诸法院程序,除非加州法律规定对仲裁程序进行司法审查。本合同双方通过签订本合同,放弃其在陪审团面前由法院裁决任何此类争议的宪法权利,转而接受仲裁方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5(b) 在为签订医疗服务的个人提供的签名行正上方,必须以至少10磅粗体红色字体显示以下内容:
“须知:签署本合同即表示您同意通过中立仲裁解决任何医疗事故问题,并且您放弃了获得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的权利。参见本合同第1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5(c) 一旦签署,此类合同将管辖所有后续的、与该合同所涉医疗服务相关的开放账目交易,除非在签署后30天内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如果患者丧失行为能力或为未成年人,此类撤销的书面通知可由患者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发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5(d) 如果合同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署,则不得撤销。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5(e) 如果此类合同符合本条 (a)、(b) 和 (c) 款的规定,则其并非附合合同,亦非不公平或不当。
(f)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5(f)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5(f)(a)、(b) 和 (c) 款不适用于任何由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2.5条(自第12530节起)注册的组织提供,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节起)许可的组织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如果该计划包含仲裁协议,且该计划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3节 (b) 款第 (10) 项的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有程序通知潜在订户该计划包含仲裁条款的事实,并且该计划合同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3节 (h) 款的规定。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5(g)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5(g)(1) “医疗服务提供者”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节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任何人,或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案》、或《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5章(自第1440节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人;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自第1200节起)获得许可的任何诊所、医疗站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5(g)(2) “专业过失”指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因疏忽行为或不作为,且该行为或不作为是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近因,但前提是此类服务属于提供者获得许可的服务范围,且不受许可机构或持牌医院施加的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