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域的金钱判决姐妹州金钱判决
Section § 1710.10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美国其他州法院判决的相关术语。“判决债权人”是指可以采取行动执行此类判决的人。“判决债务人”是指可以被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的人。“姐妹州判决”是指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美国州法院作出的涉及支付金钱的裁决,但不包括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的命令。
Section § 1710.15
如果有人在另一个州(即“姐妹州”)赢得了法院判决,他们可以申请在加利福尼亚州承认并执行该判决。为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并宣誓确认几项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确认该判决未超出加州规定的时效期限,确认在姐妹州没有正在生效的判决执行中止令,并详细说明包括利息在内的任何未支付余额。他们还需要确认此前未在加州提交过该判决的申请,提供他们自己以及欠款个人或公司的联系方式,并附上姐妹州原始判决的认证副本。
Section § 1710.20
如果你想让加州法院执行来自其他州的判决,你必须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你可以在判决债务人居住的县提交申请。如果他们不住在加州,你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县。此外,如果判决金额为35,000美元或更少,它将被作为有限民事案件处理。
Section § 1710.25
如果您在加州提交申请以执行另一州的判决,法院书记员将录入一份加州判决,判决金额包括未支付的款项、任何来自原州的利息以及申请费。一旦录入,利息将按照加州的利率累计,就像任何本地法院判决一样。
Section § 1710.30
Section § 1710.40
如果加州法院根据另一州的判决对你作出了判决,你可以要求法院撤销(或“废止”)该判决,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例如,如果判决的利息计算有误。你必须在收到该判决通知后的30天内提出动议。法院随后可以审查你的案件,并决定是否应更改判决或以不同的判决取代。但是,如果判决金额低于1,000美元,法院无需提供书面调查结果。
Section § 1710.45
在采取措施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之前,您通常需要先通知欠款人,然后等待至少30天。但是,如果欠款人不住在加州,或者是一家未在加州注册经营的外国公司,或者是一家在加州没有指定代理人的外国合伙企业,则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等待会给您造成严重损害,法院也可能允许您提前执行判决。此外,即使您在30天期限届满前开始追讨,您也不能出售欠款人的财产,除非该财产是容易变质的。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出售它以避免价值损失,但在30天期限届满之前,您不能使用出售所得的款项。
Section § 1710.50
如果有人因另一州作出的判决而欠款,且该判决正在上诉中或可能上诉,加州法院将暂停执行该判决,直至上诉程序结束。如果判决作出地所在州已批准中止执行,法院也将暂停执行。如果在加州提出撤销判决的动议,执行将暂停,直至作出裁决。如果判决涉及因行使宪法权利而受到的处罚,暂停将持续到相关诉讼结束或特定时限届满。如果司法公正要求,法院也可以因其他原因暂停执行。这种暂停可以由法院自行启动,也可以通过正式请求启动,并可能包括要求债务人提供财务担保、管理现有执行行动以及法院认为公平的其他条件。
Section § 1710.55
这项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您不能在加州登记来自其他州的判决:(a) 该判决在该州暂停执行;(b) 加州已有关于该判决的案件正在进行;或者 (c) 加州已就该判决作出过类似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