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1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美国其他州法院判决的相关术语。“判决债权人”是指可以采取行动执行此类判决的人。“判决债务人”是指可以被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的人。“姐妹州判决”是指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美国州法院作出的涉及支付金钱的裁决,但不包括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的命令。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0(a) “判决债权人”指可以提起诉讼以执行姐妹州判决的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0(b) “判决债务人”指可以被提起诉讼以执行姐妹州判决的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0(c) “姐妹州判决”指美国任何一个州(加利福尼亚州除外)的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命令中要求支付金钱的部分,但不包括《家庭法典》第155条所定义的抚养令。

Section § 1710.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另一个州(即“姐妹州”)赢得了法院判决,他们可以申请在加利福尼亚州承认并执行该判决。为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并宣誓确认几项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确认该判决未超出加州规定的时效期限,确认在姐妹州没有正在生效的判决执行中止令,并详细说明包括利息在内的任何未支付余额。他们还需要确认此前未在加州提交过该判决的申请,提供他们自己以及欠款个人或公司的联系方式,并附上姐妹州原始判决的认证副本。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5(a) 判决债权人可依照第1710.20条提交申请,以申请登记基于姐妹州判决的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5(b) 该申请应宣誓签署,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5(b)(1) 一份声明,表明在本州就姐妹州判决提起的诉讼未被适用的诉讼时效禁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5(b)(2) 一份基于申请人信息和信念的声明,表明姐妹州判决的执行中止目前在姐妹州未生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5(b)(3) 一份声明,说明姐妹州判决项下未支付的剩余金额;如果姐妹州判决的应计利息将包含在加利福尼亚判决中,则应提供一份声明,说明姐妹州判决的应计利息金额(按照姐妹州法律适用于该判决的利率计算),一份声明,说明姐妹州法律适用于该判决的利率,以及一份引用姐妹州法律以确立该利率的引文。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5(b)(4) 一份声明,表明目前在本州任何法院均无基于姐妹州判决的诉讼待决,且此前在本州任何程序中均未登记过基于姐妹州判决的判决。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5(b)(5) 如果判决债务人是个人,则应提供一份声明,列明判决债务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住所地址。如果判决债务人是公司,则应提供一份声明,说明公司名称、注册地,以及该公司(如果是外国公司)是否已依照《公司法》第1编第1部第21章(自第2100条起)的规定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如果判决债务人是合伙企业,则应提供一份声明,说明合伙企业名称、是否为外国合伙企业,以及如果是外国合伙企业,是否已依照《公司法》第15800条提交了指定送达传票代理人的声明。除在本州属于公共记录的事实外,本款要求的声明可基于判决债权人的信息和信念作出。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5(b)(6) 一份声明,列明判决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15(c) 一份经适当认证的姐妹州判决副本应附在申请中。

Section § 1710.2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让加州法院执行来自其他州的判决,你必须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你可以在判决债务人居住的县提交申请。如果他们不住在加州,你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县。此外,如果判决金额为35,000美元或更少,它将被作为有限民事案件处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20(a) 基于姐妹州判决的判决录入申请,应当向高等法院提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20(b) 在不影响法院根据第2部分第4篇(自第392条起)转移本章项下诉讼的权力的情况下,提交申请的适当县为以下任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20(b)(1) 任何判决债务人居住的县。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20(b)(2) 如果没有判决债务人是居民,则为本州的任何县。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20(c) 姐妹州判决金额为三万五千美元($35,000)或以下的案件,属于有限民事案件。

Section § 1710.2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提交申请以执行另一州的判决,法院书记员将录入一份加州判决,判决金额包括未支付的款项、任何来自原州的利息以及申请费。一旦录入,利息将按照加州的利率累计,就像任何本地法院判决一样。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25(a) 申请提交后,书记员应根据该申请,录入判决,判决金额为其中所示的以下各项总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25(a)(1) 姐妹州判决项下尚未支付的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25(a)(2) 姐妹州判决产生的利息金额(按照姐妹州法律适用于该判决的利率计算)。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25(a)(3) 提交录入姐妹州判决申请的费用金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25(b) 录入方式应与录入本法院原判决的方式相同。自录入之时起,该已录入判决将按照适用于本州录入判决的利率产生利息。

Section § 1710.30

Explanation
当判决最终确定后,债权人必须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迅速通知债务人。该通知应告知债务人有30天时间对判决提出异议。送达此通知会产生费用,这笔费用可以计入可追回的诉讼成本中,但不得高于州政府官员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Section § 171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记录的判决与任何其他法院发布的金钱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你可以像处理任何标准金钱判决一样,以相同方式执行或偿还它。

Section § 1710.4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法院根据另一州的判决对你作出了判决,你可以要求法院撤销(或“废止”)该判决,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例如,如果判决的利息计算有误。你必须在收到该判决通知后的30天内提出动议。法院随后可以审查你的案件,并决定是否应更改判决或以不同的判决取代。但是,如果判决金额低于1,000美元,法院无需提供书面调查结果。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40(a) 根据本章作出的判决,可以基于任何在本州对姐妹州判决的诉讼中可作为抗辩的理由而被撤销,包括姐妹州判决所产生的利息金额以及包含在本章作出的判决中的金额不正确的理由。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40(b) 在根据Section 1710.30送达判决录入通知后不迟于30天,且其送达证明已按照Part 2 Title 5 Chapter 4 Article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17.10)规定的方式作出,判决债务人可在书面通知判决债权人后,根据本条提出撤销判决的动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40(c) 在根据本条审理撤销判决的动议时,判决可以根据(a)款规定的任何理由被撤销,并录入另一项不同的判决,包括但不限于为判决债权人作出的另一项不同的判决,如果法院裁定判决债权人有权获得该不同的判决。法院对撤销判决动议的裁定应按照Sections 632, 634, and 635规定的方式作出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但如果法院根据Section 1710.25录入的判决金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则法院无需作出任何书面调查结果和结论。

Section § 1710.45

Explanation

在采取措施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之前,您通常需要先通知欠款人,然后等待至少30天。但是,如果欠款人不住在加州,或者是一家未在加州注册经营的外国公司,或者是一家在加州没有指定代理人的外国合伙企业,则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等待会给您造成严重损害,法院也可能允许您提前执行判决。此外,即使您在30天期限届满前开始追讨,您也不能出售欠款人的财产,除非该财产是容易变质的。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出售它以避免价值损失,但在30天期限届满之前,您不能使用出售所得的款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45(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作出的判决的执行令不得签发,判决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直到判决债权人向判决债务人送达判决生效通知至少30天后,且其送达证明已按照第2部分第5编第4章第5条(自第417.10条起)规定的方式作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45(b) 如果判决债务人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执行令可以在送达判决生效通知之前签发,或可以寻求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45(b)(1) 不在本州居住的个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45(b)(2) 未根据《公司法》第1编第1章第21章(自第2100条起)的规定获得在本州经营资格的外国公司。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45(b)(3) 未根据《公司法》第15700条提交指定送达传票代理人声明的外国合伙企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45(c) 如果法院在单方陈述后认定,如果执行令的签发或强制执行按照 (a) 款的规定延迟,判决债权人将遭受重大或不可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命令签发执行令,或允许在送达判决生效通知之前通过其他方式强制执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45(d) 根据 (b) 款或 (c) 款签发的执行令所查封的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寻求用于清偿判决的财产,不得在判决债权人向判决债务人送达判决生效通知后30天内出售或分配,且其送达证明已按照第2部分第5编第4章第5条(自第417.10条起)规定的方式作出。但是,如果查封的财产是易腐烂的,可以出售以防止其毁坏或价值损失,但在允许出售非易腐烂财产的日期之前,销售所得不得分配给判决债权人。

Section § 1710.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另一州作出的判决而欠款,且该判决正在上诉中或可能上诉,加州法院将暂停执行该判决,直至上诉程序结束。如果判决作出地所在州已批准中止执行,法院也将暂停执行。如果在加州提出撤销判决的动议,执行将暂停,直至作出裁决。如果判决涉及因行使宪法权利而受到的处罚,暂停将持续到相关诉讼结束或特定时限届满。如果司法公正要求,法院也可以因其他原因暂停执行。这种暂停可以由法院自行启动,也可以通过正式请求启动,并可能包括要求债务人提供财务担保、管理现有执行行动以及法院认为公平的其他条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a) 法院应在以下情况下准予中止执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a)(1) 针对姐妹州判决的上诉正在进行中,或可在原作出判决的州提起上诉。根据本款规定,执行应中止,直至上诉程序结束或上诉期限届满。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a)(2) 姐妹州已准予中止执行姐妹州判决。根据本款规定,执行应中止,直至姐妹州中止执行的期限届满或被撤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a)(3) 判决债务人已根据第1710.40条提出撤销动议。根据本款规定,执行应中止,直至判决债务人的撤销动议被裁定。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a)(4) 因行使《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或因协助和教唆行使上述权利,而对个人或实体获得了金钱判决或不动产留置权。中止执行应保持有效,直至《民法典》第1798.303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或根据第1798.303条提起的诉讼结束,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a)(5) 存在其他情况,且司法公正要求中止执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b) 法院可根据本条规定,自行、通过单方动议或通过通知动议准予中止执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c) 法院应根据本条规定,在公正的条款和条件下准予中止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c)(1) 法院可要求提供其认为公正的担保金,但担保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判决债权人索赔金额的两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c)(2) 如果已签发执行令状,法院可命令其继续有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0(c)(3) 如果判决债务人的财产已根据执行令状被扣押,法院可命令扣押官保留可实际占有的财产,并维持对其他财产的扣押。

Section § 17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您不能在加州登记来自其他州的判决:(a) 该判决在该州暂停执行;(b) 加州已有关于该判决的案件正在进行;或者 (c) 加州已就该判决作出过类似判决。

根据本章,不得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录入基于姐妹州判决的判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5(a) 姐妹州判决的强制执行中止在该姐妹州当前有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5(b) 基于姐妹州判决的诉讼当前正在本州任何法院审理中。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55(c) 基于姐妹州判决的判决已在本州任何程序中先行录入。

Section § 1710.60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如何执行其他州的法院判决。通常情况下,您仍然可以像往常一样尝试追讨此类判决款项,除非加州法院已经根据该外州判决作出了判决。如果是这种情况,您就不能再次提起相同的执行诉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6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判决债权人可能拥有的提起诉讼以执行姊妹州判决的任何权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10.60(b) 如果已根据本章规定,基于姊妹州判决已作出判决,则不得提起执行姊妹州判决的诉讼。

Section § 171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某人在另一个州赢得了判决,即使判决的某些部分不涉及金钱,他们仍然可以在加州对这些部分采取行动。法律还规定,对非金钱部分采取行动,并不会阻止他们根据判决中涉及金钱的部分在加州获得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