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域的金钱判决外国金钱判决
Section § 171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此语境下“外国”和“外国判决”的含义。它明确指出,“外国”是指除美国、其任何州或领地、任何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或相关实体,以及任何根据美国宪法本州必须承认其法院判决的政府之外的任何政府。“外国判决”是指这些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决。
Section § 17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承认其他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如果一项外国判决涉及金钱的支付或收取,并且在该判决作出国是终局且可执行的,那么它可以在本州获得承认。但是,这项法律不适用于与税务、罚款或家庭事务(如离婚或子女抚养费)相关的外国判决,尽管家庭判决可能根据另一项法律获得承认。想要在此处承认判决的人必须证明该判决符合这些规定。
Section § 1716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何时应承认来自其他国家的判决。通常,这些判决会被承认,除非出现某些问题。如果判决来自审判不公正的国家,或者外国法院对案件中的当事人或问题没有适当的管辖权,法院将不予承认。此外,如果被告未得到适当通知,判决基于欺诈,或违反公共政策,加州可能不予承认。相互冲突的判决以及不符合美国标准的诽谤判决也不予承认。反对承认的一方必须证明为何不应承认,而希望承认的一方必须证明存在充分理由且该理由超过了任何问题。
Section § 1717
这项法律解释了外国法院何时不能声称对被起诉人拥有法律管辖权,即人身管辖权。简单来说,如果一个外国法院根据加州标准或其自身法律不具备管辖权,那么它在这里就不能拥有管辖权。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被告在国外亲自收到了诉讼文件,同意外国法院的管辖,在该外国居住或经营业务,或者诉讼涉及他们在那里进行的业务,或在那里驾驶或飞行时发生的事故。这些规定也允许承认除所列情况之外的其他外国管辖权情形。
Section § 1718
如果您希望加州法院承认来自另一个国家的判决,您需要提起诉讼来请求。如果该事项已是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一部分,您可以通过反诉、交叉诉讼或作为抗辩来提出承认外国判决的问题。
Section § 1719
Section § 1720
Section § 1721
Section § 1722
本法强调了确保其所涵盖主题的规则在所有采纳该法的州之间保持一致的重要性。其旨在促进各州不同版本的本法之间的统一性。
Section § 1724
Section § 1725
这项法律允许在其他国家被判诽谤的人,请求加州法院宣告其责任,或裁定该判决不应在加州获得承认。如果该人居住在加州或与加州有联系,在本州拥有与判决相关的资产或义务,并且导致诽谤索赔的内容是在加州发布的,则可以提出此类请求。加州法院有权处理这些案件,无论外国判决是何时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