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仲裁协议及相关程序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协议”可以指多种类型的协议,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协议。“裁决”不一定是书面的。“消费者”是指为家庭用途购买或租赁商品或服务的个人。“争议”是指协议各方之间产生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问题。“起草方”是指在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的企业。“雇员”涵盖任何现有或前任雇员,或求职者,包括那些声称被错误归类的人。“中立仲裁员”由各方共同选定,如果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指定。“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协议中涉及的任何一方,无论是寻求仲裁还是被纳入仲裁。最后,“书面协议”也可以指通过口头或默示方式延长或续订的协议。

本篇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a) “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规定估价、评估和类似程序的协议,以及雇主与雇员之间或其各自代表之间的协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b) “裁决”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非书面协议作出的裁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c) “消费者”指通过购买或租赁寻求、使用或获取任何商品或服务,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个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d) “争议”指协议各方之间产生的任何问题,无论该问题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还是两者兼有。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e) “起草方”指在与消费者或雇员的合同中包含预争议仲裁条款的公司或企业。该术语包括除雇员或消费者之外,依赖或受该仲裁条款约束的任何第三方。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f) “雇员”指任何现有雇员、前雇员或求职者。该术语包括任何现在是、曾经是或声称被错误归类为独立承包商,或以其他方式被不当归入除雇员或求职者之外的类别的人。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g) “中立仲裁员”指 (1) 由各方共同选定或由各方选定的仲裁员选定的仲裁员,或 (2) 当各方或各方选定的仲裁员未能选定应由各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时,由法院指定的仲裁员。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h) “仲裁当事人”指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包括以下任何一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h)(1) 寻求根据协议仲裁争议的当事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h)(2) 根据协议被寻求仲裁的当事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h)(3) 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仲裁任何其他当事人的申请,或根据中立仲裁员自己的决定,经中立仲裁员命令成为仲裁当事人的当事人。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0(i) “书面协议”包括通过口头或默示协议延长或续订的书面协议。

Section § 1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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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每当提及本法律篇章的任何部分或本州任何其他法律时,该提及将自动包含对其现已作出或将来可能作出的所有修改和增补。这确保了所有引用都与最新的法律修订保持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