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法院通过提交申请书来启动与仲裁相关的法律案件。如果您被列为被申请人,您可以对申请书作出答复。如果您在收到正式通知后没有作出答复,则视为您同意申请书中的主张。如果您作出答复,您的答复将自动被视为存在争议。

本州法院根据本篇提起的诉讼通过提交申请书启动。申请书中被列为被申请人的任何人均可提交答复。除非被申请人已正式送达并提交答复,否则申请书中的指控将被视为已被正式送达的被申请人承认。答复中的指控被视为已被反驳或规避。

Section § 12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当根据本篇章提交申请时,应像通常处理动议一样快速处理。但是,在听证会举行之前,你必须至少提前10天发出通知。

本篇章下的申请应以简易方式审理,其方式和通知应依照法律规定动议的提出和审理方式,但对申请听证会日期的通知不得少于10天。

Section § 12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送达与仲裁听证会相关的申请书和通知。如果仲裁协议规定了这些文件的送达方式,则应遵循这些指示。如果没有规定,并且被送达人之前没有参与过,则送达应遵循标准的法律程序:在州内,需要像送达传票一样进行;而在州外,则需要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送达,并提供送达证明。如果被送达人之前已经参与过或被送达过,则适用标准的法律送达方法。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0.4(a) 申请书副本、听证会时间地点书面通知以及申请所依据的任何其他文件,应按照仲裁协议中规定的送达该申请书和通知的方式进行送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0.4(b) 如果仲裁协议未规定此类送达的方式,且被送达人之前未在该程序中出庭,也未曾根据本款规定被送达: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0.4(b)(1) 在本州内送达,应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中送达传票的方式进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0.4(b)(2) 在本州外送达,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邮寄申请书副本、通知及其他文件。亲自送达等同于此类邮寄送达。邮寄送达证明应通过宣誓书提供,宣誓书应显示此类邮寄以及美国邮政局的签收回执,回执上应有被送达人的签名。尽管本篇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申请不得在送达之日起至少30天内进行听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0.4(c) 如果仲裁协议未规定此类送达的方式,且被送达人之前已在该程序中出庭或已根据本条 (b) 款的规定被送达,则送达应按照本法典第2部分第14篇第5章(自第1010条起)规定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2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收到申请书时,他们有10天时间提交答复。但是,如果申请书是按照另一条款中概述的特定方式送达的,他们将有30天时间答复。这些时限可以通过双方书面同意或法官因正当理由批准而延长。

答复应在申请书送达后10天内送达并提交,但如果申请书是按照第1290.4条(b)款(2)项规定的方式送达的,则答复应在申请书送达后30天内送达并提交。本节规定的送达和提交答复的时间,可以经诉讼程序当事人书面协议延长,或因正当理由,经法院命令延长。

Section § 129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回复都必须遵循法典中第5章(从第1010条开始)所规定的具体送达规则。

回复应当依照本法典第2部第14编第5章(自第1010条起)的规定送达。

Section § 1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出请求,法院必须对其判决提供解释。这适用于所有可上诉的裁定或判决,但最终判决后的一些特定裁定除外。

Section § 1291.2

Explanation
当根据本特定篇章提起案件时,法院必须优先处理这些案件,而不是其他民事案件。除非存在较早的类似案件,或者其他法律赋予了其他案件特殊的优先权。这意味着这些案件应该更快地安排审理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