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1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份使用仲裁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这份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不能轻易取消,除非存在撤销任何合同的充分理由。

提交仲裁现有争议或此后产生的争议的书面协议是有效、可执行且不可撤销的,但撤销任何合同所依据的理由除外。

Section § 12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根据另一部法律的特定条款要求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这将被视为他们已书面同意通过仲裁解决该争议。

Section § 1281.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并且有人拒绝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您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命令仲裁,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您已放弃请求仲裁的权利;存在取消协议的理由;涉及他人的另一起法院案件可能导致冲突的裁决;或者银行试图强制执行不公平的合同。与仲裁无关的问题可能导致延迟。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拒绝仲裁,以避免冲突的裁决,或决定如何管理涉及各方的多项诉讼。

经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声称存在书面仲裁争议协议且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仲裁该争议,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仲裁争议协议,则应命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仲裁该争议,除非法院认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2(a) 申请人已放弃强制仲裁的权利;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2(b) 存在撤销协议的理由。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2(c) 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也是涉及第三方的未决法院诉讼或特别程序的当事人,该诉讼或程序源于同一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且可能就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作出冲突的裁决。就本节而言,未决法院诉讼或特别程序包括在强制仲裁申请提交后但在申请听证日期当日或之前由拒绝仲裁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或程序。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1295节就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专业过失争议达成的仲裁协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2(d) 申请人是州或联邦特许的存款机构,该机构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试图将包含在被申请消费者同意的合同中的书面仲裁协议,适用于申请人未经被申请消费者同意并非法使用被申请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民法典》第1798.92节所定义)欺诈性地创建的与该被申请消费者的所谓合同关系。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书面仲裁争议协议,不得以申请人的主张缺乏实质性依据为由拒绝仲裁该争议的命令。
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其他不属于仲裁范围的问题,且这些问题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决诉讼或特别程序的主题,并且对这些问题的裁决可能使仲裁变得不必要,法院可以推迟其仲裁命令,直至这些其他问题得到裁决,或直至法院指定的更早时间。
如果法院认定仲裁一方当事人也是如第(c)款所述涉及第三方的未决法院诉讼或特别程序中的诉讼当事人,法院(1) 可以拒绝执行仲裁协议,并可以命令所有当事人在单一诉讼或特别程序中进行介入或合并;(2) 可以命令就所有或仅某些问题进行介入或合并;(3) 可以命令已同意仲裁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仲裁,并中止未决法院诉讼或特别程序,直至仲裁程序结果;或(4) 可以中止仲裁,直至法院诉讼或特别程序结果。

Section § 1281.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并希望将单独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本法律允许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能会同意合并,如果这些案件涉及相同或关联的当事人,源于类似情况,并且存在可能导致不同裁决的法律或事实共同问题。如果所有相关方都指定了同一仲裁员或仲裁小组,该小组将处理合并后的案件。如果不是,并且各方未能就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法院将指定一名仲裁员。法院还可以平衡不同仲裁协议中相互冲突的条款,以确保公平。法院在决定是合并所有问题还是仅合并部分问题方面具有灵活性,但本法律不适用于医疗服务提供者专业过失的争议。

A party to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may petition the court to consolidate separat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and the court may order consolidation of separat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when: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3(1) Separate arbitration agreements or proceedings exist between the same parties; or one party is a party to a separate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proceeding with a third party; and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3(2) The disputes arise from the same transactions or series of related transactions; and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3(3) There is common issue or issues of law or fact creating the possibility of conflicting rulings by more than one arbitrator or panel of arbitrators.
If all of the applicable arbitration agreements name the same arbitrator, arbitration panel, or arbitration tribunal, the court, if it orders consolidation, shall order all matters to be heard before the arbitrator, panel, or tribunal agreed to by the parties. If the applicable arbitration agreements name separate arbitrators, panels, or tribunals, the court, if it orders consolidation, shall, in the absence of an agreed method of selection by all parties to the consolidated arbitration, appoint an arbitrator in accord with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Section 1281.6.
In the event that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s in consolidated proceedings contain inconsistent provisions, the court shall resolve such conflicts and determine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various parties to achieve substantial justice under all the circumstances.
The court may exercise its discretion under this section to deny consolidation of separat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or to consolidate separat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only as to certain issues, leaving other issues to be resolved in separate proceedings.
This section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an agreement to arbitrate disputes as to the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of a health care provider made pursuant to Section 1295.

Section § 1281.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命令对加州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争议进行仲裁,加州法院必须暂停该案件,直到仲裁完成或法院指定其他时间。如果仲裁申请尚未决定,法院必须暂停案件,直到申请得到解决,并且如果命令仲裁,则直到仲裁完成。如果争议中需要仲裁的部分可以单独处理,那么只有这部分会被暂停。

Section § 12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留置权(即因欠款而对某人财产享有的法定债权),这并不意味着你放弃了通过仲裁(一种庭外解决程序)解决争议的权利,前提是你遵循了某些步骤。你必须在诉讼中声明你不打算放弃仲裁权,并计划很快暂停诉讼以进行仲裁;或者,你必须立即申请暂停诉讼以进行仲裁。如果你未能在30天内采取行动延迟法庭程序以进行仲裁,你将失去仲裁的权利。同样,如果被告在答辩时没有及时请求仲裁,他们也会失去这项权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5(a) 任何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二章(自第8400条起)提起诉讼以记录和强制执行留置权主张的人,如果其在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留置权主张时,采取以下任一行动,则不因此放弃其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可能拥有的任何仲裁权: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5(a)(1) 在诉状中包含一项指控,表明索赔人不打算放弃任何仲裁权,并打算在传票和诉状送达后30天内,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中进一步程序的命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5(a)(2) 在提交诉状的同时,索赔人提交一份申请,要求中止诉讼,直至根据协议声称可仲裁且与强制执行留置权主张的诉讼相关的任何问题、疑问或争议获得仲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5(b) 在传票和诉状送达后30天内,索赔人应根据第1281.4条提交并送达动议和动议通知,以中止诉讼,直至根据协议声称可仲裁且与强制执行留置权主张的诉讼相关的任何问题、疑问或争议获得仲裁。索赔人未能遵守本款规定,即视为放弃其强制仲裁的权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5(c) 被告未能在其答复根据(a)款提交的诉状之时或之前,根据第1281.2条提交申请,即视为放弃被告强制仲裁的权利。

Section § 12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仲裁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选择仲裁员会发生什么。如果协议中有方法,就必须遵循该方法。如果没有,双方可以协商一个方法。如果他们仍然无法选择,或者约定的方法失败了,法院将指定一名仲裁员。法院将从双方提供或官方仲裁机构提供的名单中推荐五名潜在仲裁员。双方有五天时间选择一名仲裁员;如果他们没有选择,法院将从其名单中指定一名仲裁员。

Section § 1281.7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希望通过仲裁而非诉讼解决争议,他们可以提交仲裁申请,而不是直接对诉讼进行答辩。如果此仲裁申请被驳回,被告仍有 15 天时间以其他方式回应诉讼。

根据第 1281.2 条提交的申请可以代替提交对诉状的答辩。提出申请的被告在任何申请被驳回后,应有 15 天时间对诉状进行答辩。

Section § 128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参与仲裁的人何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临时帮助,这种帮助被称为“临时补救措施”,例如扣押资产或获得临时限制令,以确保未来的仲裁裁决不会变得毫无意义。即使对于某个问题是否应提交仲裁存在争议,法院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个争议而拒绝提供此类临时帮助。如果当事人在请求临时帮助的同时,也请求法院在仲裁进行期间暂停其他法律诉讼,那么请求临时帮助并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a) 就本节而言,“临时补救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a)(1) 根据第2部分第6.5篇(自第481.010节起)发出的扣押令和临时保护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a)(2) 根据第2部分第7篇第2章第2条(自第512.010节起)发出的占有令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a)(3) 根据第527节发出的初步禁令(或:临时禁令)和临时限制令。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a)(4) 根据第564节任命的接管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b)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正在进行的县法院,或者如果仲裁程序尚未开始,在任何适当的法院,就可仲裁争议申请临时补救措施,但仅限于申请人有权获得的裁决在没有临时救济的情况下可能失效的理由。该申请应附有诉状,或仲裁请求书及其任何答复的副本。如果附有诉状,申请还应附有一份声明,说明该方是否保留其仲裁权。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c) 反对发出临时补救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主张,不应成为拒绝任何临时补救措施的理由。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d) 根据(b)款提出的临时补救措施申请,不应视为放弃申请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可能拥有的任何仲裁权,如果,在提交临时补救措施申请的同时,申请人也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要求暂停该诉讼中的所有其他程序,直至根据协议声称可仲裁且与寻求临时补救措施的诉讼相关的任何问题、疑问或争议获得仲裁。

Section § 1281.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选为争议中的中立仲裁员,他们必须披露任何可能让人怀疑其公正性的事项。这包括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与涉事方过去的合作情况,以及任何可能影响其公平性的其他关系。具体来说,他们必须披露之前参与仲裁的情况、与涉事方的关系,以及来自仲裁公司的任何招揽或提议。他们必须在被提名后的10天内以书面形式完成披露。此外,本条还澄清了一些定义,例如在此背景下何为招揽或先前案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a) 在根据仲裁协议进行的任何仲裁中,当某人将担任中立仲裁员时,拟议的中立仲裁员应披露所有可能导致了解事实的人合理怀疑其无法保持公正性的事项,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a)(1) 第170.1条中规定的任何法官回避理由的存在。就第170.1条(a)款第(8)项而言,拟议的中立仲裁员应披露其是否与诉讼当事人存在关于作为争议解决中立人预期受雇或其他有偿服务的现有安排,或者是否正在参与,或在过去两年内曾参与,关于此类预期受雇或服务的讨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a)(2) 司法委员会根据本章通过的中立仲裁员道德标准要求披露的任何事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a)(3) 拟议的中立仲裁员曾担任或正在担任仲裁程序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的当事人仲裁员的所有先前或正在进行的非集体谈判案件的当事人名称,以及每个已仲裁结案的案件结果,包括仲裁裁决日期、胜诉方身份、当事人律师姓名以及判给的金钱损害赔偿金额(如有)。为保护保密性,如果当事人是个人而非商业或公司实体,则将非待决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名称标注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即可。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a)(4) 涉及仲裁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的所有先前或正在进行的非集体谈判案件的当事人名称,其中拟议的中立仲裁员曾担任或正在担任中立仲裁员,以及每个已仲裁结案的案件结果,包括仲裁裁决日期、胜诉方身份、当事人律师姓名以及判给的金钱损害赔偿金额(如有)。为保护保密性,如果当事人是个人而非商业或公司实体,则将非待决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名称标注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即可。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a)(5) 拟议的中立仲裁员与仲裁程序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之间存在或曾存在的任何律师-客户关系。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a)(6) 拟议的中立仲裁员或其配偶或同住的未成年子女与仲裁程序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之间存在或曾存在的任何专业或重要个人关系。
(7)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a)(7)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a)(7)(A) 在消费者仲裁案件中,私人仲裁公司在2025年1月1日之后且在过去两年内,向消费者仲裁的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进行或指示进行的任何招揽。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a)(7)(A)(B) 本款不适用于由联邦《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Sec. 78a)或根据该法通过的法规所定义的自律组织进行或管理的仲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b) 仅受法律披露要求的约束,拟议的中立仲裁员应在收到拟议提名或任命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当事人披露本节要求披露的所有事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1) “当事人律师”包括目前与受聘代表当事人的律师在法律执业中存在关联的任何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2) “先前案件”指在拟议提名或任命日期前五年内作出仲裁裁决的非集体谈判案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3) “任何仲裁”不包括根据公共或私营部门集体谈判协议条款进行的仲裁。
(4)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4)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4)(A) “招揽”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4)(A)(i) 私人仲裁公司或仲裁员向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进行的私人陈述。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4)(A)(ii) 为在特定合同中指定私人仲裁公司或仲裁员作为当事人的仲裁提供者或仲裁员而进行的口头或书面讨论、会议或谈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4)(A)(B) “招揽”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4)(A)(B)(i) 面向公众的广告。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4)(A)(B)(ii) 表示普遍愿意担任仲裁员或私人仲裁公司的沟通。就本条款而言,“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或提供者组织的标准教育材料。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4)(A)(B)(iii) 私人仲裁公司或仲裁员在向公众开放的项目或研讨会上进行的演示。
(iv)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c)(4)(A)(B)(iv) 回应关于仲裁提供者的费用、规则、程序或标准的询问。

Section § 1281.12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协议启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并且有人在该期限内就同一问题提起诉讼,那么仲裁时限的倒计时就会暂停。暂停会持续到法院裁定他们必须仲裁后30天,或者诉讼结束后30天,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1281.85

Explanation

自2002年7月1日起,任何根据仲裁协议担任中立仲裁员的人都必须遵守司法委员会制定的道德标准。这些标准于同日生效,旨在确保仲裁员披露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过去的职务或关系,并规范回避、接受馈赠以及未来的职业联系。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集体谈判协议产生的仲裁。此外,这些道德规定是强制性的,不能放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5(a) 自2002年7月1日起,根据仲裁协议担任中立仲裁员的人员,应遵守司法委员会根据本条采纳的仲裁员道德标准。司法委员会应采纳适用于所有中立仲裁员的道德标准,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这些标准应与司法仲裁项目中为仲裁员制定的标准保持一致,并且可以扩大但不得限制本章规定的披露和回避要求。这些标准应涉及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利益、关系或关联的披露,包括先前作为仲裁员或其他争议解决中立实体的服务、回避、接受馈赠以及建立未来的专业关系。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5(b)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5(b)(a)款不适用于根据公共或私营部门集体谈判协议条款进行的仲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85(c) 本章的道德要求和标准不可协商且不得放弃。

Section § 1281.91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在仲裁程序中,何时以及如何取消仲裁员的资格。如果仲裁员未遵守关于披露利益冲突的特定规则(见第1281.9条),或者当事方在15天内对其公正性提出异议,则该仲裁员可能会被取消资格。此外,每方当事人可以无理由地取消一名法院指定仲裁员的资格,但后续的任何取消资格都需要提供理由。如果您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仲裁员提出异议,您将丧失该权利,除非仲裁员隐瞒了重要信息。如果仲裁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劳动协议的一部分,则规则有所不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1(a) 拟议的中立仲裁员如果未能遵守第1281.9条的规定,并且任何有权获得披露的当事方在拟议的被提名人或被任命人未能遵守第1281.9条后15个日历日内送达取消资格通知,则该仲裁员应被取消资格。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1(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1(b)(1) 如果拟议的中立仲裁员遵守第1281.9条的规定,则在任何有权获得披露的当事方于披露声明送达后15个日历日内送达取消资格通知后,该拟议的中立仲裁员应根据披露声明被取消资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1(b)(2) 当事方有权在任何一次仲裁中无故取消一名法院指定仲裁员的资格,并且只能在有理由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取消后续被任命人的资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1(c) 如果当事方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送达通知,则当事方根据本条取消拟议中立仲裁员资格的权利应予放弃,除非拟议的被提名人或被任命人在其披露中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虚假陈述。除(d)款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与索赔实质内容相关的争议事实听证会之后,或在仲裁员就任何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之后,均不得发出取消资格通知。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当事方根据第1286.2条撤销裁决的权利,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1(d) 如果存在第170.1条中规定的任何理由,中立仲裁员应根据任何一方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前提出的要求自行取消资格。但是,本款不适用于根据雇主与雇员或其各自代表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进行的仲裁程序。

Section § 128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私人仲裁公司或仲裁涉及的当事方在过去一年中彼此之间存在任何财务利益,则该私人仲裁公司不得处理消费者仲裁。其目的是通过防止任何可能影响仲裁过程公平性的关联来避免利益冲突。此规定仅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之后持有的利益,并且专门针对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仲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2(a) 任何私人仲裁公司不得管理消费者仲裁,或提供与消费者仲裁相关的任何其他服务,如果该公司在任何一方或一方的律师中,拥有或在过去一年内拥有第170.5条所定义的财务利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2(b) 任何私人仲裁公司不得管理消费者仲裁,或提供与消费者仲裁相关的任何其他服务,如果任何一方或一方的律师在私人仲裁公司中,拥有或在过去一年内拥有任何类型的财务利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2(c) 本条仅前瞻性地适用,以不禁止基于2003年1月1日之前持有的财务利益而进行的消费者仲裁管理。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2(d) 本条适用于受本条款约束的所有消费者仲裁协议,以及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的所有消费者仲裁程序。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2(e) 本条将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81.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消费者仲裁进行期间,任何人不得向仲裁的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招揽。其中,“当事人的律师”和“招揽”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应按照另一相关法律条款,即第1281.9节中的定义来理解。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3(a) 在消费者仲裁进行期间,不得向仲裁当事人或仲裁当事人的律师进行招揽。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3(b)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3(b)(1) “当事人的律师”的含义与第1281.9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3(b)(2) “招揽”的含义与第1281.9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281.95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适用于涉及金额超过3000美元、与建造或改进一至四单元住宅相关的仲裁。仲裁员必须在10天内告知各方,他们是否与任何一方存在个人或专业联系,或者是否曾为任何一方在其他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如果存在此类联系,或者未进行披露,各方可以取消其仲裁员资格。任何异议必须在15天内提出,除非仲裁员未披露重要信息。各方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质疑仲裁结果或寻求取消仲裁员资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5(a) 在根据涉及一至四单元住宅物业建造或改进的合同,对任何金额超过三千美元($3,000)的索赔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中,仲裁员应在其被任命后的10天内,向各方提供一份经伪证罪处罚的书面声明。该声明应披露 (1) 仲裁员或其雇主或仲裁服务机构是否曾与或现与任何一方存在个人或专业关联,以及 (2) 仲裁员或其雇主或仲裁服务机构是否在另一项交易中被任何一方选定或指定为仲裁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5(b) 如果仲裁员披露与任何一方存在关联,披露其在另一次仲裁中被任何一方选定或指定为仲裁员,或未能遵守本节规定,则任何一方均可取消其仲裁员资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5(c) 仲裁员作出所需披露或未能遵守规定后15天内,应送达取消资格通知。如果一方未能根据本款送达取消资格通知,则该方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权利将被放弃,除非仲裁员在其披露中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虚假陈述。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一方根据第1286.2节撤销裁决的权利,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权利。

Section § 128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消费者仲裁案件的私人仲裁公司收集并分享关于这些案件的详细报告。他们必须在线公布这份报告,并至少每三个月更新一次。报告应包含过去五年内每起仲裁案件的各种详细信息,例如仲裁是否在任何争议发生前提出、争议类型、结果、涉事方名称等。重要的是,公众必须能够在该公司的网站上轻松访问和筛选这份报告。如果公司不免费在线提供这些信息,则必须以复印成本提供纸质版本。此外,仲裁频率较低的小公司在信息发布方式上有一些不同的规定。最后,仲裁公司不对报告中的任何问题负责,法律强调遵守这些透明度义务的重要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 除非(c)款第(2)项另有规定,负责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消费者仲裁的私人仲裁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收集、公布并向公众提供一份单一的累积报告,该报告应在其互联网网站(如有)上提供,并应要求提供纸质版本,其中包含过去五年内每项消费者仲裁的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1) 仲裁是否是根据争议前仲裁条款提出的,如果是,该争议前仲裁条款是否指定了该负责管理的私人仲裁公司。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2) 非消费者当事方的名称(如果非消费者当事方是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以及(如果已知)非消费者当事方是提起方还是应对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3) 所涉争议的性质,属于以下之一:商品;信贷;其他银行或金融;保险;医疗保健;建筑;房地产;电信(包括软件和互联网使用);债务催收;人身伤害;雇佣;或其他。如果争议涉及雇佣,则将雇员的年薪分为以下范围:少于十万美元 ($100,000),十万美元 ($100,000) 至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含),以及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如果雇员选择不提供工资信息,可以注明。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4) 消费者当事方或非消费者当事方是否为胜诉方。在本节中,“胜诉方”包括获得净金钱赔偿或禁令救济裁决的当事方。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5) 非消费者当事方此前作为当事方参与由该私人仲裁公司管理的仲裁的总次数(如有)。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6) 非消费者当事方此前作为当事方参与由该私人仲裁公司管理的调解的总次数(如有)。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7) 消费者当事方是否有律师代理,如果有,律师的姓名以及聘用该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如有)。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8) 私人仲裁公司收到仲裁请求的日期、仲裁员被任命的日期,以及仲裁员或私人仲裁公司作出处理的日期。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9) 争议的处理类型(如果已知),确定为以下之一:撤回、放弃、和解、听证后裁决、无听证裁决、缺席或无听证驳回。如果案件通过听证进行管理,请指明听证是亲自进行、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还是仅通过文件进行。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10) 索赔金额、是否请求或裁决了衡平法救济、任何金钱裁决的金额、任何律师费裁决的金额,以及授予的任何其他救济(如有)。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11) 仲裁员的姓名、仲裁员在该案件中的总费用、仲裁员费用分配给各方的百分比、是否批准了任何费用的豁免,如果是,豁免的金额。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a)(12) 所有仲裁员根据其自报的族裔、种族、残疾、退伍军人身份、性别、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相关的汇总人口统计数据。根据本款披露或发布的人口统计数据还应指明拒绝回应的受访者百分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b) 本节要求的信息应以允许公众使用现成软件搜索和排序的格式提供,并应通过私人仲裁公司互联网网站上醒目显示的链接直接访问,该链接的识别描述为:“消费者案件信息”。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6(c)(1) 如果私人仲裁公司按照(b)款的规定提供(a)款要求的信息,并且可以免费下载,公司可以向任何要求纸质信息的人收取实际复印费用。如果(a)款要求的信息无法通过互联网按照(b)款的规定访问,公司应免费向任何要求纸质信息的人提供该信息。

Section § 128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雇佣和消费者仲裁,其中一方(起草方)负责支付启动程序所需的某些费用。如果这些费用在到期日后30天内未支付,起草方即违反协议并丧失强制仲裁的权利,允许另一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继续仲裁并要求起草方支付律师费。如果请求从仲裁转向法院,任何法律请求的诉讼时效将暂停。此外,法院将对未按时支付的起草方处以罚款。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7(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7(a)(1) 在雇佣或消费者仲裁中,如果仲裁协议明示要求,或通过适用州或联邦法律或仲裁提供者的规则要求起草方在仲裁程序进行前支付某些费用和成本,且启动仲裁程序的费用或成本在到期日后30天内未支付,则起草方构成对仲裁协议的重大违约,构成仲裁违约,并放弃其根据第1281.2条强制仲裁的权利。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7(a)(2) 在雇员或消费者满足启动仲裁所需的备案要求后,仲裁提供者应立即向仲裁的所有当事方提供一份发票,列明仲裁进行前所需的任何费用和成本。该发票应完整提供,应注明应付总金额和付款到期日,并应在同一天通过相同方式发送给所有当事方。为避免延误,除非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当事方必须支付任何所需费用或成本的天数,否则仲裁提供者应向当事方开具所有发票,并注明收到即到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7(b) 如果起草方重大违约仲裁协议并根据 (a) 款构成违约,雇员或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7(b)(1) 撤回仲裁请求并在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7(b)(2) 强制仲裁,在此情况下,起草方应支付与仲裁相关的合理律师费和成本。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7(c) 如果雇员或消费者根据 (b) 款第 (1) 项撤回仲裁请求并在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对于所有已提出或与仲裁中提出的任何请求相关的请求,诉讼时效应自首次在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止。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7(d) 如果雇员或消费者在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根据第1281.99条对起草方施加制裁。

Section § 1281.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或雇主(即起草方)负责支付与雇员或消费者进行仲裁的某些费用,他们必须在费用到期日后的30天内支付。如果他们不支付,就违反了仲裁协议。此时,雇员或消费者可以选择采取几种行动。他们可以停止仲裁并将案件提交法院,此时诉讼时效会暂停;如果仲裁提供者同意,他们也可以继续仲裁;或者要求法院强制公司支付费用;或者自己支付费用并获得报销。如果他们选择上法院,可以追回与被放弃的仲裁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法院还会对公司进行制裁。如果他们选择留在仲裁中,仲裁员将对未支付费用的公司施加各种处罚。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a)(1) 在雇佣或消费者仲裁中,无论是明示要求,还是通过适用州或联邦法律或仲裁提供者的规则要求,起草方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支付某些费用和成本,如果继续仲裁程序所需的费用或成本在到期日后30天内未支付,起草方则构成对仲裁协议的重大违约,构成仲裁违约,并因此重大违约而放弃其强制雇员或消费者继续该仲裁的权利。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a)(2) 仲裁提供者应向仲裁的所有当事方提供继续仲裁程序所需的任何费用和成本的账单。该账单应完整提供,应说明应付总金额和付款到期日,并应在同一天通过相同方式发送给所有当事方。为避免延误,除非仲裁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说明仲裁当事方必须支付任何所需费用或成本的天数,否则仲裁提供者应在收到时即向当事方开具所有账单。任何到期日的延期应由所有当事方同意。账单支付后,仲裁提供者应向所有当事方提供一份文件,反映账单支付的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b) 如果起草方重大违反仲裁协议并根据 (a) 款构成违约,雇员或消费者可单方面选择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b)(1) 撤回仲裁请求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雇员或消费者撤回仲裁请求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所有已提出或与仲裁中提出的任何请求相关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自首次在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b)(2) 继续仲裁程序,如果仲裁提供者同意在起草方未支付费用或成本的情况下继续管理该程序。中立仲裁员或仲裁提供者可在仲裁程序结束后,对仲裁违约的起草方提起追偿诉讼,要求支付与雇佣或消费者仲裁程序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违约后管理任何程序的成本。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b)(3) 向法院申请命令,强制起草方支付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提供者规则应由其支付的所有仲裁费用。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b)(4) 支付起草方的费用并继续仲裁程序。作为裁决的一部分,雇员或消费者应收回代表起草方支付的所有仲裁费用,而不论基础仲裁中对案情的是非曲直有何认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c) 如果雇员或消费者根据 (b) 款 (1) 项撤回仲裁请求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c)(1) 雇员或消费者可以提出动议,或提起单独诉讼,以追回与被放弃的仲裁程序相关的所有律师费和所有成本。仲裁费用、利息和相关律师费的追回,不应考虑基础诉讼或仲裁中对案情的是非曲直的任何认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c)(2) 法院应根据第 1281.99 条对起草方施加制裁。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8(d) 如果雇员或消费者根据 (b) 款 (2) 至 (4) 项(含)继续仲裁,仲裁员应对起草方施加适当的制裁,包括金钱制裁、事项制裁、证据制裁或终止制裁。

Section § 1281.99

Explanation

如果起草仲裁协议的公司或个人严重违反该协议,他们必须支付因该违约而受影响方的费用和律师费。除了这些费用,法院还可以施加额外的处罚,除非有充分理由解释该违约行为。这些处罚可以包括不允许违约方在法律案件中收集证据、取消他们的法律主张,或认定他们藐视法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9(a) 法院应针对根据第1281.97条(a)款或第1281.98条(a)款严重违反仲裁协议的起草方施加金钱制裁,命令该起草方支付因该严重违约而由雇员或消费者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9(b) 除(a)款所述的金钱制裁外,法院可针对根据第1281.97条(a)款或第1281.98条(a)款严重违反仲裁协议的起草方命令施加以下任何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方有充分理由,或认定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9(b)(1) 证据制裁,即通过命令禁止起草方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证据开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9(b)(2) 终结制裁,即通过以下任一命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9(b)(2)(A) 命令删除起草方的诉状或诉状的部分内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9(b)(2)(B) 命令针对起草方作出缺席判决。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1.99(b)(3) 藐视法庭制裁,即通过命令认定起草方藐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