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考核与纪律
Section § 87661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学年”是指从秋季学期开始到春季学期结束的这段时间,如果合同中约定,某些假期不计算在内。“合同雇员”或“试用期雇员”是根据特定条款中规定的具体合同工作的雇员。“学区”特指社区学院学区。“正式雇员”或“终身雇员”是指根据特定条件获得永久雇佣身份的雇员。
Section § 87662
本节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72411条聘用的行政人员,除非第72411条和第87663条的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殊情况。
Section § 87663
这项加州教育法律规定了社区学院教职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评估方式。合同制雇员每年必须评估一次,正式雇员每三年评估一次,临时雇员在受雇第一年内进行首次评估,之后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应遵循学区规定,并必须包括考虑多样性和平权行动的同行评审。
教职员工评估可以是集体谈判过程的一部分,这需要教职员工代表与学术评议会之间的合作。试用期教职员工享有明确的公平评估权利,但这并不赋予他们自动的终身教职。管理人员的评估在可行的情况下也应包含教职员工的意见。
Section § 87664
Section § 87665
Section § 87667
本节规定,签订合同的员工或具有正式雇佣身份的员工,可因另一节(具体为第87732节)中列出的理由而被解雇或面临处罚。
Section § 87668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通过停职最长一年的方式来惩戒某人。董事会还可以选择在停职期间减少或取消他们的薪水。
Section § 87669
这项法律规定,理事会负责决定合同制员工或正式员工是否应被解雇或处罚。他们还必须决定施加何种类型的处罚(如果有的话)。此外,理事会将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 (87672) 条,决定他们的决定是立即生效还是延迟生效。
Section § 87671
本节解释说,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合同制或正式员工可以被解雇或处罚。首先,员工必须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其次,学校的管理委员会需要审查所有评估报告,以及学区总监和(如果相关)社区学院院长的建议。最后,委员会应在正式会议上审议这些评估和建议,然后再决定是否解雇或处罚。
Section § 87672
如果校董会想要解雇或处罚一名合同制员工,他们必须向该员工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这份声明会解释他们的决定以及背后的原因。声明可以直接交给员工,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寄到他们最后知道的地址。
校董会可以将解雇或处罚的开始时间推迟最多一年,前提是员工履行了他们的法律职责。在这个考察期结束后,校董会会决定是执行该决定还是完全取消。
Section § 87673
如果员工不同意理事会做出的决定,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理事会、他们所在学区的总监以及他们学院的院长。此通知必须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30天内提交。
Section § 87674
员工提出听证请求后,学区理事会有30天时间与员工就解决问题的仲裁员达成一致。一旦选定仲裁员,双方必须签署书面协议以确认他们的选择,并将其记录在理事会备案。此后,仲裁员将对案件拥有完全且专属的控制权。
Section § 87675
Section § 87677
本法规定,地区负责承担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仲裁员费用和开支。但是,如果雇员聘请自己的律师,或带来证人或证据,他们必须自行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87679
Section § 87680
Section § 87682
本节解释,如果学校董事会或相关雇员提出请求,仲裁员或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可以由法院审查。法院将重新审视证据,运用自己的判断,而不是依赖之前的裁决。这些法院审查案件在日程安排上优先于大多数其他案件,但较旧的或法律特别优先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