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学院学区教职人员的聘用、权利、职责、解雇以及处罚的实施,应受第2条(自第87600节起)和第4条(自第87660节起)的管辖。社区学院学区对教职人员的聘用应另行依法规管,并应与第2条、第4条以及本条(在本条中统称为“本法案”)保持一致。
就社区学院教职人员而言,本法案应优先于立法机关在任何届会期间颁布的任何其他法案,无论明示或暗示,如果该法案会导致社区学院教职人员受与本法案不一致的规定管辖。
这项法律解释了社区学院教职人员的招聘、解雇、职责和处罚规定是如何在具体条款中确定的。它将这些指导方针置于任何可能与之冲突的其他州法律之上,以确保教职人员管理标准的统一性。
如果学术雇员被指控有不当行为,除非存在严重的危险风险,否则必须在被带薪休假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告知他们指控的一般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立即被休假,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被告知指控内容。
调查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应在此期限内做出纪律处分或复职的决定,除非双方同意延长30天。“带薪行政休假”意味着雇员在离职期间继续获得薪资和福利。本法规尊重工会组织和雇员在相关雇佣法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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