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社区学院区只能雇用符合理事会设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术职位。它还禁止在招聘推荐中,基于申请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民族血统进行歧视。

Section § 87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社区学院学区不得雇用或留用任何被判犯有性犯罪或受管制物质犯罪的人。但是,如果某人后来被宣告无罪,或指控被撤销,他们仍可被雇用。

如果这些被定罪的人已申请或获得了复原和赦免证书,且他们的缓刑已终止,指控也已被驳回,他们就不会自动失去资格。此外,如果有人能证明他们已复原至少五年,或者他们的指控已被完全撤销,他们也可能符合就业资格。

(a)CA 教育 Code § 87405(a) 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不得雇用或留用被判犯有第87010条所定义的任何性犯罪或第87011条所定义的受管制物质犯罪的人员。但是,如果任何此类定罪被撤销,并且该人员在新审判中被宣告无罪,或针对他/她的指控被驳回,本条不禁止其此后的就业。
(b)CA 教育 Code § 87405(b)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仅因其被判犯有性犯罪或受管制物质犯罪而被拒绝雇用或不被留用,如果他/她已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6编第3.5章(自第4852.01条起)获得或申请了复原和赦免证书,并且如果他/她的缓刑已终止,且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信息或指控已被驳回。
(c)CA 教育 Code § 87405(c) 尽管有(a)款规定,尽管某人被判犯有性犯罪或受管制物质犯罪,仍可被雇用或留用,如果理事会根据所提交的证据确定该人员已复原至少五年,或已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6编第3.5章(自第4852.01条起)获得复原和赦免证书,或如果针对该人员的指控或信息已被驳回,并且他/她已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被解除因该罪行产生的所有丧失资格和处罚。

Section § 87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社区学院雇用或留用任何根据特定法律认定被标记为性精神病患者的人。如果这项标记被推翻或案件被撤销,该人可以被学院雇用。

Section § 874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区学院区雇用曾是罪犯或正在假释的学生从事非教学工作。但是,被认定为性精神病患者的人不符合资格。重要的是,这些学生工人不会被视为该区的正式员工。

Section § 87408

Explanation

加州社区学院首次招聘学术职位时,需要通过医疗证明来确认候选人没有肺结核等传染病。这份证明必须由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出具,并在申请工作前六个月内完成,费用由候选人承担。该证明将成为其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可供本人查阅。

学院还可以要求现有学术雇员进行定期体检,以检查他们是否患有传染病。这些体检费用由学院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证明也将成为雇员档案的一部分,并可供他们查阅。

(a)CA 教育 Code § 87408(a) 当社区学院学区希望聘用某人担任学术职位,且该人此前未在本州担任过学术职位时,学区应要求提供一份医疗证明,表明申请人没有患有任何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结核,以免申请人不适合指导或接触学生。该医疗证明应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执业的医师助理,或豁免执业许可的委任军医直接提交给理事会。体格检查应在提交证明前不超过六个月内进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理事会可以向申请人提供雇佣合同,但须提交所需的医疗证明。尽管有第87031条的规定,医疗证明应成为员工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对员工本人或其指定代表开放。
(b)CA 教育 Code § 87408(b) 社区学院学区的理事会可以要求学术雇员接受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执业的医师助理,或豁免执业许可的委任军医进行的定期体格检查,以确定该雇员没有患有任何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结核,以免申请人不适合指导或接触学生。定期体格检查的费用应由学区承担。医疗证明应成为员工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对员工本人或其指定代表开放。

Section § 87408.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社区学院想雇用一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必须确保该人员进行体检,以证明其身体健康,足以与学生一起工作。这份医疗证明,表明他们没有患有任何致残疾病,应由持证医生或同等资质人员提交。体检必须在证明提交给学院前六个月内进行,费用由退休人员自理,并且该证明将存入他们的人事档案。

此外,学院可以要求进行定期体检,以确保退休人员没有患有任何传染病。这些后续体检的费用将由学院支付,体检结果也将存入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供他们或其代表查阅。

(a)CA 教育 Code § 87408.5(a) 当社区学院学区希望雇用一名因服务而退休的退休人员,且该人员此前未曾作为退休人员被雇用时,该学区应要求,作为首次雇用该退休人员的条件,提供一份医疗证明,表明该退休人员没有患有任何使其不适合指导或与学生交往的致残疾病。该医疗证明应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执业的医师助理,或豁免执业许可的委任军医完成并直接提交给社区学院学区。完成该医疗证明需要进行体格检查。该检查应在证明完成并提交前不超过六个月内进行,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该医疗证明将成为雇员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对雇员或其指定人员开放。
(b)CA 教育 Code § 87408.5(b) 最初雇用该退休人员的社区学院学区,或随后雇用该退休人员的任何学区,可以要求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执业的医师助理,或豁免执业许可的委任军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以确定该退休人员没有患有任何使其不适合指导或与学生交往的传染病。该定期体格检查的费用应由社区学院学区承担。该医疗证明将成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对退休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开放。

Section § 874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社区大学聘用的学术或非学术职位人员,必须在受雇前 (60) 天内接受结核病(TB)风险评估。如果发现风险因素,他们还必须接受结核病检测,必要时可能包括皮肤试验或X光检查。怀孕员工可在短时间内免除X光检查要求。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员工必须每 (4) 年或在卫生官员建议下更频繁地重复评估。但是,如果员工曾检测呈阳性并随后进行了X光检查,则无需再进行进一步的结核病评估。

此外,员工必须提交一份证明,证明他们未患活动性结核病。这些评估的费用通常由员工承担,但可能会提供报销。有宗教异议的员工可以提交宣誓书申请豁免,除非他们被怀疑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某些临时员工或不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员工也可能获得豁免。学区内部或从其他教育机构调动的员工,如果能证明近期结核病检测无问题,则可能被接受。此外,经常运送学生的司机必须接受结核病评估,并免费提供检测。

(a)Copy CA 教育 Code § 87408.6(a)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08.6(a)(1) 除 (h)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首次受雇于社区大学学区的学术或分类职位,除非该人在过去 (60) 天内接受了由州公共卫生部和加州结核病控制协会制定的结核病风险评估,并且,如果存在风险因素,则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5) 章(自第 (2000) 条起)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7.7) 章(自第 (3500) 条起)执业的医师助理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未患活动性结核病。该检查应包括经批准的皮内结核菌素试验或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DC) 推荐并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许可的任何其他结核病感染检测,如果结果呈阳性,则应进行肺部X光检查。
(2)CA 教育 Code § 87408.6(a)(2) X光片可由合格的X光技师拍摄,前提是该X光片随后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5) 章(自第 (2000) 条起)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进行判读。
(3)CA 教育 Code § 87408.6(a)(3) 学区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可免除怀孕员工在妊娠终止后不超过 (60) 天的期限内,在皮内结核菌素试验呈阳性后进行肺部X光检查的要求。
(b)CA 教育 Code § 87408.6(b) 此后,皮肤试验呈阴性,或经CDC推荐并经FDA许可的任何其他检测呈阴性,或因无风险因素而未进行检测的员工,应至少每 (4) 年进行一次上述结核病风险评估,如果存在风险因素,则进行检查;如果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卫生官员的建议指示,只要员工通过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CDC推荐并经FDA许可的任何其他检测仍呈阴性,则应更频繁地进行。一旦员工有记录的皮肤试验阳性或经CDC推荐并经FDA许可的任何其他检测阳性,并已进行X光检查,则不再需要进行上述结核病风险评估和检查,并在检查完成后 (30) 天内转介至当地卫生官员,以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护理。
(c)CA 教育 Code § 87408.6(c) 如果在结核病风险评估中存在风险因素并进行了检查,检查后,员工应向学区主管提交一份由检查内外科医生或医师助理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员工已接受检查且未患活动性结核病。本款所称“证明”,是指由检查内外科医生或医师助理签署的证明,或由公共卫生机构或美国肺脏协会下属单位发出的表明未患活动性结核病的通知。后者,无论形式如何,均应构成遵守本条的证据。
(d)CA 教育 Code § 87408.6(d) 此结核病风险评估,以及在存在风险因素时进行的检查,是首次雇佣的条件,相关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除非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另有说明。但是,如果申请人被录用,委员会可以按照 (e) 款为员工规定的类似方式向该人员报销费用。
(e)CA 教育 Code § 87408.6(e) 每个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应报销员工进行检查的费用(如有)。委员会可以提供本条要求的检查,或为遵守本条规定的学区员工设立可报销的合理检查费用。
(f)Copy CA 教育 Code § 87408.6(f)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08.6(f)(1) 经管理委员会酌情决定,本条不适用于那些不需要认证资格、受雇时间少于一个学年且其职责不需要与学生频繁或长时间接触的员工。
(2)CA 教育 Code § 87408.6(f)(2) 但是,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结核病风险评估,如果存在风险因素,则进行检查,并且可以作为合同条件,要求对根据合同雇佣的人员((a) 款中规定的人员除外)进行评估和检查,如果委员会认为这些人员在大学校园内外的存在会对学生构成健康危害。
(g)CA 教育 Code § 87408.6(g) 如果社区学院学区的理事会经听证后通过决议认定,学生的健康不会因此受到危害,则本条不适用于任何提交宣誓书的学区雇员,该宣誓书声明其信奉或遵循任何公认的宗教教派、宗派或组织的信仰或教义,并根据其信条、教义或原则,在宗教实践中依赖祈祷进行治疗,且据其所知和所信,其未患有活动性结核病。如果在任何时候有合理理由相信宣誓人患有活动性结核病,则可将其排除在服务之外,直至雇佣学区的理事会确信其未患有此类疾病。
(h)Copy CA 教育 Code § 87408.6(h)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08.6(h)(1) 个人将其就业从一个校区或社区学院学区转移到另一个校区或社区学院学区时,如果该个人能出示一份证明,表明其在过去四年内接受了结核病风险评估且未显示存在风险因素,或经检查未患有传染性结核病,或者其原雇佣学院核实其档案中存有包含该证明的证书,则该个人应被视为符合 (a) 款的要求。
(2)CA 教育 Code § 87408.6(h)(2) 个人将其就业从私立或教会小学、中学或幼儿园转移到受本条约束的社区学院学区时,如果该个人能出示一份《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1525 条规定的证明,表明其在过去四年内接受了结核病风险评估且未显示存在风险因素,或经检查未患有传染性结核病,或者其原雇佣学校核实其档案中存有该证明,则该个人应被视为符合 (a) 款的要求。
(i)Copy CA 教育 Code § 87408.6(i)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08.6(i)(1) 任何社区学院学区的理事会,如果通过合同提供学生交通服务,应将对所有运送学生的司机进行结核病风险评估,以及在存在风险因素时进行活动性结核病检查(如 (a) 款所规定)作为合同条件。不经常(每月不超过一次)运送学生的私人合同司机应免除此要求。
(2)CA 教育 Code § 87408.6(i)(2) 根据本款要求进行的检查应由当地卫生官员免费提供。

Section § 87410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临时学术雇员在收到工作通知后的45天内未正式接受其工作邀约,他们将被视为已拒绝该邀约。如果通知是通过挂号邮件寄送至其最后已知地址的,则此规定适用。

任何非正式员工的学术雇员,如果在其获选或受聘通知已送达本人后,或由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的书记或秘书通过美国挂号邮件(邮资预付)寄送至其最后已知地址后,未能在连续45个日历日内表示接受,则应被视为已拒绝该聘用。

Section § 87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社区学院的正式雇员在5月30日之前被正式要求后,未能在7月1日之前通知学区他们下学年是打算留下还是离开,那么他们的雇佣关系可能被视为已拒绝,并且他们可能会在6月30日被解雇。

如果社区学院学区的正式雇员,在任何学年的7月1日之前,无正当理由未能通知学区理事会其在随后的学年是打算留任还是不留任学区服务(视情况而定),且该通知要求(包括本条的副本)已由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的书记或秘书不迟于前一年的5月30日亲自送达给该雇员,或通过美国挂号信(要求回执)邮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则该雇员可被视为已拒绝受聘,其作为学区雇员的服务可在该年的6月30日终止。

Section § 874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在 1947 年 7 月 1 日之前受雇于加州的一个学区,您首次在试用职位开始工作的日期,将被官方认定为您的受雇起始日期。对于在同一天开始工作的员工,学区理事会将决定他们的受雇顺序。这可以通过让员工抽签或由独立审计公司随机分配顺序来完成。

除非第 87415 条至第 87424 条(含)另有规定,每一位在 1947 年 7 月 1 日之前受雇的合同制或正式员工,应被视为在其首次接受试用职位聘用之日受雇。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员工在同一日期接受聘用,学区理事会应通过相关员工抽签或由根据第 87414 条聘用的独立审计公司随机分配的方式,确定聘用顺序。

Section § 87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47年6月30日之后开始工作的合同工或正式员工,其受雇日期从他们首次提供有偿试用期或合同工作之日算起。当多名学术员工在同一天开始工作时,通过抽签决定他们的受雇顺序。

然而,如果社区学院学区服务超过15,000名全日制学生,可以由独立审计师随机分配数字来决定顺序,而不是抽签。这一决定必须在员工开始服务后30天内作出。

1947年6月30日之后受雇的每位合同工或正式员工,应被视为在其首次在试用期或合同职位上提供有偿服务之日受雇。
在同一日期首次提供有偿服务的每位学术员工,应参加一次抽签以确定受雇顺序,但全日制学生当量超过15,000名的社区学院学区除外,此类学区可聘请独立审计公司随机分配数字给这些员工以确定受雇顺序。根据本条对员工受雇顺序的任何确定,应在员工首次提供服务之日起30天内作出。

Section § 874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社区大学学区如何管理和维护其学术人员的受雇顺序记录。一旦通过随机抽签确定,该顺序是永久性的,并且必须被记录在案。这些记录必须对雇员或其代表开放查阅。

如果没有适当的记录,董事会将根据现有证据决定顺序,并给予雇员提交证据的机会。每个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必须遵循特定指南,建立并公开记录受雇顺序。他们还必须纠正这些记录中发现的任何错误。

以下一般规定应适用于,无论受雇日期如何:
一旦通过抽签确定的顺序应是永久性的,并应载入学区的永久记录中。
显示受雇日期的记录,无论是由学区还是由县保存,应在要求时向学区的任何学术雇员或其指定代表开放查阅。
如果没有关于前两节中提及的任何事项的记录,董事会应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在给予雇员合理机会提交此类证据后,确定受雇顺序。
每个社区大学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第 87400 条至第 87424 条(含)规定的方式,确定学区所有合同制或正式雇员的受雇顺序,并应将此名册作为公共记录保存。
无论其他学区是否保存名册,所有学区的受雇顺序,在需要时,应按照第 87400 条至第 87424 条(含)的规定确定。
董事会应有权并有责任纠正其记录中不时发现的显示受雇顺序的任何错误。

Section § 87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所学院从一个社区学院学区转移到另一个学区,并且员工也随之转移,那么他们在新学区的雇佣关系将从他们最初在原学区开始工作时算起。这适用于在1947年7月1日之前开始工作的人,也适用于在1947年6月30日之后开始工作的人。

当任何学院或其部分从一个社区学院学区转移到另一个学区时,随该学院或其部分一同转移的任何员工的雇佣关系,应从这些员工首次接受雇佣(如在1947年7月1日之前)或提供有偿服务(如在1947年6月30日之后)之时算起,即其作为合同员工在学院或其部分以及员工被转移的原学区内的服务时间。

Section § 874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学术雇员在辞职或被解雇后又被重新雇用时,其受雇日期如何确定。如果在 July 1, 1947 之前重新雇用,重新雇用日期是他们首次再次接受工作之时;如果在 June 30, 1947 之后重新雇用,则是他们重新雇用后首次提供有偿服务之时。此外,如果雇员的工作因招生不足或服务中止而终止,但法律不认为这构成服务中断,则其原始受雇顺序保持不变。

任何学术雇员因故辞职或被解雇后,若经董事会重新雇用,其受雇日期应被视为其重新雇用后首次接受重新雇用(如在 July 1, 1947 之前重新雇用)或提供有偿服务(如在 June 30, 1947 之后重新雇用)的日期。
当雇员的服务因招生不足或服务中止而终止,或以法律规定不构成服务中断的方式中断时,其原始受雇顺序应保持不变。

Section § 87418

Explanation

本条旨在确保所提及的条款和条文的任何部分,都不会剥夺个人在法庭上就法律和事实问题寻求公正或补救的权利。

第72400条、第13部分(自第22000条起)、第1篇第1章第19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32340条起)以及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剥夺任何人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法律和事实问题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Section § 874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市或县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社区学院区雇员的某些现有规定仍然有效。它明确指出,这些地方性规定不会被此处提及的其他与教育相关的州法律所凌驾或取代。

第1篇第1章第19部分第3章第5条(从第32340条开始)、第13部分(从第22000条开始)、第72400条以及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废止或否定任何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条通过和批准的、载于任何市、县或市县章程中的有关社区学院区雇员的规定。

Section § 87419.1

Explanation
自1978年7月1日起,如果你是加州社区学院的学术雇员,担任系主任或管理职务,你将无法在该职位上获得永久的职位保障,除非你符合法典中规定的某些标准。即使市章程另有规定,本条也适用。

Section § 8742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根据特定教育法典条款所作的任何雇佣决定,如果加州立法机关决定修订或废止这些条款,都可能随之改变。换句话说,根据这些具体指导方针受雇的人员,其合同条款可能会受到法律变更的影响,并且他们没有获得对此的保障。

所有根据 Sections 87405 to 87451, inclusive, Sections 87454 to 87462, inclusive, Section 87464, Sections 87468 to 87480, inclusive, 或 Sections 87600 to 87626, inclusive, 所作的雇佣,均应服从于立法机关随时修订或废止 Sections 87405 to 87451, inclusive, Sections 87454 to 87462, inclusive, Section 87464, Sections 87468 to 87480, inclusive, Sections 87600 to 87626 inclusive, 或其中任何条款的权利;且本条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根据本条文规定受雇的任何人一项合同,该合同会因修订或废止 Sections 87405 to 87451, inclusive, Sections 87454 to 87462, inclusive, Section 87464, Sections 87468 to 87480, inclusive, 和 Sections 87600 to 87626, inclusive, 或其中任何条款而受损。

Section § 87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在临时学校或班级中,可以雇佣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即使他们的任期不足一个完整学年。

Section § 87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学院学区与外国、美国其他州和领地或加州内其他学区临时交流学术雇员,最长可达三年。此类交流必须征得所涉雇员的同意。

此外,交流雇员必须符合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特定资格。

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与任何外国当局、或美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或本州内任何其他学区之间,关于学术雇员临时交流的任何协议,其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未经待交流学术雇员的同意,不得进行任何交流。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社区学院学区担任交流雇员,除非他或她根据第 (87355) 条、第 (87356) 条或第 (87359) 条规定具备服务资格。

Section § 8742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社区学院学区的一名雇员担任交流职位,这不会影响他们的永久职位分类、退休权利或福利。他们在交流职位上花费的时间,仍将计入他们的退休金以及在交流前所服务的学区的工作年限。

本州社区学院学区雇员接受任何交流职位,不应影响其在接受交流职位时有权享有的永久职位分类权利,或其根据本法典中有关州教师退休金的规定、或根据任何地方或学区退休计划或制度享有的任何权利。在确定其根据 Section 72400、Part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2000)、Article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2340) of Chapter 3 of Part 19、本部分、本法典中有关州退休金的规定以及任何地方或学区退休计划的地位时,在交流职位上服务的时间应计为该雇员在接受交流职位之前立即受雇的学区服务的时间。

Section § 87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在员工到州外担任交换教师期间,如果双方同意,可以支付其常规工资。学区不会支付替代其常规教师的州外交换教师的工资。

如果在本州内进行交换教学的员工因生病、受伤或隔离而无法工作,学区可以支付替代教师的工资,并从该常规教师的工资中扣除这笔费用。

如果本州内学区的雇员在州外担任交换教师,且其常规雇佣的理事会同意,该学区可在交换教学期间支付其常规工资,并依法扣除所有退休金。在此情况下,该学区不应支付来自州外的交换雇员的工资,该交换雇员是为替代其常规教师而服务于该学区的。
如果本州内学区的雇员在州外担任交换教师,且该学区的理事会正按本条规定支付该教师的常规工资,而该雇员因受伤、疾病或隔离而被迫缺勤,本州内学区的理事会可支付雇佣的替代教师的工资,并应从该雇员的报酬中扣除支付给替代教师的金额。

Section § 87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社区大学学区不能制定规则,要求学术职位的候选人或雇员必须居住在该学区内。此外,学区也不能仅仅因为候选人居住在该学区内而给予他们优惠待遇。

任何社区大学学区均不得采纳或维持任何规则或规定,要求学术职位候选人必须是该学区的居民或成为该学区的居民,或要求雇员在该学区内保持居住身份;学区也不得仅仅因为候选人或雇员是该学区的居民而给予他们任何优惠待遇。

Section § 87436

Explanation
如果你全职担任图书馆员,无论是只做图书馆员,还是同时做图书馆员和教师,你的级别都将与讲师相同。

Section § 874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卫生和医疗专业人员在教育环境中监督或提供卫生服务所需的资格。通常,如果这些专业人员未受雇于州公共卫生部,他们必须持有特定的证书或符合理事会设定的最低资格。

对于心理学家,需要持有学校心理学专业证书。学校护士需要特定的证书才能教学。在社区学院工作的医生必须持有加州有效的医疗执业证书。

(a)CA 教育 Code § 87448(a) 未受雇于州公共卫生部担任该职务的医生、精神科医生、眼科医生、牙医、牙科保健员、验光师、耳科医生、足病医生、听力学家或护士,以及任何其他人员,不得被雇用或允许监督学生的健康和身体发育,除非他们持有健康专业服务证书或持有1970年11月27日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或除非他们符合理事会制定的适用最低资格。
(b)CA 教育 Code § 87448(b) 根据本节雇用的任何心理学家,应当持有学校心理学家证书、授权担任学校心理学家的普通学生人事服务证书、授权担任心理学家的学生人事服务专业标准指定服务证书、由理事会或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服务证书,或符合理事会制定的适用最低资格。
(c)CA 教育 Code § 87448(c) 担任学校护士的服务授权不得授权教学服务,除非该个人符合理事会制定的最低资格规定的教师服务资格。
(d)CA 教育 Code § 87448(d) 社区学院区雇用的以半职或半职以上形式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应当持有由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颁发的有效医学和外科执业证书。雇佣时间少于半职的医生的资格,应当是由加州医学委员会颁发的有效医学和外科执业证书。

Section § 87449

Explanation

如果成人班教师完成试用期并获得永久职位资格,他们的终身教职将根据他们在试用期内每周平均工作的小时数来确定。但是,他们不能被认定为永久性员工,其全职工作不能超过一份。他们终身教职的小时数可以根据特定规定减少。

当成人课程教师在该学区服务满足够的试用期,有资格被选为永久性分类时,其终身教职应为其在试用期内每周平均服务时数所对应的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此类员工不得被归类为永久性员工,其全职工作岗位不得超过一个。该人员已获得的终身教职服务可根据第87743条和第87744条的规定予以减少。

Section § 87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成人学校和日校教师的员工分类(编制)是如何运作的。如果一名教师已经是日校的正式员工,那么这个身份不会自动延伸到他们在成人学校的职位。反之,如果一名教师在夜校获得了永久职位,后来又符合条件在日校获得同样的正式职位,他们可以选择担任哪个学校的正式员工。关键在于,在一个学校(日校或夜校)的工作时间通常不能计入在另一个学校获得正式员工身份所需的年限,除非社区学院学区明确安排并提出要求。

第87468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将正式编制赋予已在日校被归类为正式雇员的成人学校人员。如果一名教师在夜校获得永久编制,并且后来因在日校服务满合同期而有资格获得相同的编制,他或她应有权选择接受哪种编制。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夜校服务不应计入作为在日校获得或有资格获得正式雇员编制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年限,除非是日校服务人员根据社区学院学区的指示或特别要求在夜校提供服务,无论是作为日校服务的补充,还是替代日校服务。日校服务不应计入作为在夜校获得或有资格获得正式雇员编制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年限,除非是夜校服务人员根据社区学院学区的指示或特别要求在日校提供服务,无论是作为夜校服务的补充,还是替代夜校服务。

Section § 87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社区学院学区的正式员工不会因为学区无力支付工资而被解雇或失去工作身份。

Section § 87454

Explanation
如果一位终身制教师调任到行政管理职位或承担特殊类型的工作,他们仍然保留其终身教职员工的身份。

Section § 87457

Explanation
如果社区学院的行政人员被调到教学岗位,学院的理事会必须在该人员提出要求时,提供一份书面解释说明调动的原因。

Section § 87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内某些行政人员在其行政职务结束后,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成为第一年试用期教职员。这些条件包括:制定一个由校董会和学术评议会共同商定用于评估资格的程序;该程序在更新前保持有效;具备两年满意服务期;并非因故被解雇;且该规定适用于1990年7月1日之后开始任职的人员。

在行政职位任职、不属于分类服务、未曾获得同一学区教职员终身任期资格、且未根据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在某个项目或计划中提供服务,或在其他类别拨款的、期限不确定的项目中任职的人员,一旦其行政职务期满或被终止,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有权成为第一年试用期教职员:
(a)CA 教育 Code § 87458(a) 理事会做出决定的程序应由理事会代表和学术评议会代表共同制定并达成一致,并经理事会批准。达成一致的程序应包括合理的程序,以确保理事会主要依据学术评议会的建议和判断来确定该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教职员的最低资格。该程序还应要求理事会在做出决定前,向学术评议会提供机会向理事会陈述其意见,并且该决定的书面记录,包括学术评议会的意见,应根据第87358条规定可供查阅。
(b)CA 教育 Code § 87458(b) 在根据(a)款达成联合协议之前,1989年1月1日存在的学区程序应继续有效。
(c)CA 教育 Code § 87458(c) 该行政人员已在该学区完成至少两年的满意服务,包括此前作为教职员服务的任何时间。
(d)CA 教育 Code § 87458(d) 行政职务的终止并非因故解雇。
(e)CA 教育 Code § 87458(e) 本节适用于所有教育行政人员,其在学区作为教职员或行政人员的首次带薪服务日期在1990年7月1日或之后。

Section § 87458.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学区担任行政或监督职务,并且具备必要的资质,一旦你完成试用期,你将自动成为该学区的正式课堂教师。

但是,这仅适用于你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在该学区开始工作且服务没有中断的情况。

(a)CA 教育 Code § 87458.1(a) 在同一学区内,担任需要具备认证资格的行政或监督职位的人员,在完成试用期后(包括任何作为课堂教师的服务时间),应被归类为并成为一名正式的课堂教师。
(b)CA 教育 Code § 87458.1(b) 本节仅适用于那些在该学区内无间断带薪服务的第一天早于1990年7月1日的人员。

Section § 874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社区大学学区必须在某些行政人员或主管的第三个合同年5月15日之前,决定他们是否将成为正式的课堂教师。这适用于签订四年雇佣合同的行政人员,他们要么是该学区的新员工,要么之前没有签订过四年合同。重要的是,这仅影响那些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开始连续服务的人员。

尽管第87458条另有规定,任何社区大学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在四年雇佣合同的第三年5月15日之前,就每位根据提供四年聘用期的雇佣合同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的行政或监督职位,且此前未在该学区担任此类职位或曾担任此类职位但未签订此类四年合同的人员,决定是否授予或拒绝该人员作为课堂教师的正式分类。如果委员会授予该分类,该人员应被分类为并成为一名正式的课堂教师。本条仅适用于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在该学区开始有偿服务且服务未中断的人员。

Section § 8746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一个以上的学区担任行政或监督职务,你可以选择在哪个学区获得常规的雇佣分类。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学区因市章程而遵循特定的地方规定,他们将根据这些规定对你进行分类。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开始工作且未中断服务的员工。

受雇于一个以上学区的行政或监督职位的人员,应在其选择进行常规分类的任何学区获得常规分类。对于在一个完全或部分位于市或市县内的学区工作的此类员工,如果该市或市县的章程规定了其他分类,则应给予其他常规分类。本条仅适用于在学区内首次有偿服务且服务未中断的日期早于1990年7月1日的人员。

Section § 87462

Explanation
如果你曾是高中区的永久雇员,并在该区运营的社区学院工作,那么如果该高中区并入社区学院区,并且你在新的社区学院区担任教职,你将被视为该社区学院区的正式雇员。

Section § 87463

Explanation

如果社区学院的教职员工在设于其社区学院校园内的四年制州立大学任教,他们将保留与仅在该社区学院任教时相同的雇佣权利。这适用于他们所教授的任何科目或年级。但是,如果教职员工遵循特定程序,他们仍然可以辞职。

任何社区学院教职员工,根据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与学区之间签订的合同,在设于社区学院校园内的四年制州立高等教育机构任教的,无论所教授的科目或年级是社区学院级别还是更高级别,均应获得并保留在该学区的所有雇佣权利,犹如该员工仅在该学区的社区学院任教一样。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员工根据第87730条的规定辞去在该学区的职务。

Section § 87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当加州社区学院学区进行合并或修改边界等变更时,现有学术人员的分类和雇佣地位保持不变。如果由于这些变更,一个学院校区最终由不同的学区管理,正式员工将继续担任原职位,除非他们另有选择。合同员工也将转到新学区,除非他们的合同根据特定规定被终止。实质上,尽管学区重组,员工仍保持其雇佣地位的一致性。

任何社区学院学区或多个学区的分立、合并、统一或整合,或学区边界或组织的任何变更,均不影响已受影响学区雇用的学术雇员的分类。这些雇员在学区对其分类方面的地位应与此前相同,包括在分立、合并、统一或整合,或学区边界或组织变更后,作为学区合同雇员的服务时间。如果分立、合并、统一或整合,或学区边界或组织变更导致任何此类雇员所受雇的学院或其他工作地点由另一个学区维持,则该雇员(如果其是原先维持该学院或其他工作地点的学区的正式雇员)应被雇佣为此后维持该学院或其他工作地点的学区的正式雇员,除非该雇员选择继续受雇于原学区。如果该雇员是原先维持该学院或其他工作地点的学区的合同雇员,他或她应被此后维持该学院或其他工作地点的学区雇佣,除非该合同雇员根据第 2 条(自第 87600 节起)被学区终止雇佣。如果未被终止雇佣,他或她在学区对其分类方面的地位应与该学院或其他工作地点继续由原学区维持时相同。在本段中,“任何雇员所受雇的学院或其他地点”及其所有提及,包括但不限于因学区任何分立、合并、统一或整合而将由另一个学区提供的学院服务或学院项目,无论提供该服务或项目的任何特定建筑物是否实际位于新学区内,也无论因分立而产生的任何新学区是否选择通过与另一个社区学院学区签订合同来为其学生提供教育,直至新学区建成自己的设施。
在本节中,“学区边界或组织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学院学区的设立。

Section § 87467

Explanation
如果社区学院学区的员工根据退休法退休,他们将在当前学年结束时自动被解雇。

Section § 874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合同制雇员在一个学年内工作了至少75%的学校上课日,他们就被视为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学年。对于夜校,同样的75%规则也适用,计算依据是夜校的开课天数。

在任何一个学年内,合同制雇员在其受雇所在学区内的常规学校所维持天数的至少75%的时间内提供服务的,应被视为已服务满一个完整的学年。对于夜校而言,该学区夜校开课天数的75%应被视为一个完整的学年。

Section § 87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社区学院的合同制雇员工作时间超过了被视为全职工作所需小时数的75%,那么他们的服务时间将被计为一个完整的学年,无论第87468条中的其他条款如何规定。

Section § 8747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的理事会雇佣学术雇员,例如教育行政人员,在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的特殊项目或计划中工作。雇佣条款由雇员和理事会双方同意,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

如果一名雇员在一个常规学年内工作至少75%的天数,并且随后被聘为合同制教职人员,那么这段服务时间可以计入成为正式雇员的条件。这种雇佣期限可以少于一年,并且可以在项目或合同结束时终止,无需遵循标准的解雇程序。

本法律不适用于已经在常规项目中受雇的教职人员转到这些项目,也不适用于在特定州资助项目中工作的雇员。雇佣关系结束后,教育行政人员不会自动获得某些特定权利,除非这些权利在他们的合同中有所规定。

(a)Copy CA 教育 Code § 87470(a)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70(a)(1) 社区学院学区的理事会可以聘用学术雇员,包括教育行政人员,在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的项目和计划中,或在其他不确定期限的分类资助项目中提供服务,其条款和条件由雇员和理事会双方协商同意。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CA 教育 Code § 87470(a)(2) 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不应计入作为获得或有资格被归类为社区学院学区正式雇员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期限,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教育 Code § 87470(a)(2)(A) 该人员根据本条担任教职人员的服务时间,至少达到其受雇学区内普通学校开学天数的75%。
(B)CA 教育 Code § 87470(a)(2)(B) 该人员随后被聘为合同雇员,担任教职。
(3)CA 教育 Code § 87470(a)(3) 人员的聘用期限可以少于一个完整的学年,并且可以在合同或专项资助项目期满时终止,无需遵守本法典关于终止合同雇员或正式雇员的其他规定。
(b)CA 教育 Code § 87470(b) 本条不应解释为适用于在随后被分配到这些项目中的任何一个之前,已在学区常规教育项目中作为合同雇员受聘的任何教职人员,也不适用于根据第42部分第2章第8条(自第69640节起)或第84850节运营或资助的项目中受聘的雇员。
(c)CA 教育 Code § 8747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终止或期满雇佣关系时,被聘为教育行政人员的人员无权享有第87458节规定的权利,除非其雇佣合同中规定了这些权利。

Section § 87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区域职业中心教授课程,他们的工作时间将不计入成为社区学院正式员工所需的条件。但是,如果某人已经在一个常规项目中任教,之后才被调到这些中心教学,那么这条规定不适用于他们。此外,本法生效时已被认定为正式或合同制员工的教师,其雇佣身份不会因此改变。

个人在根据第 52301 条授权在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开设的课程中担任教师的服务,不应计入作为获得社区学院学区正式雇员分类的先决条件或资格所需的服务中。
本条不应解释为适用于任何已被聘用在该学区常规教育项目中任教,随后被指派到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担任教师的教职员工,也不应影响本条生效时已被归类为正式或合同制区域职业中心教师的身份。

Section § 87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社区大学学员连教授基础军事训练,那么这段服务时间不计入成为社区大学学区正式雇员所需的服务时间。

Section § 87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社区学院的教职员工不能仅凭在暑期或学期之间(如寒暑假)的工作而获得永久雇佣身份。即使这些学期被纳入集体谈判协议,在这些期间的工作也不计入成为正式、永久员工所需的服务年限。法律还声明,这些规定反映了现有法律,并非一项新的改变。

(a)CA 教育 Code § 87474(a) 本法典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教职员工就以下任何一种就业获得正式分类:
(1)CA 教育 Code § 87474(a)(1) 由社区学院学区维持的暑期学期。
(2)CA 教育 Code § 87474(a)(2) 由社区学院学区维持的学期之间学期,如果该学期之间学期的排除符合适用于该员工的集体谈判协议。
(b)CA 教育 Code § 87474(b) 与(a)款所提及的就业相关的服务,不得计入作为获得或有资格被分类为学区正式员工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期限。
(c)CA 教育 Code § 87474(c)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条并非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8747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社区学院担任临时教职人员的时间至少达到学年75%,并且在接下来的一年担任合同制教职人员,那么学院可以选择将你的临时工作时间计入成为正式教职人员所需的试用期。

Section § 8747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社区学院区如何必须将教职员工分为合同制、正式或临时雇员。在受雇时未被归类为正式或临时雇员的教职员工,将被视为合同制雇员。每位新教职员工在受雇时都会收到一份书面声明,详细说明其身份和薪资。如果以临时身份受雇,声明必须明确说明其临时性质和期限。如果未明确说明是临时性的,则该教职员工将被视为合同制雇员,除非其被归类为正式员工。

社区学院区理事会应将未被归类为正式雇员或临时雇员的教职员工归类为合同制雇员。此分类应在受雇时以及此后每个学年的七月进行。在每个学年首次受雇时,每位新教职员工应收到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其雇佣身份及其应获得的薪资。如果社区学院区聘用教职员工为临时雇员,书面声明应明确说明该雇佣的临时性质以及该人员的受雇期限。如果书面声明未说明雇佣的临时性质,则该教职员工应被视为社区学院区的合同制雇员,除非其以正式身份受雇。

Section § 874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社区学院学区在填补正式员工缺勤职位时,应如何将教职员工归类为临时雇员。 它规定,在任何学年的9月1日之后,如果找不到合格的正式员工,学区可以聘用某人作为临时雇员,任期至该学年结束。甚至退休人员也可以考虑担任这些职位。 如果一名临时雇员工作满一个完整学年,并在下一年被重新聘用,他们必须被重新归类为合同雇员。这样,作为临时员工的第一年工作经验将计入获得正式员工身份的期限。

Section § 87480

Explanation

社区大学理事会必须将那些只临时工作的教职员工,例如只教授短期课程或只在前几个月履行职责的员工,归类为临时雇员。如果这些职责超出了最初的期限,这些员工可能会被重新分类。每年学期分为两部分。

此外,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立即找到长期任命的人员,他们可以临时雇用某人,最长不超过20天。这种紧急服务不计入获得正式雇员身份的条件。

社区大学学区理事会应将教职员工归类为临时雇员,这些教职员工受雇在任何学期的前三个学月内按日提供服务,以教授在任何学期的前三个学月后不再存在的临时课程,或履行任何不超过任何学期的前三个学月的其他职责,或在成人特殊日校和夜校或流动人口学校授课,授课时间不超过任何学期的四个学月。如果课程或职责持续超过任何学期的前三个学月,或成人特殊日校和夜校或流动人口学校的四个学月,则该雇员(除非是正式雇员)应被归类为合同雇员。为本节目的,学年可分为不超过两个学期。
在任何学区,当实际紧急情况发生且无法立即获得合同分类人员时,理事会为防止学区业务中断,可以临时任命某人担任某个职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此任命的人员应被视为按日提供服务的临时雇员。个人以此类临时任命方式提供的服务,不应计入作为获得或有资格获得社区大学学区正式雇员分类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期限。

Section § 87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社区大学学区可以聘请临时教职员工,以弥补因教职员工休假或生病而产生的空缺,聘期为一个完整的学年,但不得少于一个学期或一个季度。如果临时工作在第二学期或第三季度开始,则必须在3月15日之前开始。聘请的临时教职员工人数由需求决定。

如果一名临时教职员工在新学年被重新聘用到一个空缺职位,他们将成为合同雇员,并且他们之前的临时聘用年限将计入获得永久身份的资格。“空缺职位”是指尚未由正式或合同雇员填补的职位,但如果现有雇员正在休假,该职位则不被视为空缺。

尽管有第87478条和第87480条的规定,社区大学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用任何合格的个人作为临时教职员工,任期为一个完整的学年,但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少于一个学期或一个季度,除非首次提供有偿服务的日期始于第二学期或第三季度且在3月15日之前。这些人员的聘用应基于在特定学期、季度或学年内对额外教职员工的需求,因为有教职员工已获准休假一个学期、季度或学年,或正在经历长期疾病,且所聘用的人数应限于该需求,并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任何作为临时雇员被聘用一个完整学年的人员,如果在接下来的学年被重新聘用到一个空缺的教职职位,应由管理委员会归类为合同雇员,并且前一年作为临时雇员的聘用应被视为作为合同雇员的聘用年限,以用于获得永久身份。
就本条而言,“空缺职位”是指雇员有资格任职且未由正式或合同雇员填补的职位。它不包括因该雇员正在休假而本应由正式或合同雇员填补的职位。

Section § 87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大学在学生入学人数增加或常规教员无法任职等短期需求下,聘用临时教员,聘期为一个完整学年,或至少一个学期或学季。通常情况下,临时教员在任何连续三个学年内,不得被聘用超过两个学期或三个学季。但全职或兼职临床护理教员除外,他们最多可以工作四个学期或六个学季。

根据这些规定聘用临床护理教员的学院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详细的聘用数据,校长办公室将据此为立法机关和州长编制年度报告。此外,学院必须确保这些聘用不会导致兼职护理教员与全职护理教员的比例增加。

(a)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a)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a)(1) 尽管有第87480条规定,社区大学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用一名合格的个人作为临时教员,为期一个完整的学年,但不得少于一个学年中的一个完整学期或学季。这些人员的聘用应基于在某个特定学期或学季对额外教员的需求,因为该学期或学季的学生入学人数高于该学年中的其他学期或学季,或者因为一名教员已获准休假一个学期、学季或学年,或者正在经历长期疾病,并且所聘用的人数应限于该需求,由社区大学学区的管理委员会确定。
(2)CA 教育 Code § 87482(a)(2) 根据本款聘用人员可以根据一份合同,规定整个学期或学季的薪资。
(b)CA 教育 Code § 87482(b) 除根据(c)款(1)项规定免于受本款限制的临床护理教员外,任何人员不得由单一社区大学学区根据本条聘用,在任何连续三个学年内超过两个学期或三个学季。
(c)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c)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c)(1) 尽管有(b)款规定,担任全职临床护理教员或担任兼职临床护理教员(每周授课时间符合第87482.5条规定)的人员,可以由单一社区大学学区根据本条聘用,在任何连续三个学年内最多四个学期或六个学季。
(2)CA 教育 Code § 87482(c)(2) 根据本款聘用教员的社区大学学区,应向校长办公室提供数据,说明根据本款聘用的教员人数,以及在本款下聘用教员之前的三个学年中的每个学年,以及在本款下聘用教员的每个学年,全职教员与兼职教员的比例是多少。这些数据应在每年6月30日或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校长办公室。
(3)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c)(3)
(A)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c)(3)(A) 校长应在每年9月30日或之前(但(B)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根据(2)项收到的数据,以书面形式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根据本款聘用教员的社区大学学区数量、根据本款聘用的教员人数,以及在本款实施之前的三个学年中的每个学年,以及在本款下聘用教员的每个学年,这些社区大学学区的全职教员与兼职教员的比例是多少。
(B)CA 教育 Code § 87482(c)(3)(A)(B) 从2025-26财政年度开始,校长应每两年一次,在3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A)项所述的报告,并且可以与第88826.5条(a)款要求的报告一并提交此报告。
(4)CA 教育 Code § 87482(c)(4) 如果聘用该人员导致该学区兼职护理教员与全职护理教员的比例增加,社区大学学区不得根据本款聘用人员。

Section § 874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社区大学学区在与兼职、临时教职员工就雇佣条款进行谈判时的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没有现有协议的学区必须谈判包含再聘用标准的条款。这些标准会考虑教职员工的服务时长、教授课程数量、评估结果以及他们教授特定课程的可用性和技能。这项谈判是获得某些州政府资金的必要条件。

此外,学区必须根据第 87663 节谈判一个评估兼职教职员工的公平流程。即使兼职教职员工享有再聘用优先权,他们的工作也始终是临时的,并取决于招生人数和可用资金。已签订符合这些要求的现有协议的学区,则被视为已遵守规定。

(a)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3(a)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3(a)(1) 作为获得年度预算案中为学生成功和支持计划拨款的条件,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截至2017年1月1日尚未与兼职、临时教职员工签订集体谈判协议的社区大学学区,应当与兼职、临时教职员工的专属代表就分节 (b) 要求的条款和条件开始谈判。双方应当为兼职、临时教职员工谈判这些权利。
(2)CA 教育 Code § 87482.3(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以下两项均应发生:
(A)CA 教育 Code § 87482.3(a)(2)(A) 采纳符合分节 (b) 的规定,应当作为社区大学学区与兼职、临时教职员工专属代表之间通常和惯例谈判的一部分。
(B)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3(a)(2)(B)
(i)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3(a)(2)(B)(i) 社区大学学区应当通过社区大学学区与兼职、临时教职员工专属代表之间的谈判过程,为兼职、临时教职员工的再聘用优先权条款制定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教育 Code § 87482.3(a)(2)(B)(i)(I) 兼职、临时教职员工在社区大学或学区服务的时长。
(II) 兼职、临时教职员工在社区大学或学区教授的课程数量。
(III) 根据第 87663 节进行的临时教职员工评估,以及其他可可靠地用于评估临时教职员工对学生成功教育影响的相关评估方法。
(IV) 兼职、临时教职员工教授特定课程或承担学生教学或服务所需特定任务的可用性、意愿和专业知识。
(ii)CA 教育 Code § 87482.3(a)(2)(B)(i)(ii) 必要时,可以通过谈判过程考虑并制定额外标准。
(iii)CA 教育 Code § 87482.3(a)(2)(B)(i)(iii) 根据子句 (ii) 建立的标准应当反映以下两项的流程和程序:
(I)CA 教育 Code § 87482.3(a)(2)(B)(i)(iii)(I) 分配兼职、临时教职员工教授课程或担任非课堂任务。
(II) 评估兼职、临时教职员工。
(b)CA 教育 Code § 87482.3(b) 作为获得年度预算案中为学生成功和支持计划拨款的条件,除非分节 (d) 另有规定,分节 (a) 第 (1) 款所述的社区大学学区与兼职、临时教职员工的专属代表应当真诚地谈判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87482.3(b)(1) 基于最低标准,兼职、临时教职员工再聘用优先权的条款,最高可达全职等效工作量的 60% 至 67%。这些条款还应当包含终止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2) 款谈判的评估过程。
(2)CA 教育 Code § 87482.3(b)(2) 根据第 87663 节的要求,为兼职、临时教职员工制定常规评估流程。
(c)CA 教育 Code § 87482.3(c) 截至2017年7月1日已生效集体谈判协议、已满足分节 (b) 要求,并与兼职、临时教职员工的专属代表签署书面协议确认分节 (b) 实施的社区大学学区,在该谈判协议生效期间,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d)CA 教育 Code § 87482.3(d) 在所有情况下,兼职教职员工的任用应为临时性质,取决于招生和资金情况,并受项目变更的影响,任何兼职教职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应有合理保证其持续就业,无论该兼职、临时教职员工的身份、服务年限或再聘用优先权如何。

Section § 8748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对加州社区学院兼职和全职教职员工薪酬公平性的一项研究。立法机关认识到,与州立大学相比,教学在社区学院教职员工的工作量中占更大比例。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分析兼职教职员工与具有类似资历和经验的全职教职员工的薪资和报酬模式。这项研究将涵盖各种社区学院环境,并探讨实现薪酬公平的政策选项。委员会预计将与教育界代表合作,并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其研究结果。这项研究的资金预计最高为15万美元。

(a)CA 教育 Code § 87482.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在本州的社区学院系统中,与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系统相比,教学在教职员工工作量中占更大比例。加州的社区学院系统要求教职员工作为基本资格持有硕士学位。此外,与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系统相比,社区学院系统采用不同的专业评审流程。
(b)CA 教育 Code § 87482.4(b) 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应就加州社区学院系统兼职教职员工的聘用、薪资和报酬模式进行一项全面研究,以了解其与具有类似教育资历和工作经验的全职社区学院教职员工的相关情况。该研究应包括加州城市、农村和郊区社区学院的代表性样本,并应参考其他州类似情况的社区学院。
(c)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4(c)
(b)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4(c)(b)款中规定的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探讨可用于实现社区学院兼职教职员工和全职教职员工之间薪酬公平的政策选项,并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教育 Code § 87482.4(c)(1) 一项量化分析,审查兼职教职员工与全职教职员工的职责和任务。审查的职责和任务应包括课堂教学、备课、办公时间、记录保存、学生评估、推荐以及其他比较兼职和全职教职员工职位异同的专业实践。这项量化分析还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教育 Code § 87482.4(c)(1)(A) 审查兼职教职员工薪资在社区学院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与任何薪资差异相关的因素。
(B)CA 教育 Code § 87482.4(c)(1)(B) 关于加州和其他州类似情况社区学院兼职教职员工薪资报酬模式的数据,以及具有同等教育和经验的兼职与全职教职员工报酬之间的差异。
(2)CA 教育 Code § 87482.4(c)(2) 确定具体的政策和财政建议,以使加州社区学院能够实现一种薪酬体系,从而实现兼职教职员工的薪酬公平。
(d)CA 教育 Code § 87482.4(d) 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在进行本节要求的研究时,应咨询教育界的各种代表,包括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社区学院教职员工团体以及其他相关方。
(e)CA 教育 Code § 87482.4(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7550.5节的规定,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应在本节要求的研究的初步结果于2000年3月31日或之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并应在2000年7月1日或之前将该研究报告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
(f)CA 教育 Code § 87482.4(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进行本节要求的研究的资金应通过拨款提供,无论是通过未来的立法还是年度预算案,金额最高为十五万美元($150,000)。

Section § 874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教授成人或社区大学课程的人员,如果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全职工作时间的67%,将被视为临时雇员,不能成为合同雇员。如果此规定与2009年之前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有冲突,则在这些协议到期后生效。

日常的代课服务不计入成为合同或正式雇员的资格。此外,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管理、员工发展或指导等辅助工作也不影响合同身份。

(a)CA 教育 Code § 8748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雇教授成人或社区大学课程的人员,如果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被视为具有可比职责的正式员工全职工作时间的67%,应被归类为临时雇员,且不得根据第87604条成为合同雇员。如果本条规定与2009年1月1日或之前生效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相冲突,则本条规定应在该协议期满后适用于受该协议约束的雇员。
(b)CA 教育 Code § 87482.5(b) 根据本条受雇人员以日薪代课形式提供的服务,不得用于计算获得合同或正式身份的资格。
(c)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5(c)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2.5(c)(1) 根据本条受雇人员在专业辅助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员工发展、拨款申请撰写和学生组织指导,不得用于计算获得合同或正式身份的资格,除非适用于根据本条受雇人员的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
(2)CA 教育 Code § 87482.5(c)(2) 本款不得解释为影响第84362条(d)款的要求。

Section § 874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社区学院至少 75% 的教学工作由全职教师承担。如果一个学区未能达到这一比例,它必须使用其项目改进拨款的一部分来聘请更多的全职教师。具体比例取决于该学区距离 75% 的目标有多远。如果一个学区的全职教学比例在 67% 到 75% 之间,它需要使用其拨款的至多 33% 来达到目标。如果低于 67%,则必须使用至多 40%。如果学区未能遵守规定,它们将失去相应比例的拨款。已经达到或超过 75% 的学区可以将其拨款用于其他改进项目。

理事会将制定并执行这些措施的规则。这些措施包括在计算中排除某些教学负荷,并明确全职教师的定义。校长负责跟踪和报告为遵守规定所需的全职教员数量。

(a)CA 教育 Code § 87482.6(a) 在理事会通过一项标准,规定全职教师应教授的学分教学小时数的适当百分比,从而实施关于基于项目的拨款的第 84750 条规定之前,立法机关希望承认并努力解决理事会长期以来的政策,即加州社区学院系统至少 75 percent 的学分教学小时数应由全职教师教授。为此,全职教师教授的学分教学小时数低于 75 percent 的社区学院学区,应按以下方式使用根据第 84755 条收到的项目改进拨款的一部分:
(1)CA 教育 Code § 87482.6(a)(1) 在上一财政年度,全职教师教授的学分教学小时数在 67 percent 到 75 percent 之间的学区,应使用其项目改进拨款的至多 33 percent,以达到 75 percent 的标准。如果属于此类的学区选择不提高其百分比,理事会应扣留该学区项目改进拨款的 33 percent。
(2)CA 教育 Code § 87482.6(a)(2) 在上一财政年度,全职教师教授的学分教学小时数低于 67 percent 的学区,应使用其项目改进拨款的至多 40 percent,以达到 75 percent 的标准。如果属于此类的学区选择不提高其百分比,理事会应扣留该学区项目改进拨款的 40 percent。
全职教师教授的学分教学小时数保持在 75 percent 或以上的学区,可以自由地将其项目改进拨款用于第 84755 条中规定的任何目的。
(b)CA 教育 Code § 87482.6(b) 理事会应通过本条的有效实施细则。除非并直至理事会修订,该细则应规定如下:
(1)CA 教育 Code § 87482.6(b)(1) 在计算全职教师教授的学分教学小时数百分比时,全职教师的超负荷教学小时数应从全职和兼职教师教授的学分教学总小时数以及全职教师教授的教学总小时数中排除。
(2)CA 教育 Code § 87482.6(b)(2) 全职教师应定义为任何教授学分教学的正式和合同制教职员工。
(3)CA 教育 Code § 87482.6(b)(3) 校长应计算并向每个社区学院学区报告通过使用分配给每个学区的规定比例的项目改进收入应确保的全职教员 (FTF) 数量。此计算应通过将项目改进收入的适用部分(项目改进拨款的 0 percent、33 percent 或 40 percent)除以全州平均“替代成本”(该数字代表全州平均教员薪资加福利,减去全州兼职教师平均每小时报酬乘以全州平均全职教学负荷)来完成。如果商不是整数,则应将商向下舍入到最接近的整数。如果此商一旦应用,将导致学区超过 75 percent 的标准,校长应进一步将商减少到一个整数,使学区尽可能接近但不超过 75 percent 的标准。
每年 3 月 15 日之前,校长应根据年度预算案中包含的收入拨款,向每个学区报告应确保的全职教员数量的估算。
(4)CA 教育 Code § 87482.6(4) 在 199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校长应确定每个学区在 1991 年 9 月 30 日之前,为 1989–90 和 1990–91 财政年度,根据第 (3) 款确定的全职教员数量的聘用情况。如果累计全职教员数量未能保留,校长应将该学区 1991–92 及后续财政年度的基本预算减少,减少金额相当于平均替代成本乘以全职教员数量的不足额。

Section § 87482.7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理事会制定规则,确保社区学院一定比例的课程必须由全职教师授课。这些规则旨在维持高教育标准。

如果某个学区不符合这些规定,财政部将从该学区扣除资金,并将其转入就业机会基金,该基金用于招聘和培训工作。

(a)CA 教育 Code § 87482.7(a) 理事会应当根据第70901条(b)款第(6)项的规定,制定规章,规定关于必须由全职教师授课的学分教学课时百分比的最低标准。
(b)CA 教育 Code § 87482.7(b) 经理事会通知后,财政部应当将根据本条所通过规章从学区拨款中扣除的任何款项进行划拨。该款项应当根据第87107条的规定划转至就业机会基金。

Section § 874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建议,应在多个方面尊重和体恤兼职大学教职员工。在可行的情况下,应至少提前六周告知他们教学任务。

如果他们原定教授的课程在学期开始前不到两周被取消,他们仍应获得第一周的报酬。他们的姓名应列入课程表,而不是仅仅被标注为“工作人员”或“教职员工”。

此外,兼职教职员工应被视为与全职教职员工同样重要,享有同等使用办公室、图书馆用品等资源以及参与部门活动的权利。

在可能的情况下:
(a)CA 教育 Code § 87482.8(a) 兼职教职员工应至少提前六周获知其教学任务。
(b)CA 教育 Code § 87482.8(b) 如果课程在学期开始前不到两周被取消,兼职教职员工应获得该教学任务第一周的报酬。如果一门课程每周授课不止一次,兼职教职员工应获得该周所有已排定课程的报酬。
(c)CA 教育 Code § 87482.8(c) 兼职教职员工一旦被分配到某门课程,其姓名应列入课程表,而不仅仅被描述为“工作人员”或“教职员工”。
(d)CA 教育 Code § 87482.8(d) 兼职教职员工一旦被分配到某门课程,其姓名应列入提供给学生、教职员工和工作人员的课程表,而不仅仅被描述为“工作人员”或“教职员工”。
(e)CA 教育 Code § 87482.8(e) 兼职教职员工应被视为其所在部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应享有全职教职员工通常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书籍选择、参与部门活动以及使用学院资源,例如电话、复印机、耗材、办公空间、邮箱、行政人员、图书馆和专业发展。

Section § 8748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专门针对加州社区学院的临时和兼职教职员工。它规定,获得和保留年度续聘权这一议题,必须是社区学院学区与这些教职员工之间合同谈判的关键部分。这项要求适用于自2002年1月1日起签订或续签的所有合同。

Section § 87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让其学术雇员从全职转为兼职工作,同时保留他们的退休福利。为此,这些雇员必须根据其退休计划满足特定条件。

对于参加州教师退休计划的雇员,规定必须符合现有规则。对于参加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雇员,他们必须年满55岁,全职工作至少10年(其中最后连续五年为全职),并且兼职工作天数必须至少是他们之前全职工作天数的一半。兼职状态最长为五年,且不能超过70岁。

雇员将根据其兼职工作获得按比例计算的薪资,但将保留所有其他工作权利和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如同他们仍是全职雇员一样。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社区学院学区的理事会可以制定规定,允许学术雇员将其工作量从全职减少到兼职。如果雇员希望减少工作量并根据本法典第22713条或政府法典第20900条保持退休福利,则这些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教育 Code § 87483(a) 对于受州教师退休计划下的固定福利计划覆盖的雇员,规定应包括根据第22713条参与减少工作量计划的所有要求。
(b)CA 教育 Code § 87483(b) 对于受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覆盖的雇员:
(1)CA 教育 Code § 87483(b)(1) 雇员在减少工作量之前应已达到55岁。
(2)CA 教育 Code § 87483(b)(2) 雇员应在学术职位或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或两者兼有)上全职工作至少10年,其中紧接的五年应为全职工作。
(3)CA 教育 Code § 87483(b)(3) 在紧接请求减少工作量之前的期间,雇员应在学术职位或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或两者兼有)上全职工作总计至少五年,且服务不中断。就本款而言,学术休假和其他经批准的请假不构成服务中断。学术休假或其他经批准的请假期间不应计入本款规定的五年全职服务要求。
(4)CA 教育 Code § 87483(b)(4) 兼职雇佣的选择应由雇员提出请求,且只能在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撤销。
(5)CA 教育 Code § 87483(b)(5) 最低兼职雇佣应相当于雇员在其全职职位最后一年服务期间雇佣合同所要求服务天数的一半。
(6)CA 教育 Code § 87483(b)(6) 此兼职雇佣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7)CA 教育 Code § 87483(b)(7) 兼职雇佣期限不得超过雇员达到70岁生日的学年结束。
(c)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3(c)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3(c)(1) 雇员应获得按比例分配的薪资,该薪资是其若未选择兼职雇佣选项本应获得的薪资,但应保留所有其他权利和福利,为此他或她需支付若保持全职雇佣所需支付的款项。
(2)CA 教育 Code § 87483(c)(2) 雇员应按照政府法典第53201条的规定,以与全职雇员相同的方式获得健康福利。

Section § 8748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社区学院员工拥有全职终身职位,他们承担的任何额外工作,学院的理事会可以随时决定终止。这同样适用于有全职工作的合同员工;他们接受的任何额外任务,理事会可以随时停止。

Section § 874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雇员为放弃本章所列福利而达成的任何协议均被视为无效。然而,社区学院区理事会可以聘用非全日制的学术人员。

Section § 87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大学理事会聘请有技能的人员作为短期或兼职阅卷助理,帮助教师进行写作和数学教学。这些助理不被视为教职员工,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无需遵守相同的雇佣规定。他们按小时或按单位获得报酬。这项法律旨在不增加班级人数的情况下,通过合格的助理提供更多关于作文和数学作业的反馈,从而提高学生作业质量。它被设计为一个实用的解决方案,不会影响公共就业系统,因为这项工作通常是兼职且远程完成的。

Section § 87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学院学区设立教师实习项目,以聘用来自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等高校或经认证机构的研究生。该项目还可以包括在通常不要求硕士学位的领域中,即将达到教师职位所需资格的人员。此外,符合教师资格但缺乏教学经验的人员也可以参与。实习生将作为临时员工聘用,必须符合理事会设定的特定资格,并接受指导。

(a)CA 教育 Code § 87487(a) 任何社区学院学区的理事会均可根据理事会通过的规定设立教师实习项目,并可在该项目内聘用就读于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或任何其他经认证的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生,或在通常不要求或不提供硕士学位的职业和技术领域中,在一年内达到常规教师最低资格的人员作为教师实习生。符合常规教师最低资格但缺乏教学经验的人员,在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也可纳入本条授权的实习项目。
(b)CA 教育 Code § 87487(b) 被聘用为教师实习生的学生应根据第87482.5条作为临时教职员工聘用,并应符合理事会设定的教师实习生最低资格。理事会应制定规定以实施教师实习项目,包括对每位实习生进行指导的要求。

Section § 874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大学学区向其学术雇员提供退休激励。如果大学理事会认为提前退休将有利于学区并节省资金,符合条件的雇员可以在其退休计划中获得额外两年的服务年限。但是,必须满足在另一特定条款中概述的某些条件。

Section § 8748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社区大学学区在教职员工公共服务贷款减免计划方面的职责。它定义了“教职员工”和“就业证明表”等关键术语,并阐明了这些学区在该计划中的作用。校长办公室负责制作材料,以告知教职员工有关贷款减免计划的信息。这些材料,包括通知函、概况说明书和常见问题解答,必须每年分发给教职员工,并在新员工入职后30天内分发给新聘人员。此外,学区必须每年向已注册的教职员工提供续期通知和预填的证明表格,并确保不无故拖延。为符合资格,教学时间及任何相关工作将按提高的比例计入,以认可教学活动中涉及的额外工作量。

(a)CA 教育 Code § 87489(a) 为本节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教育 Code § 87489(a)(1) “教职员工”指全职和临时社区大学教员。
(2)CA 教育 Code § 87489(a)(2) “就业证明表”指美国教育部用于证明个人在公共服务机构就业,以申请公共服务贷款减免计划的表格。
(3)CA 教育 Code § 87489(a)(3) “公共服务贷款减免计划”指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685.219节设立的联邦贷款减免计划。
(b)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9(b)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9(b)(1) 校长办公室应制定旨在提高对公共服务贷款减免计划认识的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教育 Code § 87489(b)(1)(A) 一份单页格式信函,供社区大学学区用于通知可能符合公共服务贷款减免计划资格的教职员工,该信函应简要概述该计划,提供符合资格的教职员工参与所需做的事情的信息,并建议教职员工联系其贷款服务商以获取更多信息。
(B)CA 教育 Code § 87489(b)(1)(B) 一份详细介绍公共服务贷款减免计划的概况说明书。
(C)CA 教育 Code § 87489(b)(1)(C) 一份包含公共服务贷款减免计划常见问题解答的文件。
(2)CA 教育 Code § 87489(b)(2) 校长办公室应将第 (1) 款所述材料提供给每个社区大学学区,以便分发给教职员工。
(c)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9(c)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9(c)(1) 社区大学学区应每年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所有教职员工提供 (b) 款所述材料。
(2)CA 教育 Code § 87489(c)(2) 除根据第 (1) 款每年提供的材料外,社区大学学区应在教职员工首次受雇之日起30天内,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或在面对面的新员工入职培训中,向新聘教职员工提供相同的材料。
(d)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9(d)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9(d)(1) 社区大学学区应每年向已参加公共服务贷款减免计划的教职员工提供续期通知和一份已填写雇主部分的就业证明表。
(2)CA 教育 Code § 87489(d)(2) 社区大学学区不得无故拖延填写就业证明表的雇主部分。
(e)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9(e)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489(e)(1) 为符合公共服务贷款减免计划的资格,社区大学学区在填写就业证明表的雇主部分时,应为教职员工的每小时讲课或课堂时间计入至少3.35小时的工作时间。本款不取代任何由集体谈判协议或雇主政策确立的更高调整系数,以认可与教学相关的课外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时间的履行。
(2)CA 教育 Code § 87489(e)(2) 社区大学学区在填写就业证明表的雇主部分时,应为教职员工的非教学任务按小时计入,不设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