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总则
Section § 87400
Section § 8740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社区学院学区不得雇用或留用任何被判犯有性犯罪或受管制物质犯罪的人。但是,如果某人后来被宣告无罪,或指控被撤销,他们仍可被雇用。
如果这些被定罪的人已申请或获得了复原和赦免证书,且他们的缓刑已终止,指控也已被驳回,他们就不会自动失去资格。此外,如果有人能证明他们已复原至少五年,或者他们的指控已被完全撤销,他们也可能符合就业资格。
Section § 87406
Section § 87406.5
Section § 87408
加州社区学院首次招聘学术职位时,需要通过医疗证明来确认候选人没有肺结核等传染病。这份证明必须由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出具,并在申请工作前六个月内完成,费用由候选人承担。该证明将成为其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可供本人查阅。
学院还可以要求现有学术雇员进行定期体检,以检查他们是否患有传染病。这些体检费用由学院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证明也将成为雇员档案的一部分,并可供他们查阅。
Section § 87408.5
如果加州的社区学院想雇用一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必须确保该人员进行体检,以证明其身体健康,足以与学生一起工作。这份医疗证明,表明他们没有患有任何致残疾病,应由持证医生或同等资质人员提交。体检必须在证明提交给学院前六个月内进行,费用由退休人员自理,并且该证明将存入他们的人事档案。
此外,学院可以要求进行定期体检,以确保退休人员没有患有任何传染病。这些后续体检的费用将由学院支付,体检结果也将存入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供他们或其代表查阅。
Section § 87408.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社区大学聘用的学术或非学术职位人员,必须在受雇前 (60) 天内接受结核病(TB)风险评估。如果发现风险因素,他们还必须接受结核病检测,必要时可能包括皮肤试验或X光检查。怀孕员工可在短时间内免除X光检查要求。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员工必须每 (4) 年或在卫生官员建议下更频繁地重复评估。但是,如果员工曾检测呈阳性并随后进行了X光检查,则无需再进行进一步的结核病评估。
此外,员工必须提交一份证明,证明他们未患活动性结核病。这些评估的费用通常由员工承担,但可能会提供报销。有宗教异议的员工可以提交宣誓书申请豁免,除非他们被怀疑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某些临时员工或不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员工也可能获得豁免。学区内部或从其他教育机构调动的员工,如果能证明近期结核病检测无问题,则可能被接受。此外,经常运送学生的司机必须接受结核病评估,并免费提供检测。
Section § 87410
如果一名临时学术雇员在收到工作通知后的45天内未正式接受其工作邀约,他们将被视为已拒绝该邀约。如果通知是通过挂号邮件寄送至其最后已知地址的,则此规定适用。
Section § 874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社区学院的正式雇员在5月30日之前被正式要求后,未能在7月1日之前通知学区他们下学年是打算留下还是离开,那么他们的雇佣关系可能被视为已拒绝,并且他们可能会在6月30日被解雇。
Section § 87413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在 1947 年 7 月 1 日之前受雇于加州的一个学区,您首次在试用职位开始工作的日期,将被官方认定为您的受雇起始日期。对于在同一天开始工作的员工,学区理事会将决定他们的受雇顺序。这可以通过让员工抽签或由独立审计公司随机分配顺序来完成。
Section § 8741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47年6月30日之后开始工作的合同工或正式员工,其受雇日期从他们首次提供有偿试用期或合同工作之日算起。当多名学术员工在同一天开始工作时,通过抽签决定他们的受雇顺序。
然而,如果社区学院学区服务超过15,000名全日制学生,可以由独立审计师随机分配数字来决定顺序,而不是抽签。这一决定必须在员工开始服务后30天内作出。
Section § 87415
本节概述了加州社区大学学区如何管理和维护其学术人员的受雇顺序记录。一旦通过随机抽签确定,该顺序是永久性的,并且必须被记录在案。这些记录必须对雇员或其代表开放查阅。
如果没有适当的记录,董事会将根据现有证据决定顺序,并给予雇员提交证据的机会。每个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必须遵循特定指南,建立并公开记录受雇顺序。他们还必须纠正这些记录中发现的任何错误。
Section § 874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所学院从一个社区学院学区转移到另一个学区,并且员工也随之转移,那么他们在新学区的雇佣关系将从他们最初在原学区开始工作时算起。这适用于在1947年7月1日之前开始工作的人,也适用于在1947年6月30日之后开始工作的人。
Section § 87417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学术雇员在辞职或被解雇后又被重新雇用时,其受雇日期如何确定。如果在 July 1, 1947 之前重新雇用,重新雇用日期是他们首次再次接受工作之时;如果在 June 30, 1947 之后重新雇用,则是他们重新雇用后首次提供有偿服务之时。此外,如果雇员的工作因招生不足或服务中止而终止,但法律不认为这构成服务中断,则其原始受雇顺序保持不变。
Section § 87418
本条旨在确保所提及的条款和条文的任何部分,都不会剥夺个人在法庭上就法律和事实问题寻求公正或补救的权利。
Section § 87419
本法律旨在确保,市或县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社区学院区雇员的某些现有规定仍然有效。它明确指出,这些地方性规定不会被此处提及的其他与教育相关的州法律所凌驾或取代。
Section § 87419.1
Section § 87420
本条规定,根据特定教育法典条款所作的任何雇佣决定,如果加州立法机关决定修订或废止这些条款,都可能随之改变。换句话说,根据这些具体指导方针受雇的人员,其合同条款可能会受到法律变更的影响,并且他们没有获得对此的保障。
Section § 87422
本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学院学区与外国、美国其他州和领地或加州内其他学区临时交流学术雇员,最长可达三年。此类交流必须征得所涉雇员的同意。
此外,交流雇员必须符合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特定资格。
Section § 87423
如果加州社区学院学区的一名雇员担任交流职位,这不会影响他们的永久职位分类、退休权利或福利。他们在交流职位上花费的时间,仍将计入他们的退休金以及在交流前所服务的学区的工作年限。
Section § 87424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在员工到州外担任交换教师期间,如果双方同意,可以支付其常规工资。学区不会支付替代其常规教师的州外交换教师的工资。
如果在本州内进行交换教学的员工因生病、受伤或隔离而无法工作,学区可以支付替代教师的工资,并从该常规教师的工资中扣除这笔费用。
Section § 87428
这项法律规定,社区大学学区不能制定规则,要求学术职位的候选人或雇员必须居住在该学区内。此外,学区也不能仅仅因为候选人居住在该学区内而给予他们优惠待遇。
Section § 8744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卫生和医疗专业人员在教育环境中监督或提供卫生服务所需的资格。通常,如果这些专业人员未受雇于州公共卫生部,他们必须持有特定的证书或符合理事会设定的最低资格。
对于心理学家,需要持有学校心理学专业证书。学校护士需要特定的证书才能教学。在社区学院工作的医生必须持有加州有效的医疗执业证书。
Section § 87449
如果成人班教师完成试用期并获得永久职位资格,他们的终身教职将根据他们在试用期内每周平均工作的小时数来确定。但是,他们不能被认定为永久性员工,其全职工作不能超过一份。他们终身教职的小时数可以根据特定规定减少。
Section § 87451
这项法律解释了成人学校和日校教师的员工分类(编制)是如何运作的。如果一名教师已经是日校的正式员工,那么这个身份不会自动延伸到他们在成人学校的职位。反之,如果一名教师在夜校获得了永久职位,后来又符合条件在日校获得同样的正式职位,他们可以选择担任哪个学校的正式员工。关键在于,在一个学校(日校或夜校)的工作时间通常不能计入在另一个学校获得正式员工身份所需的年限,除非社区学院学区明确安排并提出要求。
Section § 87458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内某些行政人员在其行政职务结束后,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成为第一年试用期教职员。这些条件包括:制定一个由校董会和学术评议会共同商定用于评估资格的程序;该程序在更新前保持有效;具备两年满意服务期;并非因故被解雇;且该规定适用于1990年7月1日之后开始任职的人员。
Section § 87458.1
如果你在学区担任行政或监督职务,并且具备必要的资质,一旦你完成试用期,你将自动成为该学区的正式课堂教师。
但是,这仅适用于你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在该学区开始工作且服务没有中断的情况。
Section § 8745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社区大学学区必须在某些行政人员或主管的第三个合同年5月15日之前,决定他们是否将成为正式的课堂教师。这适用于签订四年雇佣合同的行政人员,他们要么是该学区的新员工,要么之前没有签订过四年合同。重要的是,这仅影响那些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开始连续服务的人员。
Section § 87460
如果你在一个以上的学区担任行政或监督职务,你可以选择在哪个学区获得常规的雇佣分类。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学区因市章程而遵循特定的地方规定,他们将根据这些规定对你进行分类。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开始工作且未中断服务的员工。
Section § 87462
Section § 87463
如果社区学院的教职员工在设于其社区学院校园内的四年制州立大学任教,他们将保留与仅在该社区学院任教时相同的雇佣权利。这适用于他们所教授的任何科目或年级。但是,如果教职员工遵循特定程序,他们仍然可以辞职。
Section § 87464
这项法律确保当加州社区学院学区进行合并或修改边界等变更时,现有学术人员的分类和雇佣地位保持不变。如果由于这些变更,一个学院校区最终由不同的学区管理,正式员工将继续担任原职位,除非他们另有选择。合同员工也将转到新学区,除非他们的合同根据特定规定被终止。实质上,尽管学区重组,员工仍保持其雇佣地位的一致性。
Section § 8746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合同制雇员在一个学年内工作了至少75%的学校上课日,他们就被视为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学年。对于夜校,同样的75%规则也适用,计算依据是夜校的开课天数。
Section § 87469
Section § 87470
本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的理事会雇佣学术雇员,例如教育行政人员,在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的特殊项目或计划中工作。雇佣条款由雇员和理事会双方同意,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
如果一名雇员在一个常规学年内工作至少75%的天数,并且随后被聘为合同制教职人员,那么这段服务时间可以计入成为正式雇员的条件。这种雇佣期限可以少于一年,并且可以在项目或合同结束时终止,无需遵循标准的解雇程序。
本法律不适用于已经在常规项目中受雇的教职人员转到这些项目,也不适用于在特定州资助项目中工作的雇员。雇佣关系结束后,教育行政人员不会自动获得某些特定权利,除非这些权利在他们的合同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874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区域职业中心教授课程,他们的工作时间将不计入成为社区学院正式员工所需的条件。但是,如果某人已经在一个常规项目中任教,之后才被调到这些中心教学,那么这条规定不适用于他们。此外,本法生效时已被认定为正式或合同制员工的教师,其雇佣身份不会因此改变。
Section § 87474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社区学院的教职员工不能仅凭在暑期或学期之间(如寒暑假)的工作而获得永久雇佣身份。即使这些学期被纳入集体谈判协议,在这些期间的工作也不计入成为正式、永久员工所需的服务年限。法律还声明,这些规定反映了现有法律,并非一项新的改变。
Section § 87475
Section § 87477
本节解释了加州社区学院区如何必须将教职员工分为合同制、正式或临时雇员。在受雇时未被归类为正式或临时雇员的教职员工,将被视为合同制雇员。每位新教职员工在受雇时都会收到一份书面声明,详细说明其身份和薪资。如果以临时身份受雇,声明必须明确说明其临时性质和期限。如果未明确说明是临时性的,则该教职员工将被视为合同制雇员,除非其被归类为正式员工。
Section § 87478
Section § 87480
社区大学理事会必须将那些只临时工作的教职员工,例如只教授短期课程或只在前几个月履行职责的员工,归类为临时雇员。如果这些职责超出了最初的期限,这些员工可能会被重新分类。每年学期分为两部分。
此外,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立即找到长期任命的人员,他们可以临时雇用某人,最长不超过20天。这种紧急服务不计入获得正式雇员身份的条件。
Section § 8748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社区大学学区可以聘请临时教职员工,以弥补因教职员工休假或生病而产生的空缺,聘期为一个完整的学年,但不得少于一个学期或一个季度。如果临时工作在第二学期或第三季度开始,则必须在3月15日之前开始。聘请的临时教职员工人数由需求决定。
如果一名临时教职员工在新学年被重新聘用到一个空缺职位,他们将成为合同雇员,并且他们之前的临时聘用年限将计入获得永久身份的资格。“空缺职位”是指尚未由正式或合同雇员填补的职位,但如果现有雇员正在休假,该职位则不被视为空缺。
Section § 8748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大学在学生入学人数增加或常规教员无法任职等短期需求下,聘用临时教员,聘期为一个完整学年,或至少一个学期或学季。通常情况下,临时教员在任何连续三个学年内,不得被聘用超过两个学期或三个学季。但全职或兼职临床护理教员除外,他们最多可以工作四个学期或六个学季。
根据这些规定聘用临床护理教员的学院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详细的聘用数据,校长办公室将据此为立法机关和州长编制年度报告。此外,学院必须确保这些聘用不会导致兼职护理教员与全职护理教员的比例增加。
Section § 8748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社区大学学区在与兼职、临时教职员工就雇佣条款进行谈判时的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没有现有协议的学区必须谈判包含再聘用标准的条款。这些标准会考虑教职员工的服务时长、教授课程数量、评估结果以及他们教授特定课程的可用性和技能。这项谈判是获得某些州政府资金的必要条件。
此外,学区必须根据第 87663 节谈判一个评估兼职教职员工的公平流程。即使兼职教职员工享有再聘用优先权,他们的工作也始终是临时的,并取决于招生人数和可用资金。已签订符合这些要求的现有协议的学区,则被视为已遵守规定。
Section § 87482.4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对加州社区学院兼职和全职教职员工薪酬公平性的一项研究。立法机关认识到,与州立大学相比,教学在社区学院教职员工的工作量中占更大比例。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分析兼职教职员工与具有类似资历和经验的全职教职员工的薪资和报酬模式。这项研究将涵盖各种社区学院环境,并探讨实现薪酬公平的政策选项。委员会预计将与教育界代表合作,并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其研究结果。这项研究的资金预计最高为15万美元。
Section § 87482.5
这项法律规定,教授成人或社区大学课程的人员,如果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全职工作时间的67%,将被视为临时雇员,不能成为合同雇员。如果此规定与2009年之前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有冲突,则在这些协议到期后生效。
日常的代课服务不计入成为合同或正式雇员的资格。此外,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管理、员工发展或指导等辅助工作也不影响合同身份。
Section § 87482.6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社区学院至少 75% 的教学工作由全职教师承担。如果一个学区未能达到这一比例,它必须使用其项目改进拨款的一部分来聘请更多的全职教师。具体比例取决于该学区距离 75% 的目标有多远。如果一个学区的全职教学比例在 67% 到 75% 之间,它需要使用其拨款的至多 33% 来达到目标。如果低于 67%,则必须使用至多 40%。如果学区未能遵守规定,它们将失去相应比例的拨款。已经达到或超过 75% 的学区可以将其拨款用于其他改进项目。
理事会将制定并执行这些措施的规则。这些措施包括在计算中排除某些教学负荷,并明确全职教师的定义。校长负责跟踪和报告为遵守规定所需的全职教员数量。
Section § 87482.7
该法律要求理事会制定规则,确保社区学院一定比例的课程必须由全职教师授课。这些规则旨在维持高教育标准。
如果某个学区不符合这些规定,财政部将从该学区扣除资金,并将其转入就业机会基金,该基金用于招聘和培训工作。
Section § 87482.8
这项法律建议,应在多个方面尊重和体恤兼职大学教职员工。在可行的情况下,应至少提前六周告知他们教学任务。
如果他们原定教授的课程在学期开始前不到两周被取消,他们仍应获得第一周的报酬。他们的姓名应列入课程表,而不是仅仅被标注为“工作人员”或“教职员工”。
此外,兼职教职员工应被视为与全职教职员工同样重要,享有同等使用办公室、图书馆用品等资源以及参与部门活动的权利。
Section § 87482.9
Section § 87483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让其学术雇员从全职转为兼职工作,同时保留他们的退休福利。为此,这些雇员必须根据其退休计划满足特定条件。
对于参加州教师退休计划的雇员,规定必须符合现有规则。对于参加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雇员,他们必须年满55岁,全职工作至少10年(其中最后连续五年为全职),并且兼职工作天数必须至少是他们之前全职工作天数的一半。兼职状态最长为五年,且不能超过70岁。
雇员将根据其兼职工作获得按比例计算的薪资,但将保留所有其他工作权利和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如同他们仍是全职雇员一样。
Section § 87484
Section § 87486
Section § 8748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学院学区设立教师实习项目,以聘用来自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等高校或经认证机构的研究生。该项目还可以包括在通常不要求硕士学位的领域中,即将达到教师职位所需资格的人员。此外,符合教师资格但缺乏教学经验的人员也可以参与。实习生将作为临时员工聘用,必须符合理事会设定的特定资格,并接受指导。
Section § 87488
Section § 87489
本节概述了加州社区大学学区在教职员工公共服务贷款减免计划方面的职责。它定义了“教职员工”和“就业证明表”等关键术语,并阐明了这些学区在该计划中的作用。校长办公室负责制作材料,以告知教职员工有关贷款减免计划的信息。这些材料,包括通知函、概况说明书和常见问题解答,必须每年分发给教职员工,并在新员工入职后30天内分发给新聘人员。此外,学区必须每年向已注册的教职员工提供续期通知和预填的证明表格,并确保不无故拖延。为符合资格,教学时间及任何相关工作将按提高的比例计入,以认可教学活动中涉及的额外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