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兼职社区大学教职员工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获得医疗保险福利。

Section § 87860.5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一项计划,旨在通过提供州激励措施,鼓励加州的社区学院学区为其兼职教职员工提供健康保险。实质上,这是通过全州范围的努力,支持兼职大学教育工作者获得健康保障。

Section § 878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社区大学健康保险福利和教员聘用相关的关键术语。“健康保险福利”包括医疗福利,但不包括视力或牙科福利。“跨学区兼职教员”是指在多个学区教学任务总量达到或超过全职工作量40%的教员,但不包括某些兼职定义。

“兼职教员”是指在单一学区教学任务达到或超过全职工作量40%的教员。1999年对兼职教员定义的修改,只有在获得州预算拨款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如果资金不足,校长将在受影响的学区之间分配现有资金。

为本条目的目的:
(a)CA 教育 Code § 87861(a) “健康保险福利”包括医疗福利,但不包括视力或牙科福利。
(b)CA 教育 Code § 87861(b) “跨学区兼职教员”指在两个或更多社区大学学区的教学任务总量达到或超过最低全职教学任务累计等效值40%的任何教员。“跨学区兼职教员”不包括(c)款所定义的“兼职教员”。
(c)CA 教育 Code § 87861(c) “兼职教员”指其教学任务达到或超过最低全职教学任务累计等效值40%的任何教员。
(d)CA 教育 Code § 87861(d) 在立法机关1999-2000年度常会1999年部分期间对(c)款所作的修改,仅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措施中为这些修改拨款的情况下,方可在任何财政年度生效。如果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措施中为本条目的拨款不足以在该财政年度内全额资助这些修改,则校长应在本条目所影响的社区大学学区之间按比例分配资金。

Section § 87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大学学区的理事会为兼职教职员工(即使他们在多个学区工作)及其受抚养人提供健康保险计划。

Section § 87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兼职教职员工及其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可以参加一项医疗保险计划。它还允许在多个学区任教的人员符合资格。对此资格的任何修改都需要通过州预算拨款,如果资金不足,资金将在各学区之间分配。此外,根据本法律所作的任何修改不影响截至2000年1月1日兼职教职员工现有的医疗保险计划。

(a)CA 教育 Code § 87863(a) 兼职教职员工及其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有资格参加根据本条设立的计划。
(b)CA 教育 Code § 87863(b) 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及其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有资格参加根据本条设立的计划。
(c)CA 教育 Code § 87863(c) 在州议会1999-2000年度常会1999年部分期间对(a)款所作的修改,仅在年度预算法案或其他措施中为这些修改拨款的情况下,方可在任何财政年度生效。如果年度预算法案或其他措施中为本条目的拨款不足以全额资助该财政年度的这些修改,则校长应在受本条影响的社区大学学区之间按比例分配资金。
(d)CA 教育 Code § 87863(d) 根据本条对兼职社区大学教职员工医疗保险计划所作的任何修改,不得影响截至2000年1月1日生效的任何兼职医疗保险计划。

Section § 878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兼职教员或其受抚养人的健康保险费由社区学院学区以外的任何雇主支付,他们就不能参加本条所提及的健康保险计划。

Section § 8786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多个社区学院学区工作并自行购买医疗保险的兼职教师,有资格参加一项特定的保险计划。社区学院学区必须根据其在教师工作中所占的比例,报销这些教师的部分医疗保险费。报销金额的上限是该学区常见家庭保险计划的费用。计算方式是:将总保费除以教师任职的学区数量,并根据各学区支付的份额进行调整。学院可以要求教师提供证明,以核实其累计教学工作量达到或超过全职职位的40%,并提供已支付医疗保险费的凭证。

(a)CA 教育 Code § 87865(a) 一名自行购买医疗保险福利的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有资格参与根据本条设立的计划。
(b)Copy CA 教育 Code § 8786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87865(b)(1) 社区学院学区应向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报销该学区按比例分摊的医疗保险总保费份额,最高不超过该学区最常购买的家庭保险计划全额费用的按比例分摊份额。
(2)CA 教育 Code § 87865(b)(2) 社区学院学区按比例分摊的份额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将该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支付的医疗保险总保费除以该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为满足第87861条(b)款要求而工作的社区学院学区总数,并将所得商乘以该社区学院学区支付的医疗费用占医疗保险总保费的百分比。
(c)CA 教育 Code § 87865(c) 社区学院学区可要求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提供合理的文件,以核实该教职员工在两个或更多社区学院学区的累计教学任务总和等于或超过最低全职教学任务累计等效值的40%。社区学院学区可要求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提供合理的文件,以确定(b)款所述的学区按比例分摊份额,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核实医疗保险计划参保情况和已支付的医疗保险计划保费的文件。

Section § 87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设立了特定计划的社区学院学区,与员工工会协商,确定由谁来支付医疗保险费用中未获州政府拨款的部分。此外,学区还需要在每年6月1日前,向总校长办公室报告该计划的参与者人数。

Section § 87867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总校长如何为社区学院兼职教职员工及其受抚养人提供健康保险资金。每年6月15日前,总校长会向每个学区拨款,最高可覆盖符合条件的兼职教职员工健康保险保费的一半。如果学区向兼职教职员工提供与全职教职员工相同的健康福利,并且兼职教职员工的保费不超过全职教职员工的保费,则会获得额外资金。资格条件还要求学区向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提供保险。

资金将根据核实的成本进行分配,任何学区获得的拨款都不会超过其核实的成本。如果所有分配完成后仍有剩余资金,余额将返还给州的普通基金。

(a)CA 教育 Code § 87867(a) 每年6月15日前,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总校长应向根据本条设立项目的每个社区学院学区拨款,金额最高可达该学区参与的兼职教职员工、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及其受抚养人健康保险覆盖所需支付的个人保费总成本的一半。
(b)CA 教育 Code § 87867(b) 每年6月15日前,总校长应将为本项目拨款的任何剩余资金拨付给根据本条设立项目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每个社区学院学区,金额最高可达该学区参与的兼职教职员工、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及其受抚养人健康保险覆盖所需支付的个人保费总成本:
(1)CA 教育 Code § 87867(b)(1) 向所有符合第87861条 (c) 款要求的兼职教职员工提供健康保险覆盖。
(2)CA 教育 Code § 87867(b)(2) 向兼职教职员工提供与该社区学院学区全职教职员工相同的健康保险福利。
(3)CA 教育 Code § 87867(b)(3) 将兼职教职员工支付的个人保费限制在不超过该学区全职教职员工实际支付的个人保费。
(4)CA 教育 Code § 87867(b)(4) 向所有符合第87861条 (b) 款要求并根据第87865条规定的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提供健康保险覆盖。
(c)CA 教育 Code § 87867(c) 总校长应根据 (a) 款和 (b) 款,按每个社区学院学区保费总成本的比例,分配专门为此目的拨款的资金,分配对象为提交了符合条件的员工在一个财政年度的保费成本核实证明的学区,但在任何情况下,分配给任何学区的金额均不得超过核实保费的全部成本。
(d)CA 教育 Code § 87867(d) 如果为此目的拨款的资金在 (a) 款和 (b) 款的所有拨款完成后仍有剩余,超过该金额的余额应每年返还至普通基金。

Section § 878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所述目的的资金将依赖于每年通过州预算案拨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