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兼职社区学院教师医疗保险计划
Section § 87860.5
Section § 87861
本法律定义了与社区大学健康保险福利和教员聘用相关的关键术语。“健康保险福利”包括医疗福利,但不包括视力或牙科福利。“跨学区兼职教员”是指在多个学区教学任务总量达到或超过全职工作量40%的教员,但不包括某些兼职定义。
“兼职教员”是指在单一学区教学任务达到或超过全职工作量40%的教员。1999年对兼职教员定义的修改,只有在获得州预算拨款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如果资金不足,校长将在受影响的学区之间分配现有资金。
Section § 87863
这项法律规定,兼职教职员工及其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可以参加一项医疗保险计划。它还允许在多个学区任教的人员符合资格。对此资格的任何修改都需要通过州预算拨款,如果资金不足,资金将在各学区之间分配。此外,根据本法律所作的任何修改不影响截至2000年1月1日兼职教职员工现有的医疗保险计划。
Section § 87865
本条规定,在多个社区学院学区工作并自行购买医疗保险的兼职教师,有资格参加一项特定的保险计划。社区学院学区必须根据其在教师工作中所占的比例,报销这些教师的部分医疗保险费。报销金额的上限是该学区常见家庭保险计划的费用。计算方式是:将总保费除以教师任职的学区数量,并根据各学区支付的份额进行调整。学院可以要求教师提供证明,以核实其累计教学工作量达到或超过全职职位的40%,并提供已支付医疗保险费的凭证。
Section § 87866
Section § 87867
本节阐述了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总校长如何为社区学院兼职教职员工及其受抚养人提供健康保险资金。每年6月15日前,总校长会向每个学区拨款,最高可覆盖符合条件的兼职教职员工健康保险保费的一半。如果学区向兼职教职员工提供与全职教职员工相同的健康福利,并且兼职教职员工的保费不超过全职教职员工的保费,则会获得额外资金。资格条件还要求学区向跨学区兼职教职员工提供保险。
资金将根据核实的成本进行分配,任何学区获得的拨款都不会超过其核实的成本。如果所有分配完成后仍有剩余资金,余额将返还给州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