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休假
Section § 87762
本法律条款阐明,在讨论第 87746 条中的雇员权利时,“战争”一词应按照第 22804 条中的定义来理解。它实质上是交叉引用了另一个条款,以明确“战争”的具体含义。
Section § 87764
Section § 87765
Section § 87766
本节规定,加州的社区学院学区必须为因怀孕、流产、分娩及产后恢复而需要请假的学术雇员提供休假。休假时长由雇员和他们的医生决定。
与怀孕相关的状况被视为暂时性残疾,在健康或残疾保险以及病假等与工作相关的福利方面,应受到同等对待。适用于其他暂时性残疾的政策也必须适用于与怀孕相关的休假。
学区仅在已经为其他暂时性残疾提供带薪休假的情况下,才需要为与怀孕相关的状况提供带薪休假。
Section § 87767
Section § 87768
Section § 87768.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雇员带薪休假,以担任公共雇员组织的选举官员。这种休假涵盖了会议和组织职责。休假期间,雇员继续获得退休福利,学区必须支付雇主供款。但是,公共雇员组织必须向学区偿还雇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这项法律追溯适用于1978年8月31日之后的服务。它还规定了如何处理服务期间的退休供款,确保雇员即使在过去的服务也能保留其退休积分。
Section § 87769
如果员工获得休假,员工和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书面约定员工在休假期间需要完成的任何工作。他们还将就薪酬达成一致,该薪酬必须至少是员工正常工资与替补员工工资之间的差额。或者,学区可以选择在休假期间向员工支付最高达其全额工资的金额。
Section § 87770
如果你根据第 (87767) 条规定请假,你必须书面承诺,在你返回工作后,为学区服务的时间是你休假时间的两倍。如果你的休假少于一年,你可以在返回工作的第一年获得休假期间的报酬。如果休假为一年,报酬将在两年内分期支付。你需要提供一份类似保险的保证金,以防你未能履行工作承诺,从而弥补学区的损失——除非你因死亡或残疾而无法履行。但是,学区理事会可以决定相信你的书面承诺,无需保证金,并仍按已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向你支付报酬。
Section § 87771
Section § 87774
当员工从休假中返回时,他们有权恢复到休假前所担任的相同职位,除非他们同意不同的安排。
Section § 877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社区学院的学术雇员在某些条款规定的休假期间死亡或受伤,社区学院学区及其理事会无需负责支付赔偿金或损害赔偿。
Section § 87776
如果教育领域的合同雇员请假,这不会中断他们获得终身职位所需的连续服务时间。但是,任何无薪休假时间都不会计入获得终身职位资格所需的总服务时间。
Section § 87777
Section § 87779
Section § 87780
如果社区学院的教职员工因病或事故缺勤不超过五个月,他们的工资扣减额度不会超过雇佣临时工顶替其职位所支付的薪水。如果没有雇佣替补人员,则按本应支付给替补人员的金额扣减。每个社区学院都必须有临时工的工资表。如果缺勤超过五个月或因其他原因,工资扣减将按照学区规定执行。学校还可以制定不扣减工资的病假规定。无论缺勤是否获得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法律都适用。
Section § 87780.1
本法律允许社区大学学术职位的雇员使用其病假作为育儿假,每年最长12个工作周。如果雇员已用尽所有病假,他们仍可享受差额薪酬的育儿假,这意味着根据是否有临时雇员顶替其职位来减少薪资。无论如何,在此期间他们必须获得不低于其正常薪资50%的报酬。然而,包括任何其他相关假期在内的育儿假总时长在12个月期间不得超过12周。
值得注意的是,雇员在休此假之前无需满足通常的1,250小时工作时长要求,且假期条款不应违反任何可能提供更优福利的现有工会协议。此处的育儿假是指因子女出生、收养或寄养而休的假。
Section § 87781
这项法律规定,社区学院的全职学术雇员每年有10天带薪病假,外加学院董事会可能批准的额外天数。兼职雇员则根据其工作时间按比例获得假期。雇员可以在学年内的任何时间休假,未使用的假期可以逐年累积。
学院董事会负责制定疾病或工伤证明的规定,并确保不歧视不同宗教的治疗方式。本节不改变其他健康和安全法规,并明确规定该假期也可用于与怀孕相关的缺勤。
Section § 87781.5
Section § 87782
如果你是加州社区学院的学术雇员,并且已经工作至少一年,那么当你调到另一个学区时,你可以将你的病假或伤假带走。这意味着你在第一个学区应享有的全部假期将转移到第二个学区。
理事会需要制定规则,说明第一个学区应如何向第二个学区确认假期转移。重要的是,任何规定都不应要求你在调动学区时放弃这些假期。
Section § 87783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教育领域的特定雇员,例如社区学院或县教育总监办公室的雇员,担任了需要特定教学资格的新职位,他们累计的病假或伤假将随他们转到新工作。因此,他们在这些机构内换工作时不会失去这些福利。
该法律适用于几类教育雇员,包括在社区学院、县教育总监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之间调动的人员。转让的假期将根据另一特定条款进行计算。
Section § 87784
本节允许社区学院雇员将其病假用于个人紧急情况。如果直系亲属重病或死亡,或者发生涉及其本人、家人或财产的事故,他们无需事先获得许可即可请假。但是,每个学年内,他们不能将超过六天的此类假期用于这些特定原因。地方社区学院理事会必须制定规则,说明如何证明个人紧急假期的必要性。
Section § 87784.5
本法律允许学术雇员在特定情况下,每个学年最多休假30天。亲生父母可在子女出生后第一年内使用此假期,而非亲生父母可在合法收养子女后第一年内使用。然而,如果2015年1月1日前已生效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与本法规定冲突,则以协议条款为准,直至该协议续签或期满。
Section § 87785
如果在社区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获得一份永久性工作,他们可以带走未使用的病假。但是,他们带走的病假数量不能超过他们在新工作中本应获得的数量。第 87782 条中关于病假转移的所有规定仍然适用。
Section § 87786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制定自己的短期缺勤期间工资规定,特别是当学术雇员因生病或事故缺勤不超过五个学月时。在此期间,学区可以支付雇员至少50%的正常工资。如果缺勤超过五个月或因其他原因,学区可以制定不同的工资扣减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州理事会的规定冲突。学区也可以自由制定不扣减工资的病假规定。
Section § 87787
这项法律要求社区学院学区制定规章,规定学术雇员因工伤或疾病无法工作时的休假。在这些情况下,雇员每个财政年度有权享受至少60天的假期,但未使用的假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法律规定,雇员在休假期间将通过工资和伤残福利的结合获得全额工资,并且假期从他们因事故或疾病无法工作的当天开始。如果假期跨越到新的财政年度,雇员只能保留上一年未使用的假期。这种假期结束后,如果雇员仍在领取临时伤残赔偿金,他们可以使用其他可用的假期,如病假,以继续获得全额工资。
法律还允许学区酌情提供额外假期,并且学区可以协调工资支付与伤残支票。如果学区没有制定相关规章,雇员仍然可以享受这种假期,且不限制天数。
Section § 87788
如果您在加州社区学院担任学术职位,并且有近亲去世,您可以请假最多三天(如果需要州外旅行,则最多五天),而不会扣除工资或占用其他类型的假期。“直系亲属”的定义包括您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与您同住的任何亲属等近亲。学院理事会可以选择提供更多假期或将更多亲属纳入此政策范围。
Section § 8778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批准已申请州残疾津贴的学术雇员休假,最长可达州教师退休系统确定其资格后 (30) 天。如果符合资格,他们的休假可以延长至与残疾期相同,但不得超过 (39) 个月。
此外,理事会必须将临时雇员归类,以顶替因残疾休假的永久学术雇员。这些临时员工的雇佣期限应等于领取残疾福利的永久雇员的缺勤期。
如果临时职位延长超出此期限,该雇员将获得作为试用期员工的服务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