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雇员薪资
Section § 88162
本法律规定了社区学院学区非学术人员薪资设定和调整的程序。理事会必须在每个学年的预算批准前设定年度薪资,并可以根据预期收入包含有条件的加薪。如果实际收入不足,理事会可以减少这些加薪。此外,理事会可以在学年期间酌情提高薪资。当出现职位分类变更时,经必要批准后,也可以增加薪资。重要的是,本法律不允许仅仅因为职位重新分类而降职或解雇员工。它同样适用于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学区。
Section § 88163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大学学区的理事会,如果在学年开始前启动了薪资研究,可以处理薪资变动。如果他们无法遵循常规的薪资规定,他们有两种选择。首先,他们可以继续沿用去年的薪资表,但可以增加生活成本上涨带来的调整,使新薪资适用于整个学年,包括研究期间。其次,他们可以规定新薪资仅在研究完成后对学年剩余部分生效,但必须覆盖学年的剩余时间。
Section § 88164
本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学院学区,如果未按12个月等额支付员工年薪或月薪,则可根据员工个人选择,从每次支付给该员工的款项中扣留一部分薪资。扣留金额的计算方式取决于员工每年工作9个月、10个月或11个月,并将在特定日期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旦做出选择,该选择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之前不可撤销,除非员工离职。如果员工在收到所有应付款项之前离职,学区必须在员工最后一个工作日后的30天内支付剩余款项。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区,包括那些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Section § 88165
Section § 88166
Section § 88167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区在雇员提供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从雇员工资中扣除其雇员组织的会费。雇员有权书面撤销此授权,并且任何会费增加都必须通知雇员和学区,以便有时间进行必要的更改。
授权书在雇员明确撤销或更改之前一直有效,此类请求应直接提交给雇员组织。处理此类请求时,雇员组织有责任通知学区,并就任何与扣款相关的索赔向学区提供赔偿。
即使雇员组织证明其维护着授权书,除非发生争议,学区也无需特定的副本。此外,在存在安全安排的情况下,雇员可以选择直接支付服务费,而不是通过工资扣款。
Section § 88167.5
这项法律要求社区学院学区在15天内,将从雇员工资中扣除的工会会费、费用或类似款项转交给雇员所属的工会。如果学区不遵守此规定,工会或雇员可以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胜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败诉方支付其律师费和诉讼费。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
Section § 88168
这项法律规定,当分类雇员开始新工作或改变职位分类时,他们必须收到两份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职位描述、薪资详情、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表。一份副本供雇员保留,另一份必须由雇员签署并交回给他们的主管。
这项要求不适用于短期、有限期或临时职位雇员。它特别适用于采用绩效制度的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