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68年教学辅助人员法案》。它为从事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制定了规则,这些人员包括第72401条或1968年11月13日之后或之前制定的类似条款中提到的人员。

本条可引述为《1968年教学辅助人员法案》。本条规定适用于第72401条或在1968年11月13日之前或之后颁布的任何其他条款中提及的、履行教学辅助人员职责的人员。

Section § 88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让教师有更多时间专注于教学并有效利用其专业知识的重要性。为了帮助实现这一目标,鼓励学校雇用教学助理。这些助理支持教师和教职员工,帮助提升为学生提供的学习体验。

Section § 88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社区学院区不得以教学辅助人员的存在为由,增加每位课堂教师的学生人数。所有教学辅助人员的职位都应被称为“教学辅助人员”或由理事会选定的类似职称。职称可以有附加说明,例如“教学辅助人员 I”或“II”,以反映不同的职责或义务。

教学辅助人员不得用于增加任何社区学院区内学生与课堂教师数量的比例。
社区学院区内的所有教学辅助人员职位应被赋予“教学辅助人员”的基本职称,或由理事会指定的其他适当职称。为区分职责和义务,可以在基本职称上增加,例如“教学辅助人员 I 或 II”或“教学辅助人员—志愿者”,或其他适当职称。

Section § 88243

Explanation

“教学助理”是指受雇帮助老师处理课堂职责和监督学生的。他们负责处理老师认为可以由非认证教师完成的某些任务。

本条中使用的“教学助理”是指受雇协助课堂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履行其职责、监督学生以及执行经指派教学助理的教职员工判断可由不具备课堂教师资格的人员执行的教学任务的人员。

Section § 88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聘请教学助理来帮助教师履行职责,但这些职责不包括给学生评定成绩。助理可以在教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独立工作,但教师仍需对学生的教学和监督负责。助理的教育资格由学区设定,并且应与其工作职责相符。

Section § 88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教学助理不得分享学生的个人信息,除非该学生是他们自己的孩子或他们对其负有法律责任,或者法院命令要求。他们只能与学生所在学院的教职员工或行政人员分享这些信息。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处罚,包括被解雇。

Section § 88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学校的教学助理在计算州政府拨款时,不被视为学术雇员,并且有这些助理的学生小组不被算作课程,以用于拨款目的。教学助理被归类为学区的雇员,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和责任,除了在其他地方提到的特定受限职位。

(a)CA 教育 Code § 88247(a) 教学助理不应被视为学术雇员,以用于分配州援助的目的,并且任何有教学助理的学生分组不应被解释为一节课,以用于分配目的。
(b)CA 教育 Code § 88247(b) 教学助理应是学区的分类雇员,并应享有分类服务的所有权利、福利和负担,除非第88005条中针对“受限”职位另有规定。

Section § 882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社区学院学区雇佣的教学助理必须获得至少达到联邦最低时薪的报酬。

Section § 882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使用志愿者来监督和教导学生。但是,这些志愿者必须遵守第72401条和本条相关部分中阐明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