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84850(a) 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应制定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资助社区学院学区根据第五部第四十章第十四章第3条(自第67310节起)向残疾学生提供的教育项目和支持服务。
(b)CA 教育 Code § 84850(b) 在本节中,“残疾学生”是指已申请或注册社区学院的、有特殊需求的人,他们因经核实的残疾,如果没有特定的额外专业服务或教育项目,则无法充分受益于学院常规提供的课程、活动和服务。
(c)CA 教育 Code § 84850(c) 理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应规定向每个社区学院学区分配资金,以抵消向注册了州资助的残疾学生服务项目或课程的残疾学生提供专业支持服务或教学(或两者兼有)的直接超额成本。直接超额成本是指第67311节所定义的实际固定、可变和一次性成本,这些成本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教育 Code § 84850(c)(1) 学区向非残疾学生提供服务的平均成本乘以残疾学生项目和服务所服务的学生人数。
(2)CA 教育 Code § 84850(c)(2) 学区为管理残疾学生项目和服务提供设施和支持的间接成本。
(3)CA 教育 Code § 84850(c)(3) 源自特殊班级平均每日出勤的收入。
(4)CA 教育 Code § 84850(c)(4) 学区从联邦、州或地方来源获得的、用于服务残疾学生的任何其他资金。
(d)CA 教育 Code § 84850(d) 作为根据本节接收资金的条件,每个社区学院学区应证明已作出合理努力利用所有来自联邦、州或地方来源的、可用于服务残疾学生的资金。学区还应提供理事会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关于残疾学生项目和服务的项目和财政信息。
(e)CA 教育 Code § 84850(e) 理事会可以授权校长,在符合理事会可能施加的要求下,指定根据本节分配的资金中最多3%用于项目开发和项目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