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县条例另有规定,任何学校付款凭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交给县财务主管的,即告无效;社区学院区理事会签发的任何指令,但因资金不足未获县教育总监批准的,如果在收到通知表明该指令提交后将获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提交给县教育总监的,即告无效。县审计员应每月将上个月已失效的付款凭证告知县教育总监,县教育总监应将此信息连同已失效指令的信息一并转达给该区的理事会。
自原始付款凭证失效之日起两年内,本节规定失效的任何付款凭证的收款人、受让人,或已故收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继承人,可将该付款凭证提交给签发该付款凭证所依据指令的社区学院区理事会,或通过宣誓书声明该付款凭证已遗失或销毁,理事会可采纳一项指令,指示县审计员开具一张与原始付款凭证金额相同的新付款凭证给收款人;或者,理事会可通过决议授权县审计员在决议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开具新付款凭证,而无需理事会事先的单独指令,前提是已遵守本节规定的限制。任何此类新付款凭证应受其所替代的原始付款凭证相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