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与拨款令状
Section § 85260
Section § 85260.5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一个薪资清算基金,以帮助管理和整理社区学院区雇员的薪资扣除和会计事务。无论学区是从一个还是多个基金支付薪资,学区的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都可以设立这个基金,具体取决于他们遵循的薪资程序。
Section § 85265.5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那些已将教育职能移交给县教育委员会,并为特定教育目的设立了单一预算的县。在这些县,通常由县审计员负责的与教育财务相关的职责,将由县学校总监来处理。
学校总监必须在所有批准的财务交易发送给收款人的当天,将清单转交给县审计员。县财务主管将直接支付这些交易,县审计员对此不承担财务责任。这些规定仅在县监事会已通过决议正式采纳后才适用。
Section § 8526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区学院区在获得县教育总监批准后,从县金库中签发支付令(认股权证),但偿债除外。学区支付官负责处理这些支付令,并遵循县审计师设定的程序。县官员可以就签发支付令产生的额外费用向学区收费,但无需提供与这些费用相关的数据或报告。
学区必须向县教育总监提供所需报告的必要数据,县教育总监将定期审查学区的财务状况。具有财务责任资格的学区可以自行管理支付令,但必须进行独立审计以证明其财务管理充分。审计费用由学区承担,如果发现任何缺陷,学区必须在获得资格批准前予以纠正。如果任何时候财务控制被认为不足,县可以立即撤销此资格。
Section § 8526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学院学区在获得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批准后,自行开具支付令。这些支付令用于支付学区开支,由指定的学区官员管理。学区必须承担这些支付令的印刷费用,并向县教育总监提供某些财务数据。县官员无需对基于学区支付的报告负责,但学区必须提交关于其财务活动的具体报告。此外,开具支付令的学区必须支付县提供的相关财政服务费用。理事会必须确保授权开具支付令的人员已投保,以保证其忠实履行职责。学区必须保存并向县级部门报告已开具支付令和支出记录。
如果学区希望自行开具支付令,必须提交申请并接受会计控制调查。批准与否取决于这些控制的充分性。获批的支付令自财政年度开始生效,而控制不足可能导致不批准或撤销批准。与控制调查相关的费用将从学区资金中偿还给县教育总监。
Section § 85267
这项法律允许获准签发支付令(也称为“拨款令”)的社区学院学区,遵循与另一项政府法规中某些规则类似的规定。然而,该法律并非指县审计员或县的普通基金,而是将这些提及分别适用于社区学院学区授权签发支付令的人员以及学区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