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官员为社区大学区建立一套工资支付系统,雇员通过工资支付指令获得报酬。这些指令指示县教育总监和审计员直接向雇员发放工资支票,并包含工资期和支付日期的详细信息。该系统可以标准化发薪日,并允许更频繁地支付工资,例如预支工资。它还允许持续支付工资,除非大学区报告了变更。此外,各区的资金可以转入一个中央账户,用于管理工资支付。如果雇员每月获得一次报酬,则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

Section § 852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一个薪资清算基金,以帮助管理和整理社区学院区雇员的薪资扣除和会计事务。无论学区是从一个还是多个基金支付薪资,学区的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都可以设立这个基金,具体取决于他们遵循的薪资程序。

为整合和平衡薪资扣除以及一个或多个社区学院区雇员的其他薪资会计目的,且该雇员的薪资由一个或多个基金支付,社区学院区理事会可设立薪资清算基金;如果该区依照第85260条规定的薪资程序运作,则可由县教育总监设立。

Section § 852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那些已将教育职能移交给县教育委员会,并为特定教育目的设立了单一预算的县。在这些县,通常由县审计员负责的与教育财务相关的职责,将由县学校总监来处理。

学校总监必须在所有批准的财务交易发送给收款人的当天,将清单转交给县审计员。县财务主管将直接支付这些交易,县审计员对此不承担财务责任。这些规定仅在县监事会已通过决议正式采纳后才适用。

(a)CA 教育 Code § 85265.5(a) 在一个县,如果监事会已根据第1080条将教育职能移交给县教育委员会,并且已根据第1620条至第1625条(含)的规定,为县学校服务基金、县教育委员会、县学区组织委员会以及县学校总监办公室的用途批准了单一预算,则第4条(自第85230条起)和本条规定的县审计员职责应由县学校总监履行。
(b)CA 教育 Code § 85265.5(b) 县学校总监根据本条批准和允许的所有付款凭证清单,应在付款凭证转发给学区或收款人的同一天转交县审计员。付款凭证的格式以及付款凭证清单的格式和内容应由县审计员规定。
(c)CA 教育 Code § 85265.5(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7005条或任何其他要求付款凭证指令或付款凭证由县审计员签署的条款,受本条约束的县的县财务主管应支付由县学校总监签署的付款凭证,且县审计员不因其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对根据本条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承担责任。
(d)CA 教育 Code § 85265.5(d) 本条仅适用于县监事会已通过决议采纳其规定的县。

Section § 85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区学院区在获得县教育总监批准后,从县金库中签发支付令(认股权证),但偿债除外。学区支付官负责处理这些支付令,并遵循县审计师设定的程序。县官员可以就签发支付令产生的额外费用向学区收费,但无需提供与这些费用相关的数据或报告。

学区必须向县教育总监提供所需报告的必要数据,县教育总监将定期审查学区的财务状况。具有财务责任资格的学区可以自行管理支付令,但必须进行独立审计以证明其财务管理充分。审计费用由学区承担,如果发现任何缺陷,学区必须在获得资格批准前予以纠正。如果任何时候财务控制被认为不足,县可以立即撤销此资格。

经县教育总监批准,社区学院区理事会可指令从县金库支取认股权证,动用县金库中学区的指定资金(债务偿还除外),以支付学区开支。县教育总监指定的工资和其他类型索赔的认股权证,应由指定为学区支付官的人员,从县金库中签发给有权获得款项的人,以支付理事会已合法审查、批准并指令支付的、应由学区承担的指定类别中的所有索赔。学区支付官应按照县审计师规定的程序,在款项经合法批准后,从县金库中签发认股权证,支付县教育总监指定类别内学区的所有债务和要求。认股权证的格式应由有管辖权的县审计师或县财务官规定并批准。
认股权证的印刷费用可由学区承担。尽管有第 (84000) 条规定,除评估和税收征收外,县审计师和县财务官可向自行签发认股权证的学区收取因执行本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27005) 条规定,或任何其他要求认股权证指令或认股权证由县教育总监或县审计师(或两者)签署的法律规定,县教育总监和县审计师可规定学区签发认股权证的替代程序。学区支付官不应被视为县教育总监的副手或县审计师的副手。如果学区资金充足,县财务官应支付指定类别的认股权证。
县官员不负责提供与学区指定开支支付相关或基于此的报告、报表或其他数据。按照本条规定签发认股权证的学区,应以县教育总监规定的形式,向县教育总监提供编制退休报告和法律要求其提交的其他报告所需的数据。所有认股权证、凭证和支持文件应由在指定类别中自行签发认股权证的学区保管。
县教育总监应根据第 (85237.5) 条规定,对学区的财务交易和内部控制进行定期审查。
县教育总监可通过合同协议向根据本条规定被认定为财务负责的社区学院区提供财政、预算和数据处理服务。
经学区理事会授权根据本条签发认股权证的人员,应按理事会确定的金额签署一份公务保证金,以保证其忠实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县教育总监或县审计师不应根据其保证金条款或以其他方式对根据本条签发的任何认股权证承担责任。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损害该官员于 (197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保证金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各社区学院区根据本条签发的认股权证清单,应在其签发当日,根据有管辖权的县审计师的要求,并同时发送给对该学区有管辖权的县教育总监。该清单可以是磁带、穿孔卡片或其他形式,应报告(除其他事项外)认股权证编号、认股权证日期、认股权证金额、收款人姓名以及支取资金的账户。认股权证清单的格式和内容应由县审计师或县教育总监规定,并由有管辖权的县审计师或县教育总监批准。
根据本条签发认股权证的每个学区,应每月根据有管辖权的县教育总监和县审计师的要求,提供一份报表,显示截至当前财政年度,每个所需支出分类的预算金额、实际支出、负债和未支配余额。

Section § 852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学院学区在获得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批准后,自行开具支付令。这些支付令用于支付学区开支,由指定的学区官员管理。学区必须承担这些支付令的印刷费用,并向县教育总监提供某些财务数据。县官员无需对基于学区支付的报告负责,但学区必须提交关于其财务活动的具体报告。此外,开具支付令的学区必须支付县提供的相关财政服务费用。理事会必须确保授权开具支付令的人员已投保,以保证其忠实履行职责。学区必须保存并向县级部门报告已开具支付令和支出记录。

如果学区希望自行开具支付令,必须提交申请并接受会计控制调查。批准与否取决于这些控制的充分性。获批的支付令自财政年度开始生效,而控制不足可能导致不批准或撤销批准。与控制调查相关的费用将从学区资金中偿还给县教育总监。

(a)CA 教育 Code § 85266.5(a) 经加利福尼亚州社区学院理事会批准,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可指示开具所有以县财务官为付款人、以县金库中学区所有资金(债务偿还除外)为支付来源的支付令,用于支付学区开支。这些支付令应由学区指定为学区审计员或学区支付官的人员开具,以县财务官为付款人,支付给有权获得款项的人员,用于支付理事会已依法审查、批准并指令支付的所有应由学区承担的索赔。当金额由法律确定时,学区审计员应开具以县财务官为付款人的支付令,用于支付学区的所有债务和要求。支付令的格式应由理事会规定并经县审计员或县财务官批准。
(b)CA 教育 Code § 85266.5(b) 尽管有第85231条规定,支付令的印刷费用应由学区承担。
(c)CA 教育 Code § 85266.5(c) 任何县官员均不对编制与这些学区开支支付相关或基于这些支付的报告、报表及其他数据负责。依照本条规定开具支付令的学区应以县教育总监规定的形式,向其提供编制退休报告和法律要求其编制的其他报告所需的数据。所有支付令、凭证和支持文件应由自行开具支付令的学区保管。
(d)CA 教育 Code § 85266.5(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7005条或任何其他要求支付令指令或支付令由县教育总监或县审计员或两者共同签署的条款,如果资金可用,县财务官应支付该支付令。
(e)CA 教育 Code § 85266.5(e) 尽管有第84000条规定,除评估和税收征收外,县审计员和县财务官可向自行开具支付令的学区收取所有财政服务的费用,且这些学区应支付该费用。
(f)CA 教育 Code § 85266.5(f) 经学区理事会授权依照本条规定开具支付令的人员,应按理事会确定的金额签署一份公务保证金,以保证其忠实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县教育总监或县审计员不应根据其保证金条款或以其他方式对依照本条规定开具的任何支付令承担责任。本规定无意损害本条生效之日生效的官员保证金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g)CA 教育 Code § 85266.5(g) 各学区依照本条规定开具的支付令清单,应在其开具之日,根据县审计员的要求,同时发送给县审计员和县教育总监。该清单可以是磁带、穿孔卡片或其他形式,应报告(除其他事项外)支付令编号、支付令日期、支付令金额、收款人姓名以及支付所用资金来源。
(h)CA 教育 Code § 85266.5(h) 支付令清单的格式和内容应由理事会规定并经县审计员批准。
(i)CA 教育 Code § 85266.5(i) 依照本条规定开具支付令的每个学区,应根据县教育总监和管辖县的县审计员的要求,每月向其提供一份报表,显示截至当前财政年度,每个所需支出分类的预算金额、实际支出、负债和未支配余额。
(j)CA 教育 Code § 85266.5(j) 为获得理事会的批准,社区学院学区应向县教育总监提交书面申请。县教育总监在收到学区申请后,应安排一名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标准对学区的会计控制进行调查。该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应将其调查结果和建议报告给县教育总监、县审计员和申请学区。
(k)CA 教育 Code § 85266.5(k) 县教育总监应将学区的申请,连同其本人的其他建议、县审计员的建议以及调查报告,一并转呈理事会,以供批准或不批准该申请。理事会仅在认定学区的会计控制充分时方可批准该申请。如果理事会认定这些控制不充分,则应不批准该申请。
(l)CA 教育 Code § 85266.5(l) 县教育总监应从该学区的资金中,报销根据该学区的申请进行的会计控制调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m)CA 教育 Code § 85266.5(m) 经理事会批准后,如果该批准已在前一个一月一日之前作出,则根据本节签发的拨款令应在财政年度开始时生效。如果拨款令的签发已被否决,理事会应说明该学区为获得批准必须采取的具体步骤。如果县教育总监在任何时候认定该学区的会计控制已变得不足,他或她可以向理事会建议撤销该批准,并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生效。

Section § 85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获准签发支付令(也称为“拨款令”)的社区学院学区,遵循与另一项政府法规中某些规则类似的规定。然而,该法律并非指县审计员或县的普通基金,而是将这些提及分别适用于社区学院学区授权签发支付令的人员以及学区的普通基金。

《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三部第五章第3条(自第29850条起)应适用于任何获授权根据第85266条或第85266.5条签发支付令的社区学院学区;但凡在该第3条(自第29850条起)中提及 (1) 县审计员,或 (2) 县普通基金时,为本条之目的,该提及应分别被视为指 (1) 经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授权根据第85266条或第85266.5条签发支付令的人员,以及 (2) 社区学院学区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