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市或县工作的个人或实体,例如估税员、收税员和财务主管,不得因处理学校资金而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为学校征收的全部款项必须直接支付给市或县财务主管。

任何估税员、收税员、市、市县或县财务主管,不得因评估、征收、接收、保管或支付任何学校资金而收取或接受任何费用或报酬,但所征收的全部资金应支付给市、市县或县财务主管。

Section § 84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社区学院的资助原则。它强调了地方在组织社区学院教育和管理资金方面的控制权和责任。该法律旨在确保州和地方资金公平、充足地分配,以促进强大而有效的地方行政管理。

它强调了州政府与社区学院学区之间伙伴关系的重要性,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能力为教育机会提供支持。目标是利用州的税收权力支持较不富裕的学区,从而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化,确保所有学生都能获得优质教育。它不鼓励不良做法,并鼓励改进教育项目。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管理加州社区学院财政支持的法律应在以下原则和政策的范围内实施:
加州社区学院的公共支持体系应旨在加强和鼓励地方对社区学院教育控制的责任。社区学院学区应妥善组织,以便为所有就读学生提供充分的教育机会。地方控制的最佳实现方式是发展强大、充满活力且组织得当的地方行政单位。州政府有责任创建或促进创建规模足够大的地方学区,以妥善履行地方职责并有效利用税款。
加州社区学院的公共支持体系应确保州、地方和其他资金足以支持一个切合实际的资助水平。仅提供一个充足教育项目所需部分资金的做法,对较不富裕的学区来说是不切实际且不公平的。
公共支持体系应允许并鼓励社区学院学区提供和支持改进的学区组织和教育项目。公共支持体系应禁止引入不良的组织和教育实践,并应劝阻任何目前正在实施的此类实践。特定学区项目的改进符合整个州的利益以及各学区人民的利益,因为某些学区项目的卓越性将有助于带动其他学区项目的改进。
公共支持体系应规定,州资金应在严格客观的基础上分配给地方学区,这种分配方式应能由地方学区和州政府同样准确地计算。地方责任原则要求避免将州援助分配的自由裁量权授予州官员,以及避免授予这些官员对地方资金使用和教育项目实施施加不当限制的权力。
加州社区学院的公共支持体系应促成州政府与社区学院学区之间的伙伴关系,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能力公平参与。双方的能力应结合起来,为州政府和学区之间的公共支持提供一个财政计划。
加州社区学院的公共支持体系应为所有就读学生提供基本的教育机会。财政计划中应为所有教育服务提供充足的资金。
州政府更广泛的税收权力应被用于提高州内组织良好但财政薄弱的学区的财政支持水平,从而极大地促进居住在这些学区的学生的教育机会均等化。它还应被用于向所有学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性支持,因为这种州援助有助于在所有学区中培养对州内整个公共教育体系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