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78249(a) 尽管本法典或《劳动法典》中有任何相反规定,由理事会通过的法规所定义的、在其监督下提供实习教育或社区职业培训课程的社区学院学区,应被视为接受培训人员在《劳动法典》第4部分(自第3200条起)项下的雇主,除非这些人员在培训期间由私人雇主支付现金工资或薪金,或者除非这些人员在其下接受实习或职业培训的个人或公司选择提供工人赔偿保险。学徒在参加相关和补充指导课程时,应被视为受雇于其雇主,而不受本条约束,除非该学徒处于失业状态。无论何时,如果实习教育或社区职业培训课程由根据第52301条由两个或更多社区学院学区运营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监督,接受培训人员的居住地学区应被视为本条目的的雇主。
(b)CA 教育 Code § 78249(b) 《劳动法典》第1292、1293和1294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条设立的实习教育项目,如果实习协调员确定学生已在原本禁止的就业或工作中接受了充分培训,如果获得家长同意,并且学生的校长或辅导员已确定学生的毕业进度不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