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24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对于社区学院的实习项目或职业培训课程,社区学院学区通常被视为工人赔偿目的的雇主。但是,如果私人雇主支付受训人员工资或选择自行提供工人赔偿保险,则该私人雇主是雇主。参加相关指导课程的学徒被视为受雇于其常规雇主,除非他们处于失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本节可能适用于他们。如果项目由多个学区运营,则受训人员的居住地学区被视为其雇主。

此外,如果协调员确定学生已接受充分培训、家长同意,并且确保学生的毕业进度不受影响,则某些童工法律不适用于这些项目。

(a)CA 教育 Code § 78249(a) 尽管本法典或《劳动法典》中有任何相反规定,由理事会通过的法规所定义的、在其监督下提供实习教育或社区职业培训课程的社区学院学区,应被视为接受培训人员在《劳动法典》第4部分(自第3200条起)项下的雇主,除非这些人员在培训期间由私人雇主支付现金工资或薪金,或者除非这些人员在其下接受实习或职业培训的个人或公司选择提供工人赔偿保险。学徒在参加相关和补充指导课程时,应被视为受雇于其雇主,而不受本条约束,除非该学徒处于失业状态。无论何时,如果实习教育或社区职业培训课程由根据第52301条由两个或更多社区学院学区运营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监督,接受培训人员的居住地学区应被视为本条目的的雇主。
(b)CA 教育 Code § 78249(b) 《劳动法典》第1292、1293和1294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条设立的实习教育项目,如果实习协调员确定学生已在原本禁止的就业或工作中接受了充分培训,如果获得家长同意,并且学生的校长或辅导员已确定学生的毕业进度不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