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81562(a) 洛杉矶社区学院区理事会可将其所属的任何不动产出租给任何非营利实体、私人、商号或公司,但前提是该出租文书要求承租人在租赁物上建造或安排在该不动产上建造一栋或多栋建筑物,供洛杉矶社区学院区与该非营利实体、私人、商号或公司在租赁或协议期限内共同使用,且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教育 Code § 81562(a)(1) 供该非营利实体、私人、商号或公司占用的建筑物部分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仍专属该非营利实体或私人的个人财产,而供洛杉矶社区学院区占用的建筑物部分的所有权在建筑物建成并经洛杉矶社区学院区验收后归属洛杉矶社区学院区。
(2)CA 教育 Code § 81562(a)(2) 除(b)款另有规定外,洛杉矶社区学院区不支付使用该建筑物或多栋建筑物的租金或其他费用。
(b)CA 教育 Code § 81562(b) 对于根据(a)款订立的租赁或协议,如果所建造的建筑物或多栋建筑物被开发和运营为洛杉矶社区学院区学生或员工(或同时为学生和员工)的经济适用房,则洛杉矶社区学院区与该非营利实体、私人、商号或公司可以同意放弃洛杉矶社区学院区不支付其专属使用的建筑物部分的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条件。
(c)CA 教育 Code § 81562(c) 洛杉矶社区学院区可根据本章规定,与非营利实体、私人、商号或公司签订关于共同占用洛杉矶社区学院区不动产和建筑物的租赁或协议,前提是该不动产和建筑物旨在用于洛杉矶社区学院区学生或员工(或同时为学生和员工)的经济适用房。
(d)CA 教育 Code § 81562(d) 根据本条规定,洛杉矶社区学院区不动产和建筑物(旨在用于洛杉矶社区学院区学生或员工,或同时为学生和员工的经济适用房)的共同占用租赁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66年。
(e)CA 教育 Code § 81562(e) 洛杉矶社区学院区理事会可将其不动产以低于第82542节所定义的公平租金价值出租给任何实体,该实体拟与洛杉矶社区学院区签订关于共同占用洛杉矶社区学院区不动产和建筑物的租赁或协议,以开发和运营洛杉矶社区学院区学生或员工(或同时为学生和员工)的经济适用房,且该租赁或协议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6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