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出售、租赁、使用、赠与和交换房地产买卖或租赁
Section § 81360
加州社区大学学区的理事会可以出售或出租学区拥有的、不需要用于学校建筑的财产。租赁期限最长可达99年。他们在做出这些决定前不需要举行公开投票,但必须遵循法律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81361
Section § 8136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社区学院学区出售或租赁财产,所得资金通常应主要用于建筑项目或维护。但是,如果学区在特定条件下出售或租赁,并且其理事会已确定在未来五年内不需要新的场地或建筑物,那么这笔钱可以存入学区的一般基金。
Section § 8136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社区学院学区如何处理其不动产的出售或租赁,前提是不与某些其他法律冲突。首先,如果适用,他们必须将该财产用于公园或娱乐目的。接着,该财产将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或租赁给各种公共和非营利实体,包括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公共住房管理局。
关于该财产可用的公告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实体在最后一次通知刊登后有60天时间表达购买或租赁意向。如果有多个实体感兴趣,学区理事会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哪个要约。如果在此期间未能达成交易,他们可以探索其他合法的处置方式。
Section § 81365
在出售或租赁任何财产之前,管理委员会必须在一次公开会议上,以至少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出售或租赁该财产的意图。该决议应清楚描述该财产,说明最低价格或租金,并概述出售或租赁的条款,包括任何经纪人佣金。此外,委员会需要确定一个日期,至少在三周之后,召开一次公开会议,以审查购买或租赁该财产的提议。
Section § 81366
这项法律允许学生人数达到或超过 400,000 的大型社区学院学区,通过发布公告而非提交正式声明的方式租赁不动产。该公告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三次,刊登期至少为 15 天。公告应描述该物业,明确最低租金条款,并宣布召开公开会议讨论租赁提案。该会议需在最后一次公告发布后至少 15 天举行。理事会可以授权学区官员或雇员处理这些事务,并且任何租赁投标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接受或拒绝准则。
Section § 81367
Section § 81368
这项法律规定,在举行通过决议的会议之前,必须在多个地方张贴和刊登通知。具体而言,决议副本应在会议前至少15天张贴在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此外,如果该县有当地报纸,通知必须在会议前连续三周每周刊登一次。
Section § 81369
Section § 81370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处理出售或租赁财产的密封提案的流程。在公开会议上,所有提案都会被开启和评估。理事会通常必须接受负责任投标人中扣除任何房地产经纪人佣金后的最高出价。然而,如果认定符合学院的最佳利益,社区学院的理事会可以申请豁免,以接受不同的出价。
Section § 81371.5
Section § 81372
Section § 81376
本节规定,当管理机构接受投标时,该机构的主席或其他官员有权完成并交付契约或租赁协议。这仅在买方或租户同时满足合同中所有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时方可进行。
Section § 81377
本条法律规定确保,即使第81360条至第81363条中存在其他规定,社区学院学区仍可根据《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购买或租赁财产。
Section § 81378
Section § 81378.1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理事会将其闲置的建筑物、场地或个人财产出租,租期可在五天至五年之间,且无需遵循常规规定。在公开会议上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他们必须公开描述并解释租赁条款和公平市场价值,并提前三周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
合同必须允许在提前60天通知后重新谈判或取消,如果空间因学术目的而需要。租金收入必须直接用于学院学区,且不能取代州政府拨款。在州政府规划过程中,任何出租的空间仍计为学院可用空间。这项法律不允许出租整个校区,且租赁必须符合当地分区法律。
Section § 81379
Section § 81380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在县监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将学区的一栋建筑物及其所在土地出售或租赁给一个非营利性的社区或公民组织,而无需遵守其他规定,只要满足某些条件。首先,县监事会必须批准,并且该组织的大多数成员需要居住在建筑物所在的社区。该建筑物不得适合学校使用,必须具有历史价值,并且其保护应有利于社区。交易必须反映财产的市场价值(无论是出售还是租赁),并保护学区免受与建筑物使用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