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出售、租赁、使用、赠与和交换场地、建筑物和设施的租赁和租赁购买
Section § 81520
Section § 81521
本节定义了与学校建筑相关的两个术语。“临时使用建筑”是指学区计划使用不超过三年的建筑。“可移动结构”是指任何设计成可以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建筑。
Section § 81522
Section § 81523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根据需要租赁临时用途建筑物。为此,学院的理事会必须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其中列明租赁条款。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该决议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三周。如果学生使用临时建筑物的总时长超过三年,则适用第 7 条和第 8 条规定的额外法规。
Section § 81523.5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社区学院区租赁的、面积在50,000平方英尺或以下的临时使用建筑,如果租赁期不超过五年,则可免除某些与建筑标准相关的规定。即使在五年内续租,这项豁免也适用。但是,对于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生效的租约或续租,此豁免不适用。
Section § 81524
Section § 81527
这项法律允许正在租赁可移动结构的社区学院区以后可以选择购买该结构。已支付的任何租金都可以部分或全部计入购买价格。
Section § 81528
本节概述了根据第81526条学校使用可移动结构租赁协议的条件。如果该结构用于学校目的超过三年,则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和施工标准。用作教室的拖车式移动房屋通常可以免除这些要求,如果它们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宽度不超过16英尺,或每次容纳学生不超过12人,但用于驾驶培训目的时,最多可容纳20名学生。此外,可移动结构所在的土地必须由社区学院区拥有或控制。
Section § 8152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区学院学区使用并非主要用于公立学校目的的建筑物,作为开展教育项目的“非现场地点”。理事会必须确定该非现场地点对于有效实现教育项目的目标是必要的。
此外,被指定为非现场地点的建筑物免受某些法规的约束,特别是关于建筑标准和要求的第7条和第8条。
Section § 81530
加州社区学院学区的理事会可以租赁建筑物和设施,例如办公室和体育设施,租期最长可达12年。他们还可以从政府实体租赁土地来建造学校设施。如果建筑物租赁超过三年,它可能被视为校舍,除非其使用方式不涉及学生或教师。
Section § 8153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学院学区租赁非现场商业建筑作为学校使用,即使这些建筑不符合某些传统要求。但它们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建筑必须符合抗震安全标准,其许可证须在1990年后签发,并且结构工程师必须证明它能抵抗地震。学院学区必须将工程师的报告提交给总务部,该部门有45天时间进行审查。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回应,则视为同意该报告。此外,理事会成员和学区员工不承担因使用不符合所有常规标准的建筑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个人责任。但学区本身仍可能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