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区学院学区均可根据本条与学区和任何私人、商号或公司共同使用不动产和建筑物订立租赁和协议。在本条中,“建筑物”包括现场和非现场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经双方同意适用于学区和私人、商号或公司共同占用的建筑物正常运营或功能的改进。它还包括学校场地的永久性改进。
任何根据本条由私人、商号或公司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一部分,均应遵守建筑物所在地当地管辖区的分区和建筑规范要求。
《政府法典》第53094条不适用于本条授权的学区财产或建筑物的使用,但仅用于教育目的的财产或建筑物除外。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区学院学区与个人、企业或公司等私人实体共享建筑物和房地产。这些共享空间包括建筑物使用所需的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改进。此外,任何由这些私人实体使用的共享建筑物或其部分,都必须遵守当地的分区和建筑规范。然而,如果财产仅用于教育目的,则可能适用特定分区法律的例外情况。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学区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将房地产租赁给个人或企业等私人实体,而无需遵循通常的法典要求。但是,该租赁仍必须遵守法典另一部分中从第72530节开始的特定规则。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区董事会如何接收关于在学校地产上新建建筑物共享使用的提案。董事会必须在一次例行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考虑此类提案的意图。这项决议应清楚描述建筑物地点以及学区对其的预期用途。它还必须确定一个公开会议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90天后,以便审查所有提交的提案。
本节规定,加州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可以根据学院的需求选择最佳方案并签订合同。这项决定需遵循另一节中的特定条件。此外,任何与理事会签订租赁或协议的个人,都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以确保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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