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学院区在无需选民批准的情况下,将财产或权利出让或出售给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用于公共街道或公路建设。学区还可以在无需学区投票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在其土地上授予公用事业公司或私营公用事业公司地役权,用于铺设水管、电线等基础设施。

Section § 81311

Explanation

在管理委员会赠予或转让任何财产之前,它必须召开一次公开会议,并且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该决定。他们需要通过一项决议,明确描述该财产,并说明为何以及如何赠予或转让。然后,他们必须安排一次至少在10天后举行的公开会议,社区可以在会上讨论该决定。

在命令奉献或转让任何财产之前,管理委员会应在其例行公开会议上,经其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奉献或转让该财产的意图。该决议应以足以识别该财产的方式描述拟奉献或转让的财产,并应明确奉献或转让的目的和条件,并应确定此后不少于10天的时间,在管理委员会的例行会议地点召开公开会议,就进行奉献或转让的问题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81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决议被通过时,必须公开讨论该决议的会议通知。决议需要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在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此外,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天,在当地一份广受欢迎的报纸上刊登。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则应在区内发行的县级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81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理事会捐赠或转让财产的程序。会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来讨论此事,如果没有异议,理事会可以投票批准该决定。在听证会后60天内,如果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理事会可以授权签署并交付财产契约,从而使转让正式生效。

在理事会会议决议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应举行公开听证会。理事会可在该会议上,或在该会议后60天内举行的任何其他理事会会议上,除非提出异议,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一项决议,授权并指示理事会主席、任何其他主持官员、秘书或其成员,签署并交付该财产的捐赠契约或转让契约。契约交付并被接受后,该捐赠或转让即完全生效。

Section § 8131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地区有10%或更多的注册选民签署请愿书,反对该地区提议的财产捐赠或转让,该地区的管理委员会必须暂停任何行动。然后,他们会将此事提交给一个理事会,由该理事会做出最终决定。如果获得批准,该地区可以继续进行捐赠或转让。如果未获批准,整个过程将完全停止。

Section § 81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社区学院学区因附近的道路或交叉路口需要对其地产进行改进或划拨部分地产时,他们可以通过在土地转让前简单地张贴一份通知来履行其法律义务。这适用于他们向市或县政府移交权利或从其接收权利的情况。

凡社区学院学区被要求改进并划拨不动产至毗邻学校用地或在学校用地位置形成交叉路口的街道或公路中心线,且当此类街道或公路路权正在被转让给市或县,或由市或县转让给社区学院学区时,本条的规定应仅通过在转让前于适当位置张贴转让意向通知即视为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