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勒令退学、停学或开除
Section § 760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社区学院的学生违反行为规范或构成危险,学院可以有正当理由对其停学或开除。当其他纠正措施无效时,会考虑开除。如果法院因正当理由发布命令,阻止学生上课,学生可能需要在命令到期后申请复学。学院在审查复学申请时,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是否有后续违规行为,以及学生复学后是否可能对校园造成重大干扰。根据审查结果,学院可以决定拒绝、允许或有条件地允许学生复学。
Section § 76031
本法律允许社区学院院长或其代表因正当理由对学生进行停学处分。他们可以暂停学生一门或多门课程最长10天,或暂停至学期结束,或暂停所有课程一个或多个学期。学生被停学期间,不得在该学区内的任何社区学院注册入学。学院院长必须向学区主管部门报告停学情况,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则需书面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法律还允许采取比停学更轻的处罚,例如训诫、留校察看或禁止参加课外活动。
Section § 76032
这项规定允许教师将学生从课堂中移除,移除期限为当天和下一次课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教师必须立即告知学校主要行政人员。如果学生未满18岁,学校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将要求学生家长前来参加一次关于此事的会议。教师或家长都可以要求一名学院行政人员出席此次会议。学生在未经教师同意前不得返回课堂。
Section § 76033
本节解释了在对大学生采取纪律处分时,“正当理由”的含义。它包括持续扰乱或不尊重行为、暴力或威胁、在校园内使用或持有毒品,以及在尝试纠正后仍持续存在的不当行为。其他严重行为包括性侵犯,涵盖未经同意的性接触、强奸和胁迫。最后,它将性剥削定义为未经他人同意而对其进行性利用,例如未经允许录制或分发私密活动的图像。
Section § 7603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大学生只有在他们的行为与大学活动或出勤直接相关时,才会被开除、停学或勒令退学。但是,如果他们的行为属于其他某些特定情况(在第76033条中列出),则此规定不适用。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限制社区学院根据联邦法规可能需要采取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76035
Section § 7603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社区学院的学生违反停车规定,仅凭此不能作为将他们从学校勒令退学、停学或开除的理由。
Section § 76037
Section § 76038
如果有人申请社区学院,而此人在过去五年内曾因谋杀、袭击或持有武器等严重罪行被其他学院开除,那么该学院必须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此人是否构成安全威胁。严重罪行包括谋杀未遂、袭击未遂或持有危险物品等行为。
学院可以与其他学院收集和分享信息,以评估安全风险。如果学院发现此人构成危险,他们可以拒绝、允许或有条件地允许其入学,同时会考虑自犯罪以来此人所做的任何康复努力。他们可以将此决策权委派给其他官员或团队,并且必须为被拒绝入学的学生设立上诉程序。
学院没有义务审查申请人或举行听证会,除非有必要。参与这些决策的个人,如果他们在不需要举行听证会时选择不举行,将免于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