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章目的存入2016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的所有款项,应可用于依照1998年《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第1卷第10部分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以其在2015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并如第101122条所规定,向本州的学区、县学校总监和县教育委员会提供援助;用于提供资金偿还根据立法机关任何法案预支或借给2016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的任何款项,以及该法案中规定的利息;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4.5条报销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
幼儿园至十二年级幼儿园至十二年级学校设施项目规定
Section § 101120
这项法律规定,当债券发行和出售后,从这些债券获得的资金必须存入一个名为“2016年州学校设施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设在州财政部,其中的资金将由州拨款委员会依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分配。
债券收益 2016年州学校设施基金 州财政部
Section § 101121
本法律条款规定,2016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中的资金将用于帮助加州的学区和教育机构,遵循1998年某项特定法案设定的规则。这些资金还将用于偿还该基金所借的任何贷款,包括任何利息,并报销与债券相关的某些政府开支。
2016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 学区援助 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
Section § 10112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用于教育目的的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将如何分配。其中三十亿美元用于新建学校设施,三十亿美元用于现有设施的现代化改造,特许学校和职业技术教育设施各获得五亿美元。
学区必须将现代化改造资金专门用于改进项目,例如安装空调、加强安保、处理石棉问题以及更换屋顶。这些资金还可以支持重度残疾学生或社区学校学生的教室。此外,与新学校建设相关的某些规定将持续有效,直至债券资金用尽或2020年底,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a)CA 教育 Code § 101122(a) 本章目的所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所得款项,应按照以下时间表分配:
(1)CA 教育 Code § 101122(a)(1) 三十亿美元($3,000,000,000),用于根据第一编第一部第10章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为申请学区新建学校设施。
(2)CA 教育 Code § 101122(a)(2) 五亿美元($500,000,000),应可用于根据第一编第一部第10章第12.5章第12条(自第17078.52条起)向特许学校提供学校设施。
(3)CA 教育 Code § 101122(a)(3) 三十亿美元($3,000,000,000),用于根据第一编第一部第10章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对学校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
(4)CA 教育 Code § 101122(a)(4) 五亿美元($500,000,000),用于根据第一编第一部第10章第12.5章第13条(自第17078.70条起)为职业技术教育项目提供设施。
(b)CA 教育 Code § 101122(b) 学区可根据第一编第一部第10章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仅将根据(a)款第(3)项分配的资金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
(1)CA 教育 Code § 101122(b)(1) 空调设备和绝缘材料的购买和安装,以及相关费用。
(2)CA 教育 Code § 101122(b)(2) 旨在提高学校安全或操场安全的建设项目或家具或设备的购买。
(3)CA 教育 Code § 101122(b)(3) 学校设施中有害石棉的识别、评估或清除。
(4)CA 教育 Code § 101122(b)(4) 高优先级屋顶更换项目的项目资金。
(5)CA 教育 Code § 101122(b)(5) 根据第一编第一部第10章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对设施进行的任何其他现代化改造。
(c)CA 教育 Code § 101122(c) 根据(a)款第(1)项分配的资金也可用于根据第一编第一部第10章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县教育委员会提供新建拨款,用于资助重度残疾学生教室,或资助县社区学校学生教室。
(d)CA 教育 Code § 101122(d) 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4.9章(自第65995条起),以这些条款在2015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应一直有效,直至根据(a)款第(1)项授权用于新学校设施建设的全部债券金额已支出完毕,或2020年12月31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此后,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4.9章(自第65995条起)可依法修订。
债券收益分配 新学校建设 学校设施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