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130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州发行和出售最高七十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学校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这些债券是第1章授权的更大一批债券的一部分,不包括任何正在再发行的债券。这些债券的资金也将用于偿还某些政府开支。财务长负责根据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的决定,在需要时分批出售这些债券,以支持学校建设开支。

(a)CA 教育 Code § 101130(a) 根据第1章(自第101110条起)授权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总额中,价值七十亿美元($7,000,000,000)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第101140条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用于执行本章所述目的的资金,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4.5条偿还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
(b)CA 教育 Code § 101130(b) 根据本条,财务长应在为支付拨款所需开支而必要的不同时间,出售根据第15909条设立的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授权的债券。

Section § 101131

Explanation

州立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由州长、司库等州高级官员组成,他们无偿任职,负责处理学校建设的财务事宜。司库是委员会主席,多数成员同意才能做出决定。一些州议员作为顾问加入,并拥有调查权。财政局长根据需要向委员会提供帮助,总检察长则提供法律咨询。

根据第15909条设立的州立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由州长、审计长、司库、财政局长和教育总监或其指定代表组成,所有成员均无偿任职,且多数成员构成法定人数,为本章目的继续存在。司库应担任委员会主席。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两名参议员,以及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两名众议员,应与委员会会面并提供建议,只要其咨询参与不与其作为立法机关成员的各自职位相冲突。为本章目的,立法机关成员应就本章主题组成一个临时调查委员会,并且,作为该委员会,应拥有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规则赋予这些委员会的权力以及施加于这些委员会的职责。财政局长应根据委员会的需要提供协助。州总检察长是委员会的法律顾问。

Section § 1011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本章所涉债券应如何根据《州普通义务债券法》进行管理。它规定这些债券在准备、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方面应遵循相同的规则,但有某些例外。具体而言,《政府法典》第16727条的 (a) 和 (b) 款不适用于这些债券。此外,根据本法律,州拨款委员会被指定负责监督2016年州学校设施基金。

Section § 101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加州发行债券以资助学校建设和改善的流程。当州拨款委员会提出请求时,州学校建筑财务委员会必须决定是否需要或希望发行债券,以及应发行多少金额。他们不必一次性发行所有债券,这个过程可以根据需要分阶段进行。

州拨款委员会的请求必须附带一份说明,详细列出法律相关章节中概述的当前和未来的资金需求。

(a)CA 教育 Code § 101133(a) 应州拨款委员会的请求,州学校建筑财务委员会应确定是否有必要或合宜根据本章授权发行债券,以资助相关拨款,如果需要,则确定拟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授权并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资助这些拨款,并且不必一次性出售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
(b)CA 教育 Code § 101133(b) 州拨款委员会根据(a)款提出的请求,应附有为第101121节和第101122节所述目的已作和将作拨款的说明。

Section § 101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除了收取常规的州政府收入外,还会额外收取一笔钱。这笔额外的钱专门用于偿还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负责收取收入的官员都必须确保这笔钱被收上来。

每年应以与征收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除州普通收入外,征收一笔用于每年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所有依法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均有责任履行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为。

Section § 101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加州的一般基金中自动划拨特定资金,用于支付两项主要开支:首先,是偿还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它们到期时。其次,是资助第101138条中规定的活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特此从州财政部的一般基金中拨付一笔款项,用于本章目的,该款项将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教育 Code § 101135(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以在这些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支付。
(b)CA 教育 Code § 101135(b) 为执行第101138条所需的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进行拨款。

Section § 101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贷款,以帮助开展其项目。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已批准用于这些项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州拨款委员会必须签署所有必要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贷款,并且任何借入的资金都将根据本章的指导方针使用。

州拨款委员会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的规定,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或任何其他经批准的临时融资形式中提供贷款,以执行本章规定。请求的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通过决议授权出售的、用于执行本章规定的未售出债券(不包括再融资债券)的金额。州拨款委员会应签署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所有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该贷款。任何贷款金额应存入基金,由州拨款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101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库在出售根据联邦法律享有免税利息的债券时,管理独立的账户。如果设定了条件以保持这种免税地位,司库可以使用债券收益来支付任何必要的费用,或采取联邦法律要求的行动以维持税收优惠。这种管理有助于州政府从联邦税法中获益。

尽管本章或《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司库根据本章出售债券,且债券律师意见认为债券利息出于联邦税收目的可免于计入总收入,并受指定条件限制,司库可以为债券收益的投资以及这些收益的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司库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回扣、罚金或其他款项,或采取与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行动,以根据联邦法律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

Section § 101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长暂时从加州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以支持学校建设项目。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已授权但尚未售出的学校债券的价值。这笔借出的资金将存入2016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以备不时之需。当债券售出后,这笔借出的资金以及它可能赚取的任何利息都必须偿还给普通基金。

为执行本章之目的,财政部长可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款项,其金额不得超过州立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已授权出售的、用于执行本章目的的未售出债券(不包括再融资债券)的金额。任何提取的款项应按照本章规定存入2016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应从为执行本章目的而出售债券所得的款项中,连同该资金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可能赚取的利息一并返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101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存入2016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的债券溢价和利息资金,通常应保留在该基金中,并通过普通基金帮助抵消债券利息成本。但是,来自债券溢价的资金可以在转入普通基金之前,用于支付发行债券的费用。

Section § 1011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可以通过发行新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进行再融资或替换,具体方式如另一法律条款所述。当选民批准最初的债券发行时,他们也批准了未来的任何再融资行为。此外,已通过的决议条款可以允许这些再融资债券按照批准的程序合法地取代原有债券。

Section § 10114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根据加州宪法,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不被视为“税收所得”。这意味着这些资金的分配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收入支出的规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