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50

Explanation

《教育法典》的这一节允许发行和出售最高达15.8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特定的教育目的并偿还某些州基金。这些债券由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财政承诺作担保,确保其合法性和偿还。州财政部长负责在必要时分批出售这些债券,以满足高等教育委员会设定的财政要求。

(a)CA 教育 Code § 101050(a) 根据第1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1000)授权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总额中,金额为十五亿八千万美元($1,580,000,000)的债券(不包括根据Section 101059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用于执行本章所述目的的资金,并根据《政府法典》Section 16724.5偿还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一经出售,即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在此承诺以其全部信用和财力,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直至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
(b)CA 教育 Code § 101050(b) 根据本节规定,财政部长应在为满足拨款所需的支出而必要的不同时间,出售由根据Section 67353设立的高等教育设施融资委员会授权的债券。

Section § 101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本章债券的处理方式,具体遵循《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列出的规则,但有一项例外情况是由于存在冲突。每个处理2006年大学基本建设债券基金拨款的州机构,都将作为相关项目的“委员会”。这些债券的资金可用于支持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特定学院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校区和联合设施的建设。

(a)CA 教育 Code § 101051(a)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依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四章 (自第16720条起))的规定编制、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且该法的所有规定,除《政府法典》第16727条与本部分冲突的范围外,均适用于该等债券和本章,并特此并入本章,如同在本章中全文载明。
(b)CA 教育 Code § 101051(b) 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之目的,每个管理2006年大学基本建设债券基金拨款的州机构,均被指定为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的“委员会”。
(c)CA 教育 Code § 101051(c) 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收益,应可用于资助加利福尼亚大学、第92200条中提及的学院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用于现有或新校区的建设,以及其各自的校外中心、联合使用设施和跨部门设施,如本章所规定。

Section § 1010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高等教育设施财政委员会只能发行债券,为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的项目提供资金。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或适宜发行这些债券,并确定应发行和出售的金额。他们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发行债券,并且不必一次性全部出售。

根据第67353条设立的高等教育设施财政委员会,仅在为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明确授权的本章所述目的拨款提供资金所需的范围内,方可授权根据本章发行债券。根据该立法指示,委员会应决定是否需要或适宜发行根据本章授权的债券以实现本章所述目的,如果是,则确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和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实施这些行动,并且无需一次性出售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101053

Explanation
每年,除了常规的州政府收入外,州政府还必须征收足够的资金来偿还特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负责征收州政府收入的官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笔额外资金得到征收。

Section § 101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加州的总基金中拨出资金,用于支付特定的财政义务。首先,它用于支付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其次,它提供执行第101057条所需的资金,并且这笔拨款不考虑每年的财政预算。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现从州财政总基金中拨付一笔款项,用于本章目的,该款项总额将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教育 Code § 101054(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教育 Code § 101054(b) 为执行第101057条所需的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进行拨款。

Section § 10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如另一节所规定)向一个特殊的投资账户或任何经批准的临时融资方式申请贷款。这笔贷款用于帮助委员会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贷款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已获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为了获得和偿还贷款,委员会必须完成所有必要的文件。借来的资金将存入一个基金,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的规定按需使用。

Section § 101056

Explanation

如果司库出售的债券根据联邦法律是免税的,他们可以为债券资金和投资这些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润设立单独账户。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处理联邦要求,例如支付罚款,或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确保债券保持免税地位,并为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利益。

尽管本章或《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司库根据本章出售的债券附有债券法律顾问意见,表明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债券利息可免于计入联邦税收目的的应税总收入,则司库可以为债券收益的投资以及这些收益的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司库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任何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采取联邦法律要求或期望的与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

Section § 10105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财政部长暂时从普通基金中调拨资金,以未售出的授权债券作为担保,用于支持高等教育设施项目。一旦债券售出,这笔资金必须连同利息一并返还给普通基金。

此外,当大学或学院为这些项目申请资金时,它们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五年计划。该计划需要概述并优先安排建筑物的抗震改造,重点关注最关键的建筑物。

(a)CA 教育 Code § 101057(a) 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财政部长可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款项,该款项不得超过高等教育设施融资委员会已授权出售的、用于执行本章规定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任何提取的款项应按照本章规定存入2006年大学基本建设债券基金。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应从为执行本章规定而出售债券所得的收益中,连同该资金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可能赚取的利息金额一并返还至普通基金。
(b)CA 教育 Code § 101057(b) 加利福尼亚大学、第92200节中提及的学院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向立法机关和财政部提交的、请求从本次债券发行中获得资金用于本章所述目的的任何支出请求,应附有五年基本建设支出计划。大学或学院提交的请求应包括一份时间表,该时间表应优先列出根据特定大学或学院的判断,为显著降低大学或学院认定为高度优先建筑物的地震危险所需的抗震改造工程。

Section § 10105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来自已售债券溢价和利息的额外资金,如果存入2006年大学基本建设债券基金,应保留在该基金中。之后,这笔资金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债券的利息费用。

Section § 10105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债券可以根据加州法律中被称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特定部分进行再融资或“偿还”。如果选民批准了原始债券,他们也就批准了该债券的再融资或任何先前的再融资。

Section § 101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不被视为“税收所得”。因此,这笔债券资金的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所得的规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