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42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发行和出售最高达85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学校建设项目。这些资金可以偿还州的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州财政部长负责根据需要出售这些债券,以支付与学校建设项目支出相关的费用。

(a)CA 教育 Code § 101420(a) 根据第1章(自第101400条起)授权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总额中,85亿美元($8,500,000,000)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第101430条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用于执行本章所述目的的资金,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4.5条偿还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
(b)CA 教育 Code § 101420(b) 根据本条,财政部长应在为拨款所需的支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任何时候,出售根据第15909条设立的州学校建设融资委员会授权的债券。

Section § 1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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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学校建筑融资委员会负责使用州债券为学校建筑做出财务决策。它由加州主要官员组成,如州长、财政部长等,他们无偿任职,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委员会就学校建筑融资提供建议,并听取由任命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提供的意见。财政局长在委员会需要时提供帮助,司法部长提供法律咨询。

Section § 1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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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根据《州普通义务债券法》管理特定的州债券。它详细说明了这些债券必须按照现有的债券规定进行准备、发行和处理,但该法中有两个特定条款不适用于这些债券。此外,它将管理2024年州学校设施基金的责任分配给了州拨款委员会。

(a)CA 教育 Code § 101422(a)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4分部第3部分第4章(自第16720条起))的规定进行准备、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该法的规定,包括其所有修订和补充法案,适用于这些授权债券和本章,并特此并入本章,如同在本章中全文列出一样,但《政府法典》第16727条的 (a) 和 (b) 款不适用于本章授权的债券。
(b)CA 教育 Code § 101422(b) 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之目的,州拨款委员会被指定为负责管理2024年州学校设施基金的“委员会”。

Section § 1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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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校建筑债券的发行决策过程。当州拨款委员会提出请求时,一个专门委员会会决定是否需要或希望发行这些债券来资助学校项目。他们还会决定通过这些债券筹集多少资金。他们不必一次性出售所有债券;可以分批进行。债券请求必须附有一份说明,概述资金需求,具体内容在另一条款中有所描述。

(a)CA 教育 Code § 101423(a) 应州拨款委员会的请求,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应通过决议决定是否需要或适宜根据本章授权发行债券,以资助相关拨款,如果需要或适宜,则决定应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连续发行的债券可以被授权和出售,以逐步为这些拨款提供资金,并且无需一次性出售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
(b)CA 教育 Code § 101423(b) 州拨款委员会根据 (a) 款提出的请求,应附有为第 101412 节所述目的已作出和将要作出的拨款说明。

Section § 101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除了征收其他州收入外,还要征收一笔特定金额的款项。这笔钱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有责任确保这笔额外款项的征收。

每年应以与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并在州普通收入之外,征收一笔用于每年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款项。所有依法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均有责任采取并执行为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Section § 1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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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确保从州普通基金中拨出资金用于两件事:一是在债券到期时偿还本金和利息,二是履行第101428条的规定。这笔资金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意味着它将持续可用,直到目的达成。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现从州财政总库的普通基金中,为本章目的拨款,金额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教育 Code § 101425(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教育 Code § 101425(b) 为执行第101428条所需的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进行拨款。

Section § 101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向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或其他经批准的临时融资方案申请贷款,以资助学校建设项目。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已授权的未售出债券金额,并需减去任何尚未偿还的先前贷款。委员会必须完成获取和偿还贷款所需的文书工作,并且任何借入的资金都必须存入2024年州学校设施基金,用于学校项目。

Section § 101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附带特定联邦税收优惠的债券。当出售的债券声明其利息免税时,财务长可以为这些债券的资金管理单独的账户。财务长可以使用债券资金来维持其免税地位、支付联邦罚款或获得其他联邦税收优惠。

尽管本章或《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务长根据本章出售的债券包含债券法律顾问意见,表明在指定条件下,债券利息出于联邦税收目的被排除在总收入之外,或以其他方式享有任何联邦税收优惠,财务长可以为债券收益的投资以及这些收益的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财务长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任何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采取联邦法律要求或期望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代表本州资金获得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惠。

Section § 101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长从加州的主要资金账户(称为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校建设项目。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未售出的学校建设债券总额(不包括某些再融资债券),并需减去与此项资金相关的任何未偿还贷款。这笔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的学校设施基金,并由州拨款委员会管理。最终,提取的资金必须连同如果资金保持投资状态可能赚取的额外利息,一并从出售债券所得的收益中偿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1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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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2024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中来源于债券溢价和利息的资金,应当保留在该基金中。这笔钱将用于抵消与债券利息相关的成本,这意味着它可以转入普通基金。然而,来自溢价的部分可以首先用于支付发行债券的成本,然后才能转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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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可以依照特定法律进行再融资或“偿还”。当选民批准这些债券时,他们也同时批准了任何用于为旧债券再融资的新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根据债券授权决议中设定的指导方针合法清偿。

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四章第六条(自第16780节起)的规定进行再融资,该条是《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一部分。州选民对本章所述债券发行的批准,包括对为偿还根据本章最初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任何先前发行的再融资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批准。根据本节授权,以再融资债券收益偿还的任何债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授权该被偿还债券的决议(经不时修订)中规定的方式和程度,合法解除其义务。

Section § 101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不被视为税收收入。因此,限制税收收入支出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