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授权加利福尼亚州发行高达 $6.7 亿美元的债券。这些债券旨在为本章下的项目提供资金,并偿还特定开支。州政府承诺其全部财政支持,担保这些债券的偿还。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将监督这些债券的出售,由财务长根据需要安排出售,以支持相关支出。

Section § 100427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州立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长、财政部长等几位州政府官员组成。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并且大多数成员必须到场才能做出决定。州参议员和众议员以顾问身份参加会议,但不能让其咨询工作干扰他们的立法职责。他们还就本章相关问题担任临时调查委员会。财政局长提供所需支持,州总检察长则担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

Section § 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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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处理与学校设施相关的债券的流程。这些债券受《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管辖,但其中一个特定条款不适用。该法律实质上确保了债券按照州债券的通用既定规则进行管理。此外,州拨款委员会在此背景下专门负责监督1998年州学校设施基金。

(a)CA 教育 Code § 100430(a)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四节(第16720条起))的规定编制、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且该法的所有规定,除《政府法典》第16727条外,均适用于这些债券和本章,并特此并入本章,如同在本章中全文列明。
(b)CA 教育 Code § 100430(b) 就《州一般义务债券法》而言,州拨款委员会被指定为“委员会”,以管理1998年州学校设施基金。

Section § 1004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学校建筑财务委员会可以在州拨款委员会提出请求时决定发行债券,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前几节中概述的学校建设项目。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债券,如果需要,应发行多少。他们可以分阶段发行这些债券,这意味着不必一次性出售所有债券。

Section § 100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每年除了常规收入外,还要征收额外的资金。这笔钱专门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负责征收收入的州政府官员都必须确保这些额外资金得到征收。

Section § 100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州普通基金中拨出资金,用于支付与债券相关的特定财务义务。它确保每年都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为本章目的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此外,它还提供履行另一条款(第100440条)要求所需的资金,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兹从州财政总库的普通基金中,为本章之目的,拨款一笔款项,其总额将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教育 Code § 100435(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教育 Code § 100435(b) 为执行第100440条所需款项,不论财政年度如何均予拨款。

Section § 1004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短期贷款,以资助本章下的项目。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之前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价值。委员会必须填写所有必要的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贷款。一旦收到,贷款资金将存入一个基金,供委员会根据本章的指导方针使用。

州拨款委员会可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或任何其他经批准的临时融资形式中提供贷款,以执行本章。请求的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出售的、为执行本章目的而未售出债券的金额。委员会应签署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任何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该贷款。任何贷出的款项应存入基金,由委员会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1004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务长以某种方式处理特定债券,使其在联邦法律下保持免税。如果这些债券附有法律意见书,确认其利息在联邦层面无需纳税,财务长可以为债券资金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他们还可以使用这些收益来支付任何必要的联邦费用或罚款,以确保债券保持免税状态,并为州资金争取任何其他联邦利益。

尽管本章或《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务长根据本章出售的债券附有债券律师意见书,旨在说明债券利息出于联邦税收目的被排除在总收入之外,但须符合指定条件,则财务长可以为债券收益的投资以及这些收益的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财务长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采取与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争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

Section § 100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暂时使用州普通基金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已授权但尚未售出的债券。这笔资金用于支持本章的目标,并存入1998年州学校设施基金。之后,一旦债券售出,借用的金额加上其本应赚取的任何潜在利息将返还给普通基金。

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财政部长可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已授权出售的、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而尚未售出的债券金额。任何提取的金额应按照本章规定存入1998年州学校设施基金。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应从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而出售债券所得的收益中,返还至普通基金,并加上该资金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本应赚取的利息金额。

Section § 1004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通过出售债券获得的溢价或利息的额外资金,应保留在1998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中。这笔资金随后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开支。

Section § 10044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债券可以根据《政府法典》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再融资或偿还。当选民批准这些债券的首次发行时,他们也批准州政府发行新债券来偿还原始债券或任何先前已再融资的债券。

债券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四章第三部分第6条(自第16780节开始)的规定进行再融资,该条是《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一部分。州选民对本章所述债券发行的批准,包括批准发行任何用于偿还根据本章最初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任何先前发行的再融资债券的债券。

Section § 1004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不被视为“税收所得”。因此,这笔债券资金的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所得的规则限制。